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功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武功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武功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惠民惠农政策,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率,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发放到位,根据省财政厅等十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19〕150号)和中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城乡等特定补贴对象的各类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

第三条  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户管理的补贴资金,其资金划拨方式仍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划入到代发银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专户,由代发银行按照补贴项目发放时限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人到户。

第四条 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责任主体不变、发放渠道规范”的原则,推动实现“一人一卡、卡随人走、收支清楚、安全便捷”,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便民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各项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分配、代发、监管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各镇办、县级有关部门、代发银行和个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一卡通”系统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建立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会同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托现有信息化资源,负责“一卡通”资金发放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确定代发银行并签订委托代发协议。

第七条  补贴资金项目涉及的各业务主管部门是补贴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镇办、村按照政策标准和范围,采集核实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并报送到人到户补贴清册,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台账,汇总、审定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及时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局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根据系统发放数据金额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发银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专户,并对代发银行反馈未支付成功信息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或督促镇办进行核实,更正信息后按程序反馈代发银行重新发放;配合财政局做好“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公开,分配到那里,公开到哪里”的要求,组织做好惠民惠农政策宣传、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等工作;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动态管理和共享,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更新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根据补贴项目政策规定,按会计制度分补助项目做好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负责本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委托代发银行是补贴资金打卡发放的责任主体。代发银行应具备为代理发放提供基本代理服务的一般通用条件,营业网店可以覆盖承担发放任务的所有镇办,能够为补贴对象免费提供补贴资金到账短信提示和存折打印、查询等服务;负责免费提供补贴资金代理发放业务;负责开设内部代发账户,用于补贴资金的分类、归集、代发;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明细清单;负责对已有本行卡(折)的,直接纳入“一卡通”管理;没有本行卡(折)的,由代发银行免费为补贴对象办理,对损坏、遗失“一卡通”卡(折)的,应当及时为补贴对象补办;代发银行必须按照补贴资金打卡发放电子明细,在规定工作日内统一将补贴资金打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卡(折),并准确打印补贴项目摘要;协助各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发放失败补贴资金安排重新补发或退回专户,完成清算。

第九条  各镇办是补贴对象信息采集的责任主体。负责采集、核实、统计辖区内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组织指导补贴对象如实、准确填写补贴申报材料;负责本辖区内“一卡通”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严格按照补贴资金享受范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等要求,按照程序评议、审核补贴对象申请,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的准确性;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公开公示,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城乡居民等特定补贴对象的各类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逐步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建立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除中央、省、市另有规定外,新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到人到户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按照程序确定后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因政策到期后调整的补贴资金项目,按照调整后新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办法统一规范管理。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进行发放和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卡或一户一卡,发放到个人的所有补贴资金,必须发放到本人的 “一卡通”账户中,以家庭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户主的 “一卡通”账户中。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发放的工作流程。(一)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县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或对本级部门的预算安排,及时下达指标,告知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二)补贴对象数据采集及公示。1.补贴对象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组织采集符合政策的补贴对象基本信息,保证基本信息的真实准确在村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殊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镇办(站、所)。2.各镇办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各村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后,将补贴基础信息录入“一卡通”发放系统并进行统计汇总,经镇办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通过“一卡通”系统上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三)补贴数据审核、汇总。1.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镇办通过“一卡通”系统上报的补贴资金数据、公示材料再次进行审核、确认,组织专人到各镇办、村抽查,抽查办法和抽查比例按有关规定办法确定,由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向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系统报送拟发放补贴资金的发放数据,并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资金预算安排,申请补贴资金、办理补贴发放。2.县财政局收到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用款计划,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四)补贴资金发放。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县财政局拨付的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发银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专户。代发银行根据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系统提供的电子发放数据,原则上在收到补贴资金24小时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财政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五)补贴资金发放失败后的补救措施。补贴资金发放失败后,代发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失败信息反馈给县财政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会同或督促相关镇办核实信息后通过“一卡通”系统上报修改后信息,并在24小时内重新发放;代发银行在第二次限时办结后将发放信息反馈县财政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发放的,由主管部门在二次限时办结结束后,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无法发放造成资金结余的原因,将资金退回专户。

第五章 “一卡通”卡(折)管理

第十六条  “一卡通”卡(折)一律由本人保管,村干部不得收集、违规代管代持补贴对象的“一卡通”卡(折),不得代为领取补贴资金或向对象索取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脱贫户、其他特殊人员,确有实际困难,本人不能有效保管和使用,需要他人代管代持“一卡通”卡(折)的,应坚持本人自愿和补贴资金始终由补贴对象享受的原则,优先由直系亲属代管代持;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管代持。

第十八条 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与镇办签订放弃代管代持“一卡通”卡(折)协议,由镇办指定专人代管代持“一卡通”卡(折),签订代管代持“一卡通”卡(折)协议并存档。

第十九条  镇办应建立补贴对象“一卡通”卡(折)代管代持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受托人每次取款和用款都要注明款项用途,要由补贴对象所在村两委审核,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同时做好取款用款记录台账登记,登记台账应纳入补贴对象“一卡通”卡(折)代管代持档案长期保存。监护人、代管代持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补贴对象“一卡通”卡(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准改变标准,不准以“一事一议”或发展公益性事业等名义坐支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资金运行和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一卡通”发放工作稳步推进,保障补贴资金安全运行。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将好事办好,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三条  各村、各镇办、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应建立四级发放台账,加强条块监督,进一步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及时、准确、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夯实主体责任,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落实“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克扣索要、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相关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责令整改、退回资金;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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