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创新高技规〔2021〕4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加强和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四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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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加强和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等国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由省委省政府统筹规划布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引领技术变革提供极限研究手段的大型复杂科学技术研究装置或系统,是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是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设施按照“科学决策、明确权责、多元投资、集中建设、协同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布局建设和运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是设施建设的牵头主管部门,与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运行、用地保障,以及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作为设施建设管理的业主单位,负责设施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

开通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由项目所在市县优先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计划指标不足的,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应保尽保。

第四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允许并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与。

设施建设资金建立省市县三级共同投入机制,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不高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额的30%予以支持。

设施运行经费主要根据资产权属关系,由财政资金、业主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以及社会资本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予以支持。设施运行经费的安排应结合实施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五条申报设施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委、省政府明确建设,或已经纳入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体现科研和工程双重属性。

第六条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业主单位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资信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内容负责,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当对实现科学目标和工程目标的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条件和机制、用地落实情况及用地合理性、节能情况、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验收指标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需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等前置文件。

(三)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自筹资金数额出具出资承诺函。需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承诺函。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批复。

第八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业主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内容负责,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初步设计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细化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用地情况、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进行评估论证后批复。

第九条业主单位依据批复的投资概算,按工程进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建设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履行报批程序后下达投资计划。财政厅负责有关预算下达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业主单位须从以下方面认真履行建设职责,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一)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明确项目建设总负责人,协调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建设管理机构的成立、项目总负责人的任命或调整等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建立健全符合设施建设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和激励办法,组建一支稳定的研制、工程、管理专职队伍。

(三)制定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组织并完成设施建设必需的各项研究实验、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制工作,确保与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

(四)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管控建设风险,确保建设质量。

(五)按照项目调度管理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设施已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目标和任务,投资概算未发生变化,仅部分建设内容发生一般性调整的,业主单位应提出初步设计调整方案,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投资概算调整幅度超过10%的,业主单位应按程序报送调整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商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评审,依据审计或评审结果批复。如涉及调整省预算内投资,需报省政府审定后批复。

第十三条设施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在达到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编制验收报告,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科学目标、工程目标、安全、环境、财务、资产、档案,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中明确的其他相关内容。

(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后,向业主单位出具验收结论并抄送财政厅。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业主单位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一)参照同类设施的运行标准,建立以设施运行能力和效率为核心的运行维护规章制度。

(二)建立符合设施运行需要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制度,组建一支稳定的运行维护、科学研究和运行管理专职队伍。

第十六条设施的日常维修改造事项原则上由业主单位统筹安排。在已建成运行的设施上投资建设新的实验装置或用户装置,由业主单位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业主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共用工作:

(一)建立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积极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

(二)参照同类设施的开放共享标准,建立公平公开的设施使用申请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用户会议。建立用户意见反馈机制,做好用户服务。

(三)向社会发布设施技术指标、运行计划等信息,并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

(五)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

(六)承担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科普等社会责任,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八条科技厅负责对依托设施开展的重大科学研究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支持依托设施开展的相关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运行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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