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规〔2019〕003-县政府办003
周政办发〔2019〕23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至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二曲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至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周至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节约水资源,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1号)要求,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价成发〔2017〕74号),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的通知》(陕水农发〔2017〕9号),参考周至县物价局《周至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意见(试行)》,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我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一、水费计收标准
(一)自流引水灌区水价标准
1.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包括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国有骨干工程指由灌区管理单位管理的引水枢纽和干、支渠系工程;末级渠系指灌区斗渠以下由村组群众管护组织管理的末级渠系工程。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2.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阶梯和加价幅度,灌区水价实行一、二档水价标准。
3.实行农业用水分类水价制度,按照粮油作物、经济作物等用水类型在终端末级渠系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
4.黑惠渠灌区农业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执行标准
单位:元/m³
执行范围 |
终端水价 |
其中 |
||
一档 |
二档 |
末级渠系收费标准 |
||
一档 |
二档 |
|||
黑惠渠 灌区 |
0.12 |
0.15 |
0.100 |
0.120 |
5.黑惠渠灌区农业供水分类水价执行标准
单位:元/m³
水价档 次 |
粮食作物 |
经济作物 |
说明 |
|
终端水价 |
末级渠系收费标准 |
终端水价 |
末级渠系收费标准 |
终端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实行政府指导价 |
一档水价 |
0.12 |
0.10 |
0.24 |
0.13 |
二档水价 |
0.15 |
0.12 |
0.288 |
0.156 |
(二)机井灌区水价标准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1号)文件精神,按照一般市场规则,实行双方协商价格。
(三)提灌水费除按规定交纳电费外每方水收取水费0.05元。
(四)水力发电水费按每度电0.015元计征。
(五)工业用水水费按供水口水量计算,每方水收取0.1元。
(六)工矿企业利用渠道排放污水、废水(符合国家灌溉用水规定标准)以排水处为计量点,每方水收取工程养护水费0.04元。
二、计收办法
(一)由水管单位按灌溉制度和作物布局编制用水计划,根据预测的河源来水量预分水量。各镇(街)组织村组在用水前按预分水量预收水费交水管单位换取水票,各站、段、斗按水票安排用水,对延期交纳水费者,自误水程不补。
(二)供水单位实行按作物划时段供水制度,其水费价格按同时段供水量计算。
(三)各灌区管理单位必须实行农业供水价格公示制度,向灌区用水农户公布水价标准和水费收缴情况。
(四)各灌区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节约用水和开支,降低生产成本;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灌区管理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县发改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灌区供水价格的执行情况,确保我县农业供水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原《关于印发周至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发〔1996〕049号)文件予以废止。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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