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民发〔2020〕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民办发【2019】17号)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9】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6000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9600元/人·年。
二、调整时间
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对供养资金合理统筹列支,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供养标准,并将新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对象排查力度,及时将符合城乡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三)供养标准的调整及补发工作要于2020年2月28日前完成。市民政局、财政局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咸阳市民政局 咸阳市财政局
2020年1月8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