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等6项乡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试验相关试点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等6项乡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试验试点制度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确保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完善乡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试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征收留地安置,是指国家整村征收城市开发边界内农村集体土地时,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被征地集体征地补偿费外,给被征地村集体预留一定面积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用于发展乡村产业,壮大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三条 留用地性质一般为商业用地,也可根据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实际,预留其他产业用地。留地面积结合留用地的性质、留用地所在区域城乡规划、路网布局和被征迁村总户数及人口总数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西安市高陵区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高政办发〔2021〕20号),留用地以每人10平方米和每户3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为基准,综合被征地村安置总户数和人口总数、预留地块用途、容积率指标等,核定留用地最低面积。实际预留产业用地的规模不得低于核定的最低面积。

第四条 留用地一般预留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留用地可以入市。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

第五条 留用地一般在被征地村安置区附近单独集中预留,用于建设独立商业体,不再以安置房底商或裙房形式预留。确因地块面积限制达不到应预留面积70%的,可分散安排,预留点不得超过两处。本办法施行前已征收土地且按每人10平方米预留商(物)业用房或以其他形式预留产业用地的,在该村后期征地留地时应扣除已预留的面积。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因占用或征收村集体土地的,原则上不安排留用地。

第二章 留用地的审批、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留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全区国土空间规划、所在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及留用地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留用地使用主体,向区政府提出留地申请。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留用地指标的核算及选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以入市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土地具体用途,核提规划条件,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指标。原则以商业用地为主,也可依据规划,用于科研、文化等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取得留用地块后,应尽快按照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实施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开发建设,也可采用出让、出租、租金抵偿、物业租赁、合作共建等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留用地的规划、建设应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原则上不得拆分建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整留用地布局,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留用地的应与留用地使用主体充分协商,另行规划安排土地置换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留用地的规划建设设计方案报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区资源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留用地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留用地中,每人10平方米的商业面积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经营收益按每户商业面积进行分配。每户3平方米的商业面积及超出最低标准的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用于缴纳安置区物业费用、村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福利发放、集体产业发展壮大等。所有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纠纷调处和监督管理,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十九条 在留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高陵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陕西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资源发〔202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完善乡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试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农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第四条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第五条 畜禽养殖生产设施是指畜禽圈舍、养殖池、养殖车间、饲草料储存配制、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第六条 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的设施用地。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餐饮、住宿、会议、培训、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

(二)畜禽屠宰、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三)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农资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具存放和维修场所;

(四)其他类型永久性建筑。

第二章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用地、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农业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和畜禽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且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且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三章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第九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废旧宅基地及边角地等,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减少对耕地耕作层土壤的破坏。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涉及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第十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街办、农村集体组织必须与设施农业经营者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土地复垦方式,复垦时限,复垦费等内容。

第十一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结束6个月内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经营者为土地复垦第一责任人,街办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实施,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街办负责复垦,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对复垦土地实行严格用途管制,禁止违规发展林果业。

第四章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按照规定完成项目选址、拟定建设方案、公告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签订用地协议等工作后10日内,向所在地街办提出备案申请。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街办一次性告知经营者按照规定补正;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街办应在收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备案必须以单体项目形式,不准以“打捆”形式将多点布局项目以一个综合体项目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严禁开工建设。

街办对已备案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抄报备案情况。设施农业经营者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设施类型、生产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定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建设项目平面图;

(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见附件1);

(三)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见附件2);

(四)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公告及照片(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五)营业执照或法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五章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第十三条 区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业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信息更新等工作;对未按要求备案使用土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其他非农建设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的日常监管、用地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制止、早报告。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西安市高陵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设施农

业用地管理工作中若有重大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本办法。

附件:1.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2.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

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批表

附件1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参考格式)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

乙方(用地单位/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拟使用***街道***村***亩土地从事设施农业,拟建设***(设施农业名称)。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陕西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和《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资源发〔2021〕52号)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使用土地面积和用途

甲方同意将***亩土地提供给乙方使用,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建设***生产设施及其直接关联设施。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耕地***亩,);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亩(耕地***亩)。

