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
未政告字〔2017〕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畜禽业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农业污染减排,保护水体、大气、土壤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等,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畜禽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一)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汉城湖国家级风景旅游区;
(二)建成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科研、教学、文体、卫生区等功能区;
(三)不在建成区的机关、学校、科研院所、医院、敬老院、公园、游乐场、文化体育场馆、居民小区、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区及上述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
(四)铁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两侧向外各500米范围内;
(五)渭河流域(未央段)南岸500米范围内。
二、在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严禁任何类型和规模的畜禽养殖活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区环保、农工等部门应停止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
四、本通告发布前已存在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工商等相关证照经营的养殖场,必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关闭和搬迁工作。未取得合法养殖证照或手续不全的养殖场必须于2017年12月31前自行搬迁或关闭,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依法取缔。
五、禁养区的清理取缔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取缔工作;环保未央分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农工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区城管局负责依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做好零散饲养家禽家畜的查处工作;区信访局负责畜禽养殖户的信访维稳工作;区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权限做好配合工作。
特此通告。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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