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一、政策实施的背景依据

(一)为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引导扶持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烟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于2014年以烟人口发〔2014〕48号文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长效机制。文件于2014年12月29日发布,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了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维护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文件自2014年发布至今,已经历时3年。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5年,原文件明确记载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为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群众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12月31日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明确提出,“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烟台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残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二、目标任务

对烟台市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扶助关怀。

三、主要内容

主要涉及提高低保标准、购买家庭服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纳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执行医疗救助制度和提供“亲情会所”七个方面的内容。

四、涉及范围

凡是烟台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龄即可享受相应的扶助关怀政策。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意见延续了烟人口发〔2014〕48号文内容,原烟人口发〔2014〕48号文件中已在现行其他文件中体现的政策内容不再出现,结合特殊家庭实际需要和会签部门意见,对保留条款进行了适当修改。文件指导思想和主要思路与烟人口发〔2014〕48号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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