二、使用土地期限

使用土地期限**年,于202 * 年**月**日至20**年**月**日。

三、使用土地费用

经甲、乙双方协商,设施农业用地费用总额****万元(大写****),由乙方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乙方不按约定使用土地的行为及时制止,若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在用地协议期限内,除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力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三)在用地协议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

(四)本协议终止后,甲方督促乙方按土地复垦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

五、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须严格按照约定使用土地,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拥有该宗地的经营权,必须严格按照申请范围、标准使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二)在用地协议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三)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在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并交还土地。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协议,由此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乙方所使用的土地。

(三)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各执一份,街办备案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

(参考格式)

甲方(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乙方(用地单位/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陕西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和《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资源发〔2021〕52号)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使用土地面积和用途

甲方将***亩土地提供给乙方使用,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建设***生产设施及其直接关联设施,其中生产设施用地***亩(耕地***亩);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亩(耕地***亩)。

二、使用土地年限

使用土地期限***年,于202*年*月*日至20**年*月*日。

三、土地复垦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四、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对设施农用地建设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管,监督乙方做好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完成后及时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二)乙方权利义务:按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与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本协议终止后,按规定对土地进行复垦,并接受甲方和丙方的监督管理。

(三)丙方权利义务:监督乙方按约定使用土地,定期向街办报告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督促乙方做好土地复垦。

五、违约责任

乙方未在《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约定的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或经复垦验收不合格的,由甲方或丙方组织复垦,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三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街办备案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丙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批表

(参考格式)

经营者

项目名称


用地位置


用地用途


使用年限


用地面积及权属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国有

其中耕地 亩

集体

其中耕地 亩

共计 亩

用地类型

生产设施用地

国有

其中耕地

集体

其中耕地

***设施用地

国有

其中耕地

集体

其中耕地

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1.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签订用地协议;

2.街办、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意见

(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意见

(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是否相关规定和产业规划等)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街办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西安市高陵区乡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实现《土地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款的有机衔接,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续规划审批扫清障碍,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农发〔2020〕8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乡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批管理实际和完善乡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试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等乡村建设项目的用地资源规划全流程审批。

第三条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第四条 适应乡村资源规划管理实际,依据乡村不同项目审批管理情形,分类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精简收件材料,搭建绿色通道,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章 审批事项及权限

第五条 乡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流程分为供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开工放样复验和规划条件核实四个阶段。

供地审批作为乡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地审批事项,包含用地预审、核定规划条件等内容。本阶段还包括农转用审批和供地审批等土地审批事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为乡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许可阶段的审批事项,包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内容。

开工放样复验作为乡村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事项。

规划条件核实作为乡村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事项,包含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档案验收等内容。

第六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是全区乡村建设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供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的制度制定和机制建设工作。

各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农户建房项目、合作建房或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建房等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条件验收的审批及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乡村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厕所、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设施农业项目及场地型设施农业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且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定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备,报备材料主要包括实际建设施工图纸和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章 供地审批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存量建设用地改变权属、用地性质的乡村建设项目,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当地街办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由区人民政府核发供地批文。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当地街办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拟定入市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由区人民政府核发供地批文。

以上情形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农转用和供地审批合并办理,核发农转用供地批文。

第四章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乡村建设项目均应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同步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经营性建用地入市项目在签订入市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契税后方可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与街办依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步组织设计方案意见征询和公示。如已通过提前服务前置征询公示且建设方案无重大变动的,可不再重复办理征询公示。

农户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委会组织公示后,向街道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街道在办理期间,可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资格权和拟用地条件等内容联审。农户建房设计方案无重大调整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期间不再公示。

第十一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需要同时办理设计方案意见征询和公示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办开工放样复验。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满一年仍未开工的,建设单位或农户应提前三十天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开、竣工时间在入市合同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方案布局、建设指标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或重新申办。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开发、利用和建设活动的依据,可作为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开工复验、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开工放样复验。简化乡村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审批流程,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外的乡村建设项目,以备案制为主,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中约定。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或街办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资源规划管理要求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核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及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档案验收等工作,核发《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农户建房项目由街办组织现场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并负责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作为农户建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建设单位凭《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按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乡村建设项目可用建设单位承诺书代替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同步核发《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竣工规划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合一。

