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起草《内江市社会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为规范社会企业准入和监管,确保这一新生市场主体类型良性成长,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内江市社会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现就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登记办法》的必要性
  社会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均属新生业态,目前只有少数地市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认证或评价。我市作为全省5个试点培育社会企业的市州之一,在社会企业的登记、评价和监管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同时,由于社会企业兼具社会公益和商业利益的双重性,在培育发展过程中亟需有别于传统企业的登记方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登记办法》的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丰富基层治理手段,着力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填补社区公共服务空缺,根据《中共内江市委关于加强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内委发〔2019〕20号)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成都市等地探索培育社会企业的通知》(川市监办函〔2020〕40号)文件精神,结合内江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于5月分别召集两次会议,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6月5日起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三、《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
  《登记办法》共十七条,对内江市社会企业的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注销备案登记、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试点期间的行业范围,突出医养康养、早教教育、家政服务、室内装修维修和物业管理5个行业作为初期试点的行业类型。
  二是明确了社会企业登记的企业类别,目前仅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是在设立人的类型方面尝试突破,支持城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作为特殊法人,采取资产入股、众筹等方式兴办社会企业。
  四是明确了社会企业体现社会公益属性的量化方式,社会企业应在其公司章程中明确其生产经营产品(服务)价格低于市场价的10%或公司收益(税后)用于公益事业的占比不低于10%。该占比将作为社会企业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五是对社会企业解散时,其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的合理处置问题进行了明确,应承诺将其接受社会捐赠的财产,全部无偿捐赠给与其公司使命和目标相近的社会企业、公益基金或其他合法的公益慈善事业。
  四、《登记办法》有效期、施行日期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自公示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施行日期定为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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