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08-01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补偿对象
风险补偿对象为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金融许可证,经营2年以上的各开发性银行青岛市分行、政策性银行青岛市(山东省)分行、国有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银行青岛分行、邮储银行青岛分行、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地方法人银行、张家港农商行青岛即墨支行、莱州农商行青岛胶州支行、张店农商行青岛西海岸支行、外资银行青岛分行等。
二、风险补偿金的核定
(一)核定办法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青岛银监局对风险补偿金进行核算。具体为按照不超过风险补偿对象上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量的1%核算贷款风险补偿金总额度,并在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实现正增长的风险补偿对象中进行分配。分配标准为各风险补偿对象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正增长的贷款增量总额的比例。
10个实体行业分别为:
(1)制造业;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建筑业;
(4)批发和零售业;
(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农、林、牧、渔业;
(7)住宿和餐饮业;
(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小微企业贷款是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依据贷款统计制度确定的贷款,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但明显不符合小微企业贷款特点的除外。
(二)核定程序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审查并提供风险补偿对象上年度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额,青岛银监局审查并提供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新增贷款额。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青岛银监局根据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银监局提供的数据核算风险补偿金额度,并联合公布获得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象名单和风险补偿金额度。
单个风险补偿对象年度风险补偿金在3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予核定。已获得财源建设风险补偿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该政策,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三、风险补偿金的用途
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置换风险补偿对象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依照《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意见》(青经信发〔2015〕2号)获得的尚未使用的风险补偿金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继续使用。风险补偿对象所获得风险补偿金可在本通知有效期内滚动使用,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3年未使用的风险补偿金将由市财政收回,其中,2015-2017年下达的风险补偿金额度的滚动期自2017年开始计算。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
风险补偿对象小微企业贷款发生不良时,可在核定的风险补偿金额度内启用风险补偿金。具体程序如下:
(一)风险补偿对象填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单及流水、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系统截图、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材料等,有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
(二)风险补偿对象将上述材料提报青岛银监局审核确认为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确定置换额度,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通知青岛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办理不良贷款置换事宜。
五、其他事项
风险补偿对象对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确保将风险补偿金用于置换实际发生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收回风险补偿金,取消风险补偿对象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作为市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发〔2017〕4号)的配套文件,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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