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规〔2019〕001-县政府办001
周政办发〔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二曲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至县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周至县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令第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县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本县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成立周至县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第五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规住局负责编制辖区停车场专项规划,机动车行车安全及秩序。
第六条 县物价局负责相关收费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
第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县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公安、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具体实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规住局共同牵头,负责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计规划。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
第十条 停车泊位各类标志式样统一、标线清楚准确,统一采用白色实线,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会同交通、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交通规划,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评估,适时进行优化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停车场设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会同规住、公安等部门依据停车专项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规划。道路临时停放规划应按照下列原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行人、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第十三条 设置的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行或造成安全隐患。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设置统一的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收费标准和监督单位公示牌;停车有专人进行停车指挥和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的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但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需要可能临时影响泊位使用的除外。
第十七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标志牌、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因城市基础建设或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暂借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地点名称、车位数量、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消防、监控等设备;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五)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管理,维护机动车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车位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二)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机动车;
(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违法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
(六)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四章 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参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周至县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经报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公布执行。
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期间规划的临时停车区域,免收停车费;军警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医疗救护、消防车辆和市政、供电、供气等抢修车辆以及嫁娶殡葬服务车辆,免收停车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辆在停车泊位停放的,凭有效证件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 收费范围为周至县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停车费的收取应当使用统一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停车泊位建设管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收费原则
(一)循序渐进,逐步推行。领导小组依据周至县各路段的车辆缓堵情况和道路使用情况,将周至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按照一、二、三类予以划分,逐步进行公示。
(二)不同区域,不同标准。根据机动车辆停放区域车流量大小、路段繁华程度和交通状况等因素,规划为一、二、三类区域,不同区域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三)统一管理。由领导小组依据“五个统一”的标准现场勘验、施划车位、核准许可。“五个统一”为:服装统一、票据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标准统一;
(四)开放区域,缓堵保畅。为认真落实“缓堵保畅”工作计划及任务分解,有条件的停车场(点)对外一律开放,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
依据《周至县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收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令第129号)》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令第129号)》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划、建设、物价、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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