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规〔2020〕002-县政府办001号

周政办发〔2020〕5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二曲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周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周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土地和房屋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行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陕政发〔2011〕48号)和《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08〕34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各类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处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处置审批、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主任、县资源规划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财政局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的副局长为成员的周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的处置审批工作,研究决定国有资产处置及开发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分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土地和房屋,投资举办经济实体或企业形成国有资产的土地和房屋,所属企业破产清算或停业关闭后移交管理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各类产权明确属国有资产的土地和房屋。

第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指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以有偿出售(转让、出让)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以置换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土地、房屋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权属不明确或有纠纷的,应在明确产权归属或进行产权界定,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等产权证明后进行资产处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处置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申报。基层单位集体研究后,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向主管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周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申报表》(见附表1),并附情况说明,包括土地测量成果及房屋平面图,注明面积、四址,不动产证书包括原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土地房屋变更性质的可行性报告。

(二)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对所属基层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调查,在审核同意后以主管部门的名义向县财政局上报申请处置文件,并附相关资料。

(三)县财政局初审。县财政局接到主管单位上报的处置申请后,对国有土地、房屋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方案可行、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周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审批表》(见附表2),报县领导小组审批。

(四)县政府审批。领导小组根据单位上报情况和县财政局的初审意见,提出处置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下发批复文件。

(五)资产处置。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1)涉及工业、商业、住宅、旅游、娱乐等按照程序实行公开出让,除以上之外,按照程序进行协议出让;(2)按照国家划拨土地出让使用权规定,符合划拨目录的,采取划拨供应。

处置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储备,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依法供应。

处置收益按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上缴县国库。

(六)办理过户。取得土地(房产)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审批件、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完税凭证、权籍调查成果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到县资源规划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未经县政府批准处置的土地和房屋,县资源规划局不得办理相关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国有土地、房屋处置后,单位应及时调整会计账务,在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核销资产,更新单位资产信息化数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土地、房屋的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益全部上缴县国库。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土地、房屋的收益优先确保本单位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土地、房屋时,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采取非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处置的,其处置行为无效,根据《周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益管理实施办法》(周财发〔2008〕15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日起施行至2026年3月2日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周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申报表

2.周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审批表

附件1:

周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申报处置方式


申 报 处 置 资 产 情 况

资产

编号

资产名称

购/建时 间

存放

地点

四 址

面积(亩/平方米)

原值

(万元)

净值

(万元)









































合计




单位处置理由

主要理由: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联,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周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批准处置方式


审 批 处 置 资 产 情 况

资产

编号

资产名称

购/建时 间

存放地点

四 址

面积

(亩/平方米)

原值

(万元)

净值

(万元)









































合计




单位

处置

理由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财政局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领导小组

审批

意见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联,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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