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民政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救助效率。经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授权,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街道、景区管理局,精简街道、景区管理局的审核公示步骤,《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中其他有关规定不变,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社会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景区管理局提出,或是通过“e”救助微信公众号,在陕西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街道、景区管理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景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资料初审。街道、景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所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街道、景区管理局应当场受理。对村(居)民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规定材料。
申请人及在册享受低保人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单独登记,填写《低保经办人员及基层村(居)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按照申请人授权,街道、景区管理局对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财产及支出)进行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景区管理局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可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及其它调查方式同步进行。
(四)入户调查。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后符合条件的家庭,街道、景区管理局组织人员逐一开展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由街道、景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会救助村协理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相关佐证资料。调查人员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内容,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入户核查率必须达到100%。
(五)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街道、景区管理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街道、景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和入户调查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会由街道、景区管理局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宣讲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2.介绍情况。民主评议小组介绍评议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
3.现场评议。评议小组成员向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对不认可的情况应说明原因和理由。民主评议有争议的,评议小组成员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投票表决评议。
4.作出结论。评议小组现场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评议结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评议的,应及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实际到会的评议小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即表示该申请家庭所提供的经济状况和入户调查情况是基本真实和完整的。不得以民主评议会投票表决结果来决定申请人是否可以享受低保。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街道、景区管理局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评议。评议会结束后,应当在其所在村(社区)社会救助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景区管理局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和评议。
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也不得把评议结果作为审批的唯一条件。
(六)审核审批。申请受理、受理审核、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景区管理局民政部门收集资料,向街道、景区管理局分管领导提出召开审核审批会议建议,由街道、景区管理局分管领导协调街道、景区管理局主要领导、包片领导、民政机构负责人、民政干部等人员参加,街道、景区管理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新增低保、特困人员审核审批专题研究会议,会上由分管领导汇报拟新增对象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救助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街道、景区管理局应派人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特困人员供养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街道、景区管理局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特殊情况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街道、景区管理局在受理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及上报工作。街道、景区管理局作出书面审批决定后,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审批结果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同时将汇总表报送区民政局备案,审批过程资料由街道、景区管理局保存,一户一档。
对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收入、保障金额、分类施保等情况,按要求在街道、景区管理局、村(社区)社会救助公示栏和人口聚集地进行长期公示。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或流动的信息公示栏、公示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公示中应当保护社会救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社会救助对象无关的信息。
二、资金发放
(一)街道、景区管理局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保障金应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街道、景区管理局负责核算每户低保家庭保障标准,于每月5日前更新社会救助动态系统,并向区民政局提交拟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救助金文件(其中包括本月发放情况、变动情况、当月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名册)。
(三)街道、景区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拟发放文件后,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提交拟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救助金的统计表及拨款报告,按月通过银行足额拨付到救助对象账户。
三、动态管理
(一)街道、景区管理局对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按照ABC三类进行定期核查,并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信息和政府购买第三方入户核查结果,对在册享受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少、停发救助金。
(二)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动态管理过程中,对违规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救助金的,由街道、景区管理局追缴违规享受金额并附追缴明细,交回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接区财政局及时交回财政专户,情节严重的,进行问责追责。
(三)各街道、景区管理局应当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下放中的会议记录、审核审批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确保资料完备,有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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