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9月1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7〕86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西安市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筹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西安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西安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领导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活动。
主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文物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侨联、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国网西安供电公司、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陕西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贯彻落实省减灾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传达落实市减灾委指令,并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市级有关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组织协调市级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联系新闻媒体对灾害情况、救灾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从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2.3 市级有关单位职责
市级有关单位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减灾委安排,协助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审核新闻宣传报道材料,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协助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市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抗灾救灾及救灾捐赠工作中涉外侨胞有关事务。
市委外办:负责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市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的救助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根据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组织受灾人员生活所需的成品粮油、主食的应急供应;组织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储备粮动用、加工计划,结合实际做好应急成品粮油的日常储备供应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储备粮及仓储设施损失评估工作,参与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按市政府要求安排灾后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及建设资金,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参与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市级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学校校舍因灾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工信局:配合协调本地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建材等生产供应工作;配合做好因灾造成工业损失的统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安置点的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做好灾区政府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协助做好受灾地区实有受灾人口的核实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动员引导慈善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规范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自然灾害遇难人员殡葬等相关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各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落实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应急供应及快速调运的经费保障;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的损失评估;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信息;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的损失评估工作;负责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参与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灾区相关环境质量指标监测,指导灾区做好生态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统计等信息资料;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市住建局:配合开展灾后有关减灾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工作;参与实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损失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参与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及因灾损失评估统计;协调西安水务集团组织实施市管区域内城市防汛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以及公厕等设施的恢复建设;指导协调灾后城市建筑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统计交通运输行业灾害损失情况,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评估工作;协调组织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对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受灾人员转移疏散、调运救灾物资所需的交通工具,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协助做好水域救援工作;参与全市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流域水情、旱情等监测预警信息;指导灾区河道、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监督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水资源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指导区县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情等信息,并指导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畜禽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治研究,做好相关科普宣传,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参与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做好受灾人员所需方便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情况核实,参与灾情会商。
市文化旅游局:组织做好因灾造成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设施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配合做好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工作;制作播放公益广告,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物资、设备装备的储备保障工作;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医疗卫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查核汇总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灾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市文物局:负责统计因灾造成文物及相关设施经济损失评估及灾后修复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速报、震情会商评估和趋势研判,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编写震情简报;负责烈度调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现场工作,为地震应急抢险提供地震现场监测及震后趋势快速判定等技术支撑,参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防震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协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灾情会商评估;提出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做好救灾应急气象保障;开展危化等易燃易爆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防雷电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大气扩散气象条件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和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侨联:协调做好抗灾救灾及救灾捐赠工作中涉及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有关事务。
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负责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减灾宣传信息手机群发;组织协调运营企业及时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及时调配应急通讯设施设备等,确保灾区通信畅通;收集、统计通讯设施设备损失情况。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调配应急发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做好因灾受损电力设施的损失评估统计,开展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修复因灾损毁铁路,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铁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民航陕西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协调督促修复损毁机场,保障空中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机场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因灾伤病员的现场应急救护、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慈善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西安警备区:组织协调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伤病员和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运送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西安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参加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险人员搜救和转移工作。
3 灾害预警与救助准备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应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应急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农作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等。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的信息时,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开发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及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救灾仓储中心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发放,以及紧急情况调拨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各项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救灾准备工作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相关灾害救助准备措施。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工作,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1 信息报告
4.1.1 初报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基本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区县(开发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后,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报告市减灾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灾情报告后,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市减灾委,市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对具体灾情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
4.1.2 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市、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市、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4.1.3 核报
灾情稳定后,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全面核定、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区县(开发区)报告后,应在3日内核定、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减灾委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干旱灾害,市、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及时核报。
4.2 灾情评估核定
各区县(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 信息发布
4.3.1 发布原则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 发布形式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3.3 发布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市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达不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区县(开发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3.4 发布内容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委宣传部等成员单位会商后,主要发布两项内容:
(1)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损情况、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救援救灾工作情况:救援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援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4.3.5 发布要求
市、区县(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审核、核定工作,切实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
5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由高至低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应急响应等级。灾害程度达不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委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5.1.3 响应措施
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专家及受灾区县(开发区)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判,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就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赴灾区核查灾情。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9∶3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日09∶3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和省应急管理厅。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根据受灾区县(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会商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市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减灾委办公室统筹组织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城投集团、铁路、民航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西安市“菜篮子”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市政办函〔2020〕140号)要求,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市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做好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市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或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8)以市减灾委或市民政局名义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灾区开展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对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请市减灾委研究同意后统一分配使用;市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市委外办、市侨联协助做好涉外、涉侨救灾及救灾捐赠工作;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国家、省减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区县(开发区)、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由市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判,研究决定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9∶3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日09∶3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根据受灾区县(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城投集团、铁路、民航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西安市“菜篮子”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市政办函〔2020〕140号)要求,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等生产供应;市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市委网信办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或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8)以市减灾委或市民政局名义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灾区开展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对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提出分配意见,报请市减灾委研究同意后分配使用;市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市委外办、市侨联协助做好涉外、涉侨救灾及救灾捐赠工作,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统筹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4000间或1500户以上、8000间或250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第一时间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日09∶3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根据受灾区县(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城投集团、铁路、民航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市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区县(开发区)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2000间500户以上、4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有关灾害救助协调指导工作。市减灾委及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保证通讯网络畅通,加强应急值守。
(2)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日11∶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市减灾委办公室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根据受灾区县(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开展救灾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委统筹安排,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报经市减灾委主任批准同意后,可对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予以调整。
5.6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向市减灾委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请批准启动响应的市减灾委相应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评估工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区实际需求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受灾区县(开发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情况,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受灾区县(开发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镇(街办)、村(社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在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在10月20日前将我市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及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款物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区县(开发区)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发放进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受灾区县(开发区)可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6.3 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邻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灾害损失核查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应急管理、财政、水务、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地震、气象、住建等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及时核查灾害损失情况,做好灾害损失会商评估工作。
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因灾倒损房屋排查核定,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受灾区县(开发区)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根据受灾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实际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下拨市级倒损住房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的恢复重建及一般损坏住房的修缮加固。
市应急管理局定期通报各区县(开发区)恢复重建资金下拨进度和工作进度;适时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县(开发区)两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各级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各级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进度,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区县(开发区)两级财政、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严重程度及时调整;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补充安排资金。
市、区县(开发区)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水平。
7.2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完善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机制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速调度、保障到位。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规范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发改部门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结合实际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采购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供货协议。
各级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建立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供应机制;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方便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供应机制。
卫健委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储备应急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7.3 通讯和信息保障
通讯运营单位应切实保障灾害信息传递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完善灾情管理系统、灾情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加强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通讯和信息服务。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市、区县(开发区)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各区县(开发区)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区县(开发区)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正常。
7.5 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市、区县(开发区)、镇(街办)、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加强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及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驻军、武警、公安、消防救援、医疗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测绘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建立健全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充分发挥镇(街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救灾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 科技保障
组织应急管理、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各区县(开发区)要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建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防灾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方面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科普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区县(开发区)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8.2 预案修订和备案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国家、省级预案修订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各区县(开发区)要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指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灾情,主要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设施损失等。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救助,主要是指保障受灾人员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处、因灾致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7〕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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