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彬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彬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彬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储备粮管理,保证本级储备粮安全,参照《咸阳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保护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市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本级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本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本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确保本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市发改局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本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财务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彬州市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本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本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本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本级储备粮品种为小麦、大米、小麦粉,质量标准分别为:小麦国标中级以上、大米国标一级和小麦特一粉;储备食用油为菜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本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由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全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改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提出建议,会同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彬州市支行共同下达各承储企业。各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级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对到达规定储存年限或经检验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的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及时向市发改局提出轮换意见书面报告并附具有检验资质单位的品质检验报告,经市发改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复批准后,方可轮换。小麦的储存年限一般定为3—5年,食用油2年,在实际操作中依品质检验报告为准。

各承储企业在本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完成后,及时报告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将会同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彬州市支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处理有关业务。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经市发改局审查审核同意,取得本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仓库容量达到规定规模,仓库条件符合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3.具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本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本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

5.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6.承储本级储备粮企业的选择,应遵循有利于本级储备粮合理布局,有利于本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本级储备粮成本和费用。

第十六条  市发改局负责根据储备粮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并将名单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  市发改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储企业不得将本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八条  本级储备粮入库后,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粮油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进行检验,保证入库的本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本级储备粮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本级储备粮实行库存实物台帐管理制度,各类报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实行标志管理,即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本级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本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无变质、无虫害、无鼠雀、无事故)活动,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汛等制度,确保本级储备粮储存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本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本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市发改局。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本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本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局负责调出另储,并通告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彬州市支行备案。

第五章 动用调拨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局应当完善本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本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调拨本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调拨本级储备粮:

1.全市或者部分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本级储备粮。

3.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调拨本级储备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调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市政府动用调拨指令下达后,由市发改局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本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调拨命令,市发改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本级储备粮动用调拨命令。

第六章 财务信贷

第二十九条  本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标准参照中、省、市级储备粮的标准,由市发改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费用拨付实行按季预拨,年终结算。市发改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对承储企业粮油储存是否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将储存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拨付到承储企业帐户。

第三十条  本级储备粮销售差价和陈化粮销售差价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十一条  本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库存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本级储备粮收购、调拨资金由市农业发展银行彬州市支行提供,贷款执行国家规定利率。若市农业发展银行不能提供本级储备粮收购、调拨资金,由市发改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资金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本级储备粮出库因政策因素形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单独列帐、专户管理,并由市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形成盈余的,用于降低本级储备粮库存成本或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本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各承储企业和市发改局应按季度统计、分析本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和财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及市农业发展银行彬州市支行。

第三十六条  本级储备粮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均属国家秘密,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不得随意提供和泄漏。报表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传递或通过计算机加密传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局和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承储企业检查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本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3.调阅本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发改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要求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发改局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承储企业,对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二条  市发改局应当加强对本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本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彬州市支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下达本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2.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本级储备粮资格,或发现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3.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局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1.虚报、瞒报本级储备粮数量的。

2.在本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3.擅自串换本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本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4.造成本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5.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本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6.擅自动用本级储备粮的。

7.以本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1、入库的本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8.对本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本级储备粮账帐不符,账实不符的。

9.发现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且不及时报告的。

10.拒绝、阻挠、干涉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出售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本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市发改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其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本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六条  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将本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市发改局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本级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本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本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彬州市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彬州市支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本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本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市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行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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