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十个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修订后的《青岛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青岛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预案》、《青岛市大雾天气应急预案》、《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青岛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处置投毒案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目录
  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
  青岛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15)
  青岛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预案(28)
  青岛市大雾天气应急预案(45)
  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55)
  青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78)
  青岛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100)
  青岛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14)
  青岛市处置投毒案件应急预案(127)
  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141)

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专业组
  3应急响应与处置
  31分级响应
  32现场处置
  4新闻发布与新闻报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和总结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力量保障
  63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65技能保障
  66纪律保障
  7培训和演习
  71培训
  72演习
  8附则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市公共场所的安全,有效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加强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依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市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市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市的力量和资源即可处置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娱乐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大型商场(超市)、广场、车站码头、公园、会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
  15工作原则
  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区分性质、依法处置”的原则。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同、稳妥处置。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政府外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根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决定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发生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市政府下达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任务。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主要职责是: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负责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指挥部的决策;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专业组
  指挥部下设信息情报组、现场指挥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四个应急专业组,具体实施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231信息情报组:由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市公安局负责。主要任务是:收集、汇总、整理、研判有关情报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上传下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232现场处置组:由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市公安局负责。主要任务是:调集应急处置力量,实施区域管制,抢险救灾,救助伤员,疏散现场人员,保护公共设施,确保道路畅通,进行案件侦破等。
  233后勤保障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等有关部门组成,市民政局负责。主要任务是:调配运输工具,确保应急处置力量、物资及时到位;根据指挥部指令,确保参战单位相关人员、装备、物资的后勤保障;事件对外报道的新闻发布和媒体协调、记者接待等。
  234专家咨询组:由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市公安局负责。主要任务是: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和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
  3应急响应与处置
  31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市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Ⅱ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分管副市长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请市政府应急办备案。由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市领导到场指挥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启动,并组织处置。
  32现场处置
  321公共场所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公共场所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后,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有关领导及成员单位要立即赶赴现场或指定地点集结,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主动地投入处置工作,按分工分组,各负其责地开展处置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封锁案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周围的治安秩序;开展侦查破案,查清案件真相,缉捕犯罪嫌疑人。
  (2)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转移和指定医院抢救治疗。
  (3)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现场群众,排除现场爆炸物、毒物等危险隐患。
  (4)统一进行新闻发布,协调新闻媒体按统一口径进行报道。
  (5)做好处置重大刑事案件的涉外、涉台工作,安排涉外、涉台记者的采访并制定报道意见。
  322公共场所发生其他突发事件
  (1)发生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
  参照《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等相应的预案,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参照《青岛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发生爆炸事故的处置
  参照《青岛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发生恐怖袭击等恶性事件的处置
  参照《青岛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突发意外事件的处置
  参照《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重特大意外事件预案》,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新闻发布与新闻报道
  市委宣传部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现场情况及事件处置工作及时、准确、有序地进行报道,防止虚假信息在群众中传播。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公安局组织相关单位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处置过程,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处置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各责任单位平时要在全面梳理排查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在及时预警的同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予以控制;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优势,及时掌握汇总引发突发事件的社会矛盾情况及其他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的动态性、预警性信息,在进行分析研判其发展态势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为上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和处置依据。
  62力量保障。各单位要根据应急处置力量调动方案,分别落实应急备勤力量,建立应急响应制度,进行必要的紧急拉练和响应测试,确保万无一失。
