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民发〔2020〕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民发﹝2019﹞94号)及咸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咸民发【2019】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点救助对象分类施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以下重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1、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
2、未成年人;
3、重度残疾人;
4、重病患者。
二、补助标准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各类对象的困难程度按以下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1、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城市180元/月、农村108元/月);
2、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城市300元/月、农村180元/月);
对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保障金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得同时享受多项。以上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提标,增发金额按规定比例另行计算。
三、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要迅速组织人员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对上述四类重点救助对象登记造册,准确提升救助金额。
2、切实加强管理,对享受分类施保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立跟踪核查制度,根据其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低保补助金;对分类施保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确保分类施保健康可持续运行,并及时向市局反馈情况。
3.县级民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分类施保过程中的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的发生。
4、各县市区分类施保的人数和增补金额,每季度末向市局以报表形式报送一份。
附件:四类重点救助对象界定说明
咸阳市民政局
2020年1月2日
附件:四类重点救助对象界定说明
1、7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指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3、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4、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且治疗后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人员。重病患者须提供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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