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未央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未央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未政发〔2017〕4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未央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17届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西安市未央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为:(1)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2)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并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二)规模控制,预算管理。按照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区政府一律采取在市政府依法分配给区政府的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政府债券应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三)分类处置,规范举债。严格规范新增债务,妥善化解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照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四)风险预警,强化监督。综合应用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政府性债务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债务公开、监督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性债务,负责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新增举债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管,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制度完善和管理规范。

第二章  债务资金举借

   第六条  融资渠道。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融资,发行一般债券;专项债务融资,发行专项债券。除发行政府债券外,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统一举借。政府债务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统一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益文化、公共卫生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任何债务。承担高等教育、公立医疗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政府债务,其单位自身债务政府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  限额管理。区政府债务融资不得突破市财政局依法确定并分配下达的限额。

    第九条  预算管理。区政府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严格担保。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融资平台公司应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禁止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禁止区政府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禁止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禁止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区政府债务。

    第十三条  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行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政府可适当让利。禁止区政府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禁止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禁止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禁止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禁止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三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归还存量债务或优先保障公益性在建项目建设,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预算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资金既定用途。债务预算执行中的有关各项活动,包括项目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项目执行监测和报告等,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使用由财政预算偿还的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性债务项目变更法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或举债单位发生资产划转、兼并改组等事项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变更、划转等手续。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债务资金偿还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在基金预算中安排到期专项债务对应的基金支出或专项支出,确保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按期偿还。

    第十八条  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的,举债单位应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性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第五章  存量债务化解

    第二十条  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对清理甄别后确定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对政府或有债务政府依法依规应当偿还的部分,应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原有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运营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对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其项目运营收入应上缴财政作为预算收入管理,并专项用于偿还对应的存量债务。

    第二十二条  妥善处理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切实履行政府存量债务的偿债责任,可申请政府债券置换,无法置换的,必要时可通过资产处置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救助责任债务的举借,确需政府依法偿还的,应依法依规做好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存量债务相关人责任。举债单位和连带责任人应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期还本付息,存量债务未置换纳入预算管理前,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依合同约定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六章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第二十四条  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规范实施在建项目增量融资。密切关注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中应由财政支持的增量融资需求,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但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政府债券解决。

第七章  信息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凡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向本级财政部门上报政府性债务信息及财务报告。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查上报信息,认真编制各类债务统计报表,做好政府性债务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统计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区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严格审查政府性债务统计信息,上报债务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对漏报、瞒报或虚报政府性债务信息及上报数据不准确、不及时的部门,由相关部门及其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应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编制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经区政府审定后,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八章  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代偿率以及综合债务率等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财政部根据政府债务超过风险警戒线的程度进行评判,确定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水平,并及时报区政府。

    区级政府凡综合债务率高于100%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二项同时高于100%的,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综合债务率低于100%,但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100%或或有债务转化率高于15%的,列入风险提示名单。

    第三十条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若被列入风险预警区名单,区政府不得新增债务余额,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加快可变现资产处置,统筹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之外的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的财政专项资金等财力,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在规定期限内将债务风险降至警戒线以下。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明确监管责任。区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重点环节的管控,切实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财政约束机制。财政部门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利息负担率、逾期债务率、或有债务转化率、综合债务率等为指标,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财政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审计监督的范围,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的实施中注意查处政府性债务管理方面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强化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政府债务公开。财政部门应公开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和担保、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以及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

    第三十五条  政府债务人公开。政府债务的债务人应公开本单位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期限结构和融资成本、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主要财务指标以及债务风险状况等情况。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应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举债机构未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政府性债务资料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或批准用途)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未央区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未政发〔2012〕1号)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废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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