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银保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潍坊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坊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潍坊市中心支行         潍坊监管分局(原潍坊银监分                     局代章)   

 

2019215   


潍坊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文件精神,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对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加强对潍坊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在潍坊市区域内注册,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同时须符合《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

第五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委托潍坊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具体做好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与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承担合作银行贷款相应不良本金损失,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持。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在没有风险补偿发生时可同时作为市级科技创新基金。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合作银行承担不良本金损失的30%,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各承担35%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银行承担风险比例、贷款授信额度及利率、服务水平等因素,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合作银行。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备案,未备案或未如实提供符合要求备案信息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市科技局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市贷款备案信息,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市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发现企业有经营风险或企业借款出现违约时,应及时向省、市科技部门提交风险预警报告等材料,提醒科技管理部门关注企业。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3个月内须向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经过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补偿资金数额,每月25日前会同市财政局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后,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并通知合作银行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市科技局及时将风险补偿资金计划抄送省科技厅、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省、市两级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于每年315日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贷款情况报告,市资产管理公司同时报送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科技局每年3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合作银行上年度贷款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2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29日。原《潍坊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潍科规20173)废止。在原办法及原三方协议有效期内,符合省、市、银行三方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可按原办法及原三方协议规定享受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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