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咸民发〔2020〕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民办发【2019】17号)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9】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6000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9600元/人·年。
   二、调整时间
    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对供养资金合理统筹列支,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供养标准,并将新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对象排查力度,及时将符合城乡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三)供养标准的调整及补发工作要于2020年2月28日前完成。市民政局、财政局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咸阳市民政局         咸阳市财政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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