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旬政办发〔2018〕111号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9-29 发布日期:  2018-10-8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旬规〔2018〕007-政府办00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县组织、在本县境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前条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不属于以上两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⑤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等。

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货物、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除以上规定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监督。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各成员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职责和以下分工,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执法。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招标项目前期评审、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监督;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招标项目财政投资政策合规性、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管,对招标最高限价进行审核;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招标项目报建手续合规性和投标人资质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招标项目选址合法性、规划手续办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

(五)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对行业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前期工作进行审核把关;

(六)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审批事项办理;

(七)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招标项目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管;负责交易平台建设管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负责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评标专家管理;负责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账户的管理;负责承办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及监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逐步推行电子招投标,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

第七条 全县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代表或县境内媒体参与并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统一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在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公开招标。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邀请招标。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招标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的前期审批、设计等各项准备工作,报县政府集中审定。经审定后,统一通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和项目业主单位。

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全面负责项目招标各项工作,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配合参与做好招标工作。

第十条 依法需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招标代理机构储备库中随机择优选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应严格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和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将拟建项目资料报县政府审批、核准;

(二)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政府投资项目需委托代理招标的,按照《旬阳县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确定代理机构;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五)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并送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六)投标人提交投标申请;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八)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

(九)踏勘现场,答疑;

(十)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十一)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三)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县政府门户网站、项目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及工期;

(三)工程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五)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六)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和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招标人应当改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不合理的前置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前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报招标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收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由监督机构现场全程监督。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适用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至所有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说明理由。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行为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关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查封、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上级和本县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

第十八条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办法由业主自主确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原则上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不复杂、没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1000万元以上的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施工及服务类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编制,并加盖编制单位资质证章和注册造价师证章。

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主要内容包含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计价分析、材料价格、工程量计算书等资料。

最高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在开标前,必须将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完成的最高限价文件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最高限价文件上下浮5%做为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在开标前3天以书面形式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所有组价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出,由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时,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招标工程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监管、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本着责任明确、经济高效、客观务实、便于操作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四)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能力、机械设备、建造师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为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将应当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转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保证金专户或以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即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形式向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证明材料。

(二)未交纳、未按要求方式交纳、逾期(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未交纳或者未从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作为企业不良记录予以处罚。发生一次,取消其在旬阳境内半年投标资格;发生两次,永久取消其在旬阳境内投标资格。

(四)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陪标、串标或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要求密封、加盖印章或者签署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密封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

(二)技术标应当包括为完成项目组建的组织机构、投入的人员、机械和施工技术方案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三)商务标应当包括投标总价、质量等级、工期等内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还应包括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并附计价分析表、材料分析表,缺项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四)技术标、商务标纸质标书标明正、副本各一份并分装。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电子标书的,装入正本标袋内。

(五)投标文件共为独立四份,标袋密封处须加盖投标人骑缝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标袋上须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和标书类别。

(六)所有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章,商务标还须加盖投标人本单位注册且负责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印章。

第二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五)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或者相互混装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电子标书相关信息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六)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开标时,提交供复审的相关证照原件与投标申请资料中复印件不符的;

(二)投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加盖印章、签署的;

(三)电子标书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软件及版本编制,经现场确认不能正常打开使用,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不成立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投标人发生上述行为一次的,由监督机构给予警告;累计发生两次的,取消其在旬阳境内一年投标资格;累计发生三次的,永久取消其在旬阳境内投标资格。

第三十条 投标申请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填写本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及其相关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如未如实反映而骗取投标资格或影响中标结果的,一经发现,依法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接受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

开标会议应当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和有关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参加。

开标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本单位注册且负责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未到开标会议现场的;

(二)投标人未按要求携带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及身份证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建造师执业证、建造师注册证或项目经理资质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身份证、造价师(员)注册证及身份证;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印章、密封或者签署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或者提交的相关证件不一致的。

第三十三条 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在监督机关现场监督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业主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应具备专家同等水平。

评标专家一般在开标前由项目业主及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因故无法参加开标评标工作的,应当立即重新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提交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评标专家名单在截止开标时间在项目业主及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下打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第三十四条 组建资格审查及评标复审委员会,对重大项目或招标存在投诉的项目的招标资料进行复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四)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五)投标报价不按行业计价规范计价的;

(六)投标工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七)投标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的;

(八)投标人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九)投标人纸质标书与电子标书的内容不符的;

(十)电子标书无法打开或者无法通过评标平台软件的;

(十一)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用大写与小写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大写数额为准;用总价和分价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总价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和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修正后的数据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定并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对报告的内容负责。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等;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结果排序,并提出三名以内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媒体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中标人的顺序应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相一致。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必须经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将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部组建、主要机械设备配置、劳动力安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等承诺是合同签订的依据,在书面合同签订前必须报招标人审查备案,并由招标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到位。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应当申请招标人、质监部门、监理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定并签署意见;

(二)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收到同意退还的书面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须经县政府审定后退还;

(四)因中标人投标承诺履行不到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在旬阳境内二年至五年投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肢解后再次分包中标项目。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管理,建立完善对中标人项目部主要成员履职情况考核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必须做好项目前期的设计和投资概算控制,凡项目设计决算投资超过标前审计最高限价15%的,启动对项目建设及相关单位的追责。

严禁招标人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分散规避招标,对建设业主故意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标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十九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招标人必须依据在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的中标价格为准。县审计局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工程结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超出中标价的投资按程序申报,经政府核定审定同意后,方可结算。

第五十条 招标人必须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费用控制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并依据合同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县招标管理中心提交县政府会议确定。

项目主管单位必须按照四制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管。工程建设中违背项目“四制”要求的,追究项目主管单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或者违法分包。转让或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视情况轻重对企业处以罚金,取消其在本县境内二年至五年投标资格并录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十二条 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林科技、教体、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招标人、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县级以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应会同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等有关监督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对中标单位的合同履约、驻场项目部或者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到岗履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单位以及项目部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同时,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行业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登记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

第五十三条 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过程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 对项目前期工作不足的追究项目主管单位责任,对违背招投标程序的追究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责任,对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既要追究项目主管单位责任,同时要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机制。县政府网站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专栏,将中标人、中标价、工期、质量等级、建设业主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监理人员以及变更、决算等信息以及招投标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中标建造师和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的管理,对于随意更换、不常驻现场、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等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并计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报相应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在正常施工期间,经查实中标建造师或者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视同违约进行处罚。上述情形发生一次,按中标价的2‰收取违约金;发生两次,按中标价的10‰收取违约金;发生三次,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入施工企业、建造师信用档案,取消其在旬阳境内三年投标资格。

上述违约金,由招标人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项目的工期管理。对于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照中标价的1‰/天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由招标人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旬政发〔2017〕120号)同时废止。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