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未政办发〔2017〕5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17届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西安市未央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未央区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挂牌交易工作,鼓励企业不断优化结构,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鼓励扶持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财税、统计关系均在西安市未央区;

    (二)符合未央区产业发展方向,在未央区金融业发展指导服务中心(下称“区金融中心”)备案并进入全区“新三板”后备企业库;

    (三)与主办券商签订挂牌辅导协议且已完成股份制改制,并最终成功在“新三板”挂牌;

    (四)守法经营,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规记录。

    第二条  鼓励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已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且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推荐我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每挂牌一家企业,给予费用补贴10万元;

    (四)对在新四板(含西安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申报程序参照新三板。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正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和挂牌工作进度安排等;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3.未央区鼓励企业挂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关于同意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已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且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和挂牌工作进度安排等);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3.未央区鼓励企业挂牌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

    4.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文件复印件;

    5.企业委托挂牌辅导工作必备参与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企业实际支出挂牌辅导、推荐、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三)对推荐我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证券公司基本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工作部门设置和业务开展情况等);

    2.未央区鼓励企业挂牌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2);

    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的备案函和公告,及主办券商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4.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需提供原件待查验核对。申报企业需提供一式两份完整资料(word格式,A4页面),简装并附电子文档一份,报送至区金融中心。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向区金融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区金融中心进行审核;

    (二)区金融中心完成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核完成后兑现奖励扶持补贴。

    第五条  附则

    (一)对编造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明,将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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