  63通信保障。各单位要加强通信工具的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64装备保障。按照实用齐备的原则配备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装备。各单位执勤车辆要始终处于备勤状态,以便及时运送。
  65技能保障。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任务,组织人员学习熟悉相关预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技能、战术培训,提高本单位参战人员的能力。
  66纪律保障。各单位要教育相关人员增强快速反应意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加强请示汇报,严禁各行其是。发生突发事件,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进行信息发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对外发布消息等。
  7培训和演习
  71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培训,以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增加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2演习
  721各单位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22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机制和处置的程序,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依据
  13适用范围
  14森林火灾的分级标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机构
  3森林火险预警
  31森林火险预警等级
  3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预报
  33森林火险预警
  34森林火灾报告
  4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41四级响应(Ⅳ级)
  42三级响应(Ⅲ级)
  43二级响应(Ⅱ级)
  44一级响应(Ⅰ级)
  5救援结束、善后处理和事故总结
  51救援结束
  52善后处理
  53火灾评估与事故调查
  54事故总结上报
  6附则1总则
  11目的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依法治火,科学防火,做到早投入、早防范、早发现、早扑救,迅速及时地扑灭森林火灾,尽可能减少火灾损失,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1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市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遇干旱年份,提前至当年10月1日或延至次年6月底。2月1日至5月10日是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根据我市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全市共划分为三级森林火险区。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一级森林火险区(见附件1)内的森林火灾。
  14森林火灾的分级标准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将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北海舰队副参谋长、青岛警备区副司令员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城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台、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武警青岛支队、青岛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公司青岛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和扑救本市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22市森防指办公室
  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职责是:
  (1)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
  (2)收集分析国内外和本市森林防火工作信息、森林火灾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蓝色和黄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红色和橙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的建议;
  (3)组织制订、修订青岛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区市制订、修订相关预案;
  (4)建立健全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5)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时,提供信息、通信、咨询和指挥场所;
  (6)负责市级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7)开展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演练;
  (8)组织协调应对突发森林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
  (9)承担市森防指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市森防指工作机构
  启动本预案时,市森防指成立以下工作机构(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流程见附件2)。
  (1)综合协调组。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有关事宜,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及时传达上级的指示,做好火情报告等工作。分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现场两个小组。
  (2)扑救指挥组。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气象、公安消防和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制定具体扑火作战方案,调动和指挥扑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随时掌握报告扑火进展情况。
  (3)物资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商务、交通、供电和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组织供应扑火物资、交通、电力及扑火人员所需食品、饮用水等供应。
  (4)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民政和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及时疏散、撤离火灾周边群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根据现场人员的伤亡情况,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救护受伤人员。
  (6)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林业、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负责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民政以及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和损失补偿等善后事宜。
  (8)火灾调查组。由市森防指具体指挥,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及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对起火原因和火灾损失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专家咨询组。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聘请3名以上有丰富森林扑火实战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专家组成咨询组,负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工作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
  3森林火险预警
  31森林火险预警等级
  按照森林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森林火险进行分级预警,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划分标准见下表:预警等级颜色表示危险程度易燃程度四蓝色(Ⅳ)低度危险难以燃烧三黄色(Ⅲ)中度危险较易燃烧二橙色(Ⅱ)高度危险容易燃烧一红色(Ⅰ)极度危险极易燃烧
  3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预报
  森林防火期内,市森防指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台,对全市森林火险等级进行预测,形成预警等级,按以下程序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1)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与市气象台会商后发布;
  (2)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森防指发布。
  33森林火险预警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高低,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应对工作。
  (1)蓝色和黄色预警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按照常态进行工作,实行领导带班、昼夜值班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各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护林员上岗到位,森林消防队员集中待命。
  (2)橙色预警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随时掌握情况,值班人员迅速将橙色预警信息传达到下级森林防火部门和主要人员。各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护林员严密监视林区情况,严禁一切林内用火。森林消防队员集中待命,扑火机具、油料、运输车辆处于临战状态。
