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发〔2020〕21号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武功县产业扶贫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0日
武功县产业扶贫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产业扶贫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化解,根据《武功县特色产业精准扶贫实施意见(2016-2020年)》和《武功县产业扶贫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县财政根据本地产业扶贫发展需要和相关条件,列支用于对产业资金入股的经营主体产生风险后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县信用联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率按对公存款利率执行。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四条 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由县级财政全额列支。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1000万元时,由县扶贫资金、县财政资金在下一年度补足至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机制。风险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补充:
1.政府追加;
2.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3.其他与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相关的收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县产业脱贫专项工作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第八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和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信用联社、审计局组成的县产业扶贫风险防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防管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防管会或经防管会成员提议召开的临时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和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金资金方案,补偿计划,变更风险补偿金规模;
3.审议、批准风险补偿金的提取和划转;
4.负责对风险补偿事宜的审议。
第九条 县产业扶贫办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执行防管会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防管会决议;
2.负责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台账;
4.提请防管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防管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金补偿规模;
6.完成防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及办理流程
第十条 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范围:因新型经营主体重大自然灾害、市场大环境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入股贫困户受损失的;县产业扶贫防管会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一条 新型经营主体违约对贫困户造成损失后,首先由涉及的镇办(社区)对贫困户受损金额进行核算,其次,镇办(社区)将该经营主体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并对经营主体遗留资产进行变卖,变卖资金优先用于补偿贫困户损失,若有欠缺,欠缺部分从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按照损失资金70%的比例为贫困户进行补偿。对风险补偿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财政另行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新型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的入股分红协议、土地流转协议等证明;
3.相关镇办(社区)、村核算经营主体对贫困户造成损失的审核证明及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每年第四季度,各镇办(社区)以书面形式向县产业扶贫办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受损贫困户名单、违约经营主体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县产业扶贫办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证明并上报县产业扶贫风险防控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县产业扶贫风险防控管理委员会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审核、审批,确认补偿对象和金额,资料一并转交县信用联社,县信用联社在12月25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账务扣划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不予以补偿。
第五章 监督与惩处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县审计局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对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县产业脱贫专项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举报电话:029-37292225,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约的经营主体将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五年内不得承接任何涉农项目,不得申请任何涉农资金补助。同时,对相关镇办(社区)没有切实履行常态化监管责任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交由县纪委监委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产业扶贫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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