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各部门、中心、直属园区管理办,各直属国有企业,各支撑服务机构: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21年6月8日管委会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8月20日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应对一般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的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和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灾害风险辨识与评估报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1.3适用范围

当西安高新区辖区内发生洪涝、干旱、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群众基本生活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其中,自然灾害的处置与救援工作按相应的处置和救援预案执行。

当其他区域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高新区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应急救助运行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协同应对。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管委会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高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防灾减灾救灾委”),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的机构组成如下:

主 任: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党工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投资合作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交通和住房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教育局、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文旅健康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交警高新大队、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西安高科集团公司、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西安高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供电公司高新分公司、各镇(街)。

防灾减灾救灾委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高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总体安排部署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指导和支持镇(街)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定防灾减灾救灾其他重大事项。

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防灾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灾减灾救灾办”),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防灾减灾救灾办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贯彻中央、省、市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2)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自然灾害形势,提出对策,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大减灾活动;

(3)组织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4)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5)承担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完成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3工作机构及职责

防灾减灾救灾委下设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长负责本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并负责向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本组工作情况及相关信息。应急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1)生活救济组

应急管理局牵头,财政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交通和住房建设局、受灾镇(街)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物资,协助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秩序,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2)查灾评估组

应急管理局牵头,城市管理局、交通和住房建设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局和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受灾镇(街)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恢复重建组

交通和住房建设局牵头,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教育局、受灾镇(街)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建筑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4)监督检查组

防灾减灾救灾办牵头,应急管理局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救灾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

2.4专家组

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求,防灾减灾救灾委可设立专家组,对高新区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技术支持,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后救助提供专业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防灾减灾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相关预警预报信息。防灾减灾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行动,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防灾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准备,必要时可提前开放。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后,防灾减灾救灾办终止预警行动。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自然灾害快报

(1)初报

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辖区镇(街),辖区镇(街)应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同时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管委会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上级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辖区镇(街)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局。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辖区镇(街)主管部门应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向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报告。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辖区镇(街)在接到行政村(社区)的上报信息后,应于1日内汇总上报到应急管理局。

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塌损坏房屋情况,辖区镇(街)在接到行政村(社区)的上报信息后,应汇总上报到应急管理局。

4.1.2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会商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部门确定灾害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应急管理局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结束后及时核报。

辖区镇(街)汇总情况后上报到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展过程中,辖区镇(街)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结束后及时核报。

4.1.3灾情会商制度

防灾减灾救灾委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1)发布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2)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防灾减灾救灾办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3)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II级以上启动条件的一般自然灾害,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发布。

(4)发布内容: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①监测预警信息: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有关成员单位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

②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③救灾工作措施、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

5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以属地为主。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各司其职,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对于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1Ⅲ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出现人员重伤情况,无人员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000间或200户以下;

④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比例达到2%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

⑥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办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后,向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报告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和副主任。

5.1.3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受灾镇(街)主管部门应于每日10:00前向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防灾减灾救灾办应于每日11: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镇(街)及有关部门申请和应急管理局对灾情核定情况,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民政局指导镇街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和住房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党工委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灾民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6)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交警高新大队分别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7)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

(8)文旅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受灾镇(街)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11)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结束

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由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0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500户以下;

④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比例达到2%以上,4%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⑥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办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报告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

5.2.3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受灾镇(街)应于每日10:00前向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防灾减灾救灾办应于每日11: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镇(街)及有关部门申请和应急管理局对灾情核定情况,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民政局指导镇街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和住房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6)党工委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灾民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交警高新大队分别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等部门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局、文旅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等部门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

(9)交通和住房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做好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10)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

(11)文旅健康局及时协调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2)党工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13)民政局监督、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捐赠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力量参与救灾活动。

(14)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受灾镇(街)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15)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结束

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5.3Ⅰ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2000间或500户以上;

④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比例达到4%以上;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⑥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办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报告管委会主任。

5.3.3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及受灾镇(街)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防灾减灾救灾办应于每日11: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受灾镇(街)应于每日10:00前向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镇(街)及有关部门申请和应急管理局对灾情核定情况,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民政局指导镇街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和住房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6)党工委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灾民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交警高新大队分别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等部门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局、文旅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等部门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

(9)交通和住房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做好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10)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

(11)文旅健康局及时协调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2)党工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13)民政局监督、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捐赠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力量参与救灾活动。

(14)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应急管理局、受灾镇(街)、及管委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5)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结束

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由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工作。

(2)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当年12月—次年5月),防灾减灾救灾办应在管委会的指导支持下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各镇(街)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1)受灾镇(街)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于10月10日前报防灾减灾救灾办。

(2)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要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冬春救助资金请示。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3)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防灾减灾救灾办统一制定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防灾减灾救灾办定期向社会通报各镇(街)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发放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5)防灾减灾救灾委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6.3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救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酬、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灾害损失核查评估。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办应组织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和住房建设局等成员单位及时核查灾害损失情况,做好灾害损失会商评估工作。

(2)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因灾倒损房屋排查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各镇(街)要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及时上报应急管理局。

(3)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应急管理局、交通和住房建设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高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各镇(街)要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及时上报应急管理局。

(4)应急管理局根据镇(街)的申请,结合实际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下拨倒损住房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因灾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及损坏民房的修复加固。

(5)应急管理局定期通报各镇(街)恢复重建资金下拨进度和工作进度;向镇(街)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7)交通和住房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8)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教育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财政局、交通和住房建设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文旅健康局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进度,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管委会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单位)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政策。

财政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西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物资保障

管委会有关部门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与市级储备库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功能,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等救灾物资。

每年入汛前,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会商制定物资采购计划,报管委会同意后,及时购置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物资储备种类、数量。

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机制和救灾物资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及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装备建设,应配备救灾必须的车辆、通讯、影视装备、办公设备和装备。

防灾减灾救灾委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做好灾害救助期间社会治安维护,交通和住房建设局做好人员、物资等的交通运输保障,确保交通通畅。

7.6人力资源保障

(1)健全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2)加强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3)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7.7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8科技保障

(1)组织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林、卫计、应急、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防灾减灾救灾委要组织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7.9金融保障

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保险机构应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事宜。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

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防灾减灾救灾办会同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相关应急人员的素质,使之熟悉和掌握本应急预案的工作流程。

8.2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演练,演练计划由防灾减灾救灾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编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演练结束后,应急管理局应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8.3评估与修订

应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备案

本预案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灾害救助准备、应急响应等内容变更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1)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2)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3)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4)其他说明: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级(本数),“以下”不含本级(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 西安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防灾减灾救灾委架构设置图

附件2 西安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防灾减灾救灾委通讯录

附件3 西安高新区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一览表

附件4 西安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流程图

附件5 西安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可依托应急专家

附件6 西安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队伍统计

附件7 西安高新区各镇(街)灾害信息员通讯录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附件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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