第六章 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用地规划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于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统一进入乡村建设项目实施库(以下简称“实施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审批提前服务。

第十七条 开展土地规划技术服务,提前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协调编制选址方案、供地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能涉及的农转用方案、增减挂钩方案、土地整治方案。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部门意见征询,投资部门同步开展可行性研究,上述内容涉及部门意见征询、专家论证和公示的,可合并开展。

提前服务内容可作为项目审批正式意见,无重大调整的,审批阶段不再重复征询或公示。

第七章 批后监管及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由所在地的资源规划分局统一领取,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向资源规划分局定期领取一次,并将上一季度镇(街)的发证信息汇总报资源规划分局。

第十九条 规范完善乡村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组织实施业务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街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加强业务宣讲和培训,坚持问题导向、应用导向,编制乡村规划管理办事指南、工作手册和操作手册。

第二十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与各街办,应分层次建立乡村设计师制度,选择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优秀设计团队和资深专家团队,提升方案设计水平和实施建设质量。对乡村振兴重点重大项目通过行政协助实施部门会审,加强方案比选,优化设计方案,提升乡村建设品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完善乡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试验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 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入市途径、范围

第六条 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入市。

第七条 农村零星、分散的或不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质量不下降和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采取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区位调整,合理盘活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八条 调整入市地块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部调整入市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入市地块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后,将土地所有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组织实施入市。调整入市地块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相互调换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调换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自愿协商,形成调换土地所有权方案,并经双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双方签订调换土地协议;

(二)调换土地所有权的相关事项需经所属街办批准;涉及跨街道调换的,需分别经所属街办批准;

(三)集体经济组织向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调换土地协议、会议决议、街办批准文件等资料,并申请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高陵辖区调整地块涉及不同级差的,可采用货币补偿等方式调换所有权。

无法以地换地调换所有权的,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建设用地指标调换。

第十条 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整理、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对不予征收的,在优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属于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由农民集体入市。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二)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三)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具备开发建设所需配套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三章 入市主体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民小组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对所属村民小组予以补偿后,土地所有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村民小组已经单独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规定实施“分账管理”的,可以自主实施入市。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街道的,由街道资产经营公司等街道全资下属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工业用地50年;

(二)商业用地40年。

第十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受让人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支付出让土地价款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期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集体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主体单位持有。

第二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最高期限不得超过租金支付期限,抵押登记证应当注明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交易。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并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案,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事项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有效;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民小组的,入市事项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该村民小组成员会议或户主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人数达到实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街道的,入市事项须经街道办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载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土地位置、四至、面积、用途等;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形式;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起始价,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的须明确是否设置保留底价;

(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价款支付方式;

(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

(八)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地价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评估报告须经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确定的拟入市宗地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的各项客观成本费用之和。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二)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价适当加价但不得减价;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设置底价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邀请相关专家和成员代表等组成议价小组(不少于5人),于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由议价小组确定底价,并在交易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一)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规划要求,出具规划条件,确认土地权属;

(二)已建成项目需要协议出让土地的,由发改、环保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同意的,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向区资源规划主管门提出入市备案核准申请,由区资源规划主管门部门出具《高陵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申请资料应包括:

(一)入市备案核准申请书;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

(三)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

(四)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应纳入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公开发布信息,实行公开交易。

区财政局和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应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门账户,用于相关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完成后,其交易信息应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进行公布。新组建的企业或增资入股后的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应当申请入市土地的使用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交易完成后,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高陵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

交易结果应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应签订《高陵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区资源规划主管门作为第三方鉴证。书面《合同》应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竣工期限,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转让、出租、抵押条件和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并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持合同及相关缴费票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有地上建筑物的,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五条 按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

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发改、工业和商务、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一的。

第三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以向区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取得收益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四十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分配使用。村集体提取30%—50%用于村内公益事业支出;其余可以股权的形式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平均分配。

