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区级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本意见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及成员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由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统筹部署,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村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原则上与村“两委会”换届同步。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村应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成员任期届满一个月前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7—11人组成。

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选举委员会由村党组织召集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主任由村党组织负责人担任。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后,对于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解释或进行纠正,公布处理结果。将选举成员名单及时报所在街办选举组织备案。

第七条  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选举实施意见)应参照本意见制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员代表会议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设民主决策机构;董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机构;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九条  成员代表一般由20—25人推选1名代表;董事会一般由5—7人组成(应为奇数);监事会一般由3—5人组成(应为奇数)。

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董事长;推行将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成员选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交叉任职;提倡将村监委班子成员选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交叉任职。

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有一定数量的党员参加。

第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村党组织提名,推荐给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产生。

第四章  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当由享有选举权的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年满18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员除外。

第十三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出两年以上的成员,在选举日未能回来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内。

第十四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的名额,获得参加投票过半票数的当选。

第十五条  选举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结果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次确定职务。也可以由村党组织进行内部分工任用。上述意见应在选举实施意见中明确。

第五章  公布和交接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选举结束后,选举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五日,确认选举有效后,报所在街办备案。

第十七条  上一届董事会应当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全部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财务账目、固定资产、经济合同、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按规定移交。

所在的村党组织负责监督移交工作。拒不移交的,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十八条  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10人以上的成员代表联名或者3名及其以上的监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罢免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负责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罢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成员过半数同意,并须经投票的成员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党组织帮助召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成员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村党组织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辞职,应当书面提出。

第二十三条  届中个别成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有选举权的成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成员代表任期届满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召开成员或者代表会议及时补选。具体方法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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