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规字〔2020〕003—政府003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2019年10月15日第41次(总第10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日
西安市鄠邑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区河道管理,明确各单位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河道的功能和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河道包括鄠邑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河流和人工河):
一、河道的管理范围
河道出峪口以上河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部位(具体由区水务局划定)。
河道出峪口以下河段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沙滩、水域和堤防(堤岸)、护堤(护岸)地;
河道峪口具体的管理分界位置由区水务局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认。
二、河道护堤(护岸)地划定原则
依据相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本着合法合理科学的原则。
三、护堤(岸)的划定
渭河、涝河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渭河: 堤外护堤(护岸)由堤外坡脚线向外延伸50米,渭河背河安全保护区为护堤地向外50米;涝河:有堤外坡脚线的河段,由堤外坡脚线向外延伸30米;无堤外坡脚线的河段,由河道内堤顶向外延伸38米;,我区其他河道参考涝河护堤(护岸)地宽度并结合每条河道实施划定,其分别为:
太平河、高冠河:有堤外坡脚线的河段,由堤外坡脚线向外延伸20米;无堤外坡脚线的河段,由河道内堤顶向外延伸28米;
甘峪河:有堤外坡脚线的河段,由堤外坡脚线向外延伸15米;无堤外坡脚线的河段,由河道内堤顶向外延伸25米;
新河:有堤外坡脚线的河段,由堤外坡脚线向外延伸10米;无堤外坡脚线的河段,由河道内堤顶向外延伸16米;
潭峪河:有堤外坡脚线的河段,由堤外坡脚线向外延伸10米,无堤外坡脚线的河段由河道内堤顶向外延伸16米;
皂峪河:有堤外坡脚线的河段,由堤外坡脚线向外延伸5米;无堤外坡脚线的河段,由河道内堤顶向外延伸10米;
曲峪河:由河道内堤顶向外延伸10米;
不在上述河道之列的其他河道,其护堤地范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皂峪河护堤地的宽度具体划定。
本次划定为河道护堤地范围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属暂不变,其使用方式由相关管理单位按照河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四、河道日常管理
区设站管理的河道有:渭河、涝河、太平河、高冠河、甘峪河、新河、潭峪河、皂峪河、曲峪河。其中:
渭河管理站负责渭河鄠邑区段日常管理;
涝河管理站负责涝河山区段的两涝汇合口以下干流及涝河出山口至入渭口段河道及甘河的祖庵镇鄠祖路桥至入涝口段河道日常管理。涝河山区段其它支流由区水务局委托区森林旅游景区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日常管理。
太平河管理站负责太平河山区段干流(太平森林公园大门口至出山口)以及太平河出山口至s107省道太平河桥段日常管理;太平森林公园大门口以上河段及高冠河鄠邑区段由区水务局委托森林景区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太平河山区段其它支流由森林景区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日常管理;s107以下已移交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管理。
甘峪水库管理站负责甘峪河山区段瓦角沟以下河道干流至祖庵镇鄠祖路桥段日常管理;甘峪河山区段其它支流由区水务局委托蒋村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日常管理。
余下水利管理站负责新河鄠邑区段、潭峪河、曲峪河、皂峪河出山口以下河道日常管理;峪口以上河道由区水务局委托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日常管理。
我区其它河道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日常管理。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堤身上垦植、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三)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取土、开沟等;
(四)建设影响河道堤防运行和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其他影响河道堤防运行和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
(六)向河道及管理范围排放污水。
六、涉河建设审查审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如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涵洞、管路、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及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照河道管理审查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先征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建设项目在秦岭北麓保护范围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还应先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办理准入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方案报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办理河道施工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河道日常管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七、河道采砂按照《陕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清淤疏浚性质的河道采砂须由区水务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
八、区上设站管理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由区水务局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各镇街受委托管理的河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河湖长制”工作,完成公示牌、界桩和公告牌的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
九、由于历史原因,已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构筑物将实行有计划退出。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违反本规定,均由区水务局按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程序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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