属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入市的,其获得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辅助账户,专门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的,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用地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资源规划高陵分局、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全区经济发展要求,设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集中区域,各街道配合实施并做好基础设施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流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原土地使用者意愿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可参照现行政策进行规范。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地价评估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西安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高陵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完善乡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试验要求,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调节金,是指以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为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局、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调节金征收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调节金收支管理工作,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入市收入一定比例征收。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作为入市收入。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以出租、交换、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七条 使用权出让、租赁的,出让(出租)人应按成交地价总额区分不同情况按比例缴纳调节金。具体比例见下表:



区位
项 目

工矿仓储类

商服类


成交价

(万元/亩)

调节金收取比例(%)

成交价

(万元/亩)

调节金收取比例(%)


城市规

划区内

10-20(含20)

25

30-50(含50)

35

20-30(含30)

30

50-80(含80)

40

30以上

35

80-100(含100)

45



100以上

50

城市规

划区外

10-20(含20)

15

20-50(含50)

25

20-30(含30)

20

50-80(含80)

30

30以上

25

80-100(含100)

35



100以上

40

 

第八条 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等同使用权出让行为缴纳调节金,土地所有权人等同出让方,新成立或入股的企业等同受让方。出让人应缴纳的调节金应于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发生转移时缴纳。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80%的,区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在国家契税、土地增值税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环节税收征收事宜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和再转让的,受让方(承租人)应按成交总价款的3%缴纳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

第十条 成交总价款应先交入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用账户。首次入市环节,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按照入市交易合同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调节金直接缴入“西安市高陵区财政局收费资金管理所非税收入调节金”账户。缴款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已依法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出让方应缴纳的调节金额度由区税务部门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环节土地增值税核计办法按照再转让合同予以核算。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依据税务部门核定的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备注土地出让调节金,将调节金直接缴入“西安市高陵区财政局收费资金管理所非税收入调节金”账户。

第十一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将受让方缴纳的地价款剩余款项,开具“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备注土地出让金后,全部缴纳到土地所属村集体的“三资账户”。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受让方缴纳的总价款剩余款项,开具“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转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账户。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将收到的调节金,在10个工作日内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调节金纳入区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调节金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调节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强化对调节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调节金资金的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调节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操作流程

一、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拟入市地块

(一)对拟入市地块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勘测定界,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出具地块勘测定界红线图。

(二)地块相邻权利人指界确认,明确土地权属。相邻权利人的确认可以是出具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也可在地块红线图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明确权属。

(三)土地权属须经所在街办证明意见,也可在地块红线图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明确权属。

二、街镇审核入市事项

(一)集体经济组织就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书面向街办或镇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二)入市事项须取得街办或镇政府同意,并由街办或镇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须在《西安市高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核表》中填写,并签字盖章确认。

三、相关部门审核入市事项

(一)提交相关部门审核工作由所在地街办或镇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审核意见须在《西安市高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核表》中填写,并签字盖章确认。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符合规划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土地所有权主体。

四、入市地块地价评估

入市地价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由评估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五、入市事项民主决策

(一)入市事项须经集体民主决策确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事项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有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组织(村民小组)的,入市事项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主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街道集体的,入市事项须经街办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出具入市决议。入市事项经集体民主决策确定后,须出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并签字盖章确认。经街镇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会议纪要。

六、提出入市申请

入市实施主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入市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书》;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三)《西安市高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核表》;

(四)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地块勘测定界红线图;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组织入市审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申请资料,组织审批文件,并出具《高陵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核表》。

八、组织入市交易(以出让为例)

(一)入市实施主体作为出让人根据地块情况制作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二)入市实施主体作为出让人出具委托书,委托高陵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出让。

(三)发布出让公告、接受报名、资格审查。

(四)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进行。

(五)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受让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

(六)成交公示。

(七)交易双方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九、支付地价款

(一)受让方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明确的支付方式,向出让人支付地价款。

(二)地价款应先行缴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门账户。

十、缴纳相关税费

(一)缴纳调节金。出让方根据《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缴纳调节金,调节金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受让人支付的土地款中直接扣除。

(二)缴纳税金。交易双方根据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人持合同及相关缴费票据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十二、不动产登记

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核表》;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五)地价款、收益调节金和税收缴纳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三、其他形式入市的操作流程

以出租、作价入股方式入市的,操作流程参照本流程。再转让环节操作流程参照同交易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操作流程施行。

十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操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操作流程由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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