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要求,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细化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第四条全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反拐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市、区县两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本辖区反拐工作形势,制定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具体措施。市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按照《行动计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积极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

各区县政府及市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将反拐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开展反拐工作提供支持。要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社会各界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第五条宣传、网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创新宣传形式,在用好传统宣传媒介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媒体和移动终端等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宣传教育,曝光打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加强打拐法律政策普及,弘扬社会正能量,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通失踪未成年人紧急信息发布渠道,在电视、广播、户外电子屏、电子广告牌等平台发布警方公布的紧急寻人信息。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反拐工作普法宣传,让反拐普法宣传走进学校、走进社区、深入农村。文化旅游部门要鼓励和扶持创作反拐题材的文艺作品,大力宣扬中国优良传统文化和中华美德。教育、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将反拐知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机构的安全管理范畴,开展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偏远山区、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人力资源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开展反拐宣传,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防范拐卖人口犯罪工作;妇儿工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要面向关联人群和被解救人员开展反拐主题宣传活动、专题培训和心理健康辅导,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教育、民政、共青团、残联、关工委等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做好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弃婴、残疾人的救助服务和心理辅导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贫困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入学救助,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教育、关工委等部门要保障所有适龄儿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被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政策。

发改、农业农村、妇联、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大力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

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妇女儿童诉讼,提供非诉讼代理服务,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要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持续关爱流动、留守妇女儿童;依法完善未成年人收养制度、规范未成年人收养程序,整治网络非法送养行为,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为被解救受害人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临时性救助服务,做好被拐卖受害人的返乡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和入学困难,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被拐卖受害人,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救助服务。

人社、工会等部门要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周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扶持优惠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为被解救受害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心理辅导。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和专业服务。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被解救人员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居住地派出所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受害人员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当地民政、教育、妇联、残联等部门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和入学问题。

第七条人社部门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活动,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非法用工、使用童工和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反拐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反拐意识,对发现疑似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制止。

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把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准入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劳务、虚假征婚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外事部门要加强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的政府间合作与区域化治理,不断深化与其他国家、地区在预防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多边或者双边磋商合作机制。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反拐队伍专业化建设,成立反拐专业队,完善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发生;要深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拐卖人口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动向,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认真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严格弃婴认定程序,加大弃婴父母查找力度,将弃婴移交给儿童福利机构之前为其采集DNA信息并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失踪、被拐儿童信息系统。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全面深入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市打拐DNA信息库;刑侦、治安、巡警、网安等警种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效能,建立完善拐卖儿童犯罪积案信息台账,逐案梳理积案卷宗、证据线索;要认真核查被拐儿童失踪原因,全面搜集梳理被拐线索,及时立案侦查、顺线深挖,努力侦破拐卖儿童案件,全力缉捕拐卖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要完善打拐热线、反拐信箱、失踪儿童信息紧急发布平台(钉钉“团圆”系统)等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和提供失踪儿童信息,并对提供有效线索或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条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现行拐卖人口犯罪,市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人口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区县公安机关要确保现发案件快侦快破;要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加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要依法打击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以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要加强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社交等平台监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发布淫秽信息、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密切联系群众等传统手段,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要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境外人员的清查力度,做好被解救涉外人员的遣返和接收工作;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配合,及时掌握拐卖人口犯罪动态,强化查缉堵截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等要加强沟通配合,坚持从严从快、公正高效的原则,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严惩。要针对新形势下打击拐卖儿童积案、网络拐卖犯罪、网络暴力等问题,积极开展会商研究,确保在反拐工作的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准确有效,确保反拐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

第十二条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市、区县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年度反拐工作情况报同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12月20日前,区县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年度反拐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市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三条各区县要将反拐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并围绕反拐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地区,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市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各区县和市级各成员单位《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2030年底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区县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地区《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反拐工作的落实。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反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办发[2022]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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