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示范区县和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健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补足农产品流通短板,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发挥保供、稳价、安全、环保等公益功能,根据《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健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渝商务发〔2017〕13号)精神,现就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示范区县(以下简称示范区县)和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以下简称示范市场)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争取到2020年,培育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示范区县10个,建设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1个、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30个,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力争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初步建立起以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为基础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投资、运营及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形成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与其它市场相互促进、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农产品流通新格局,在保供稳价和安全环保等方面发挥骨干支撑作用。

二、示范区县创建内容

(一)组织领导机制。以区县政府的名义建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编制出台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或方案,统筹规划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田头市场(农产品集配中心)、乡镇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

(二)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保障辖区农产品供应。推动乡镇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连锁化经营,提高覆盖面和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建设田头市场(农产品集配中心),健全交易厅棚、采后处理、质量速检、冷藏仓库等基础设施。

(三)公益功能保障机制。一是投资运营管理机制。推广复制全资国有企业的自建自营模式、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参建代营模式、民营企业与政府契约合作模式等投资、建设和运营方面的经验,与民营市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市场责任和义务,并给予必要政策支持,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公益功能运营,保障社会资本获取合理利润。二是政府监管机制。建立监管指标体系,鼓励发挥社区街道作用,对零售市场实行属地监管,重点考察公益性批发市场集散储备能力、价格稳定、质量安全等指标,重点考察公益性零售市场网点布局合理性和居民满意度等指标。

(四)公益功能实现机制。一是保障市场供应机制。构建实物储备、在田储备、委托应急调运“三位一体”的常态化保供机制。二是稳定市场价格机制。通过减免租金、联购分销、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运营成本、加强价格监测,平抑市场价格。三是促进食品安全机制。形成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化体系。四是推动绿色环保机制。在农产品运输、冷链等领域积极应用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绿色环保技术和设备。

(五)形成经验模式。复制推广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典型经验和模式,并结合地方实际进行探索创新,至少形成1条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示范市场创建标准

(一)批发市场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政府通过自建自营、参建代营、契约合作等投入方式参与建设改造,提供平价或微利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其公益性功能主要体现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方面。具体认定标准包括:

1.跨区域、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功能,农产品成交额不低于10亿元。

2.政府资金投入,通过自建自营、参建代营、契约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改造,拥有较强控制力。

3.市场内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10种左右鲜活农产品,批发价格低于物价部门监测价格的5%左右。

4.市场鲜活农产品综合收费水平低于本区域非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平均收费水平10%以上。

5.拥有较强的货源组织和产销调节能力,保障居民消费的主要品种交易规模在本地区有较强的影响力。

6.建立完善的交易结算、绿色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和配套设施。

7.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零售市场

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是指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与企业契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平价或微利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农产品零售市场,主要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等。其公益性功能主要体现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方面。具体认定标准包括:

1.农产品零售企业应有不少于5个自营零售网点,单个网点服务半径500—800米,经营20种以上鲜活农产品,生鲜农产品年营业额不少于1亿元,其中,对单一网点的农产品零售企业,要求生鲜农产品年营业额不少于2000万元。

2.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与企业契约合作等方式,对公益性功能发挥具有较强控制力。

3.建立完善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及政府监管机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与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签署承诺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4.农贸市场或菜市场完成标准化改造。

5.每天销售不少于5种平价农产品,在店内显著位置标示,主动接受消费者及有关政府部门监督。

6.制定生鲜农产品采购标准,执行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7.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积极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

四、创建评估流程

(一)创建。各区县(自治县)、农产品市场或零售企业按照创建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开展创建工作。

(二)申报。示范区县由区县商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商务委申报,示范市场由企业申报、区县商务部门审核后向市商务委推荐。有关材料于每年5月底前提交。

示范区县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区县商务部门申报文件、《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示范区(县)创建申请表》(附件1)、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批发、零售)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5)、经区县政府审定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方案、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企业建设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协议书或承诺书、有关证明材料。

示范市场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区县商务部门推荐文件、《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批发)推荐表》(附件2)或《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零售)推荐表》(附件3)、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批发、零售)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5)、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创建工作方案、企业建设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协议书或承诺书、有关证明材料。

(三)初评。市商务委收到申报推荐材料后,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行业专家,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创建单位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纳入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区县、市场。

(四)终评。纳入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示范试点的区县、市场要根据示范标准进一步开展创建工作,于次年3月底之前提交终审申请。市商务委于次年6月底之前,组织专家进行终审,重点考察市场“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三大机制建设,以及“保供、稳价、安全、环保”四大功能发挥情况。通过终审的,正式命名为“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示范区(县)”、“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批发)”、“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零售)”。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不仅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还纳入了全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全市“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建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推进齐抓共管。

(二)开展示范创建。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考核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示范区县、示范市场创建工作,培育打造本区县公益性农产品批发示范市场、零售示范市场,积极申报创建全市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示范区县、市级示范市场、全国示范市场。

(三)加强信息沟通。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要挖掘经验做法,重点在公益功能保障机制、公益功能实现机制方面整理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模式,并以信息简报、案例汇编、工作报告等形式及时报送市商务委。

附件:1.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示范区(县)创建

申请表

2.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批发)推荐表

3.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零售)推荐表

4.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批发)基本情况汇总

5.重庆市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零售)基本情况汇总

 

 

渝商务发〔2018〕24号附件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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