  (3)红色预警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主要领导值班,了解一线情况,值班人员将红色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下级森林防火部门和同级森防指成员单位;各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护林员严密监视林区各种情况,严禁一切林内用火;消防专业队伍做好扑大火准备。
  34森林火灾报告
  市森防指办公室公布24小时报警电话,随时受理、处置森林火情报警。森林火灾发生后,区市森防指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立即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报警后,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领导报告。
  4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一至四级,四级为最低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由低到高逐级启动。
  41四级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性森林火灾后,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本区市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启动四级响应。
  42三级响应(Ⅲ级)
  发生一般性森林火灾后,四级响应启动后2小时森林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市森防指根据本区市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启动三级响应。
  43二级响应(Ⅱ级)
  在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发生的过火林地面积20公顷以内的较大森林火灾,以及区市行政交界区域发生的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二级响应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启动,报市森防指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分梯次调动火灾发生地周边区市森林消防专业队、森林扑火应急救援队、扑火预备队参加扑救,扑火物资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森防指负责供应。
  44一级响应(Ⅰ级)
  在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发生的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较大森林火灾。一级响应由市森防指启动,市森防指总指挥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市森防指成员全部到位,成立各职能小组开展工作。市森林防指分梯次调动全市森林消防专业队、森林扑火应急救援队、扑火预备队参加扑救。扑火物资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调运供给。
  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发生森林火灾时,可越级启动预案响应。
  5救援结束、善后处理和事故总结
  51救援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全部扑灭后,要组织做好火场清理工作,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安排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确无复燃时,扑救工作结束。
  52善后处理
  紧急救援结束后,善后处理组立即开展善后工作,对伤亡人员和家属进行抚恤和损失补偿,妥善解决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问题。
  53火灾评估与事故调查
  紧急救援结束后,火灾调查组立即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评估事故损失,查找起火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4事故总结上报
  火灾发生地区市森防指要于火灾扑灭后2日内将火灾事故总结报市森防指办公室,按规定报市应急办和省森防指办公室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部门。
  6附则
  61名词解释
  森林火灾: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灾害事故,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森林或林地内蔓延的林火,它危害森林和森林生态系统,并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
  62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青政办发〔2006〕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一级森林火险区分布表
  2青岛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流程图
  附件1:
  青岛市一级森林火险区分布表
  序
  号火险区名称行政区域区市镇(街道、林场)1崂山重点火险区崂山区城阳区中韩街道、沙子口街道、王哥庄街道、北宅街道崂山林场夏庄街道、惜福镇街道2小珠山重点火险区黄岛区辛安街道、灵珠山街道、长江路街道、红石崖街道胶南市隐珠镇、灵山卫镇、黄山经济区、积米崖港区3大珠山重点火险区胶南市大珠山镇、张家楼镇4环海林场火险区胶南市环海林场5藏马山火险区胶南市藏南镇、大村镇、张家楼镇6铁镢山火险区胶南市铁山镇、六旺镇、张家楼镇,黄山经济区7大泽山火险区平度市大泽山林场、大泽山镇、大田镇、崔召镇8茶山火险区平度市店子镇、大泽山镇9青山火险区平度市旧店镇、大田镇10钱崮山火险区即墨市温泉镇、王村镇、店集镇、金口镇11豹山火险区即墨市鳌山卫镇12笔架山火险区即墨市王村镇、田横镇、丰城镇13艾山火险区胶州市洋河镇14大青山火险区莱西市南墅镇15风景旅游区、
  自然保护区火险区各有关
  区市各有关镇(街道)16市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及保护区火险区各有关
  区市各有关镇(街道)附件2:
  青岛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流程图

青岛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制定依据
  13疫情等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指挥部
  22指挥部办公室
  23指挥部工作机构
  2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预测、预警
  31预测
  32预警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处理
  43应急结束程序
  5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62设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应急队伍保障
  66组织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习
  8附则
  81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减少灾害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整合现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除治组织机构和信息资源,建立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防范、指挥、除治体系和机制。
  (2)通过规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除治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3)通过整合现有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保障体系。
  1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外来有害生物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疫情等级
  Ⅰ级:国(境)外首次传入繁殖力极强、除治非常困难,严重威胁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将造成国际间贸易技术壁垒的突发性外来Ⅰ类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国(境)外已传入的Ⅰ类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再次发生且全市发生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疫情。
  Ⅱ级:国(境)外新传入繁殖力强、除治困难,严重威胁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有可能造成国际间贸易技术壁垒的突发性外来Ⅱ类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国(境)外已传入的Ⅱ类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再次发生且全市发生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疫情。
  Ⅲ级:国(境)外新传入繁殖力较强、除治较困难,威胁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的突发性外来Ⅲ类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国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国(境)外已传入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市发生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疫情。
  Ⅳ级:全市重度发生面积在2万亩以上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治、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除治,努力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152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充分发挥统一指挥和专业除治的优势。市、区市政府是除治辖区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主体,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的基本力量。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指挥部
  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以及市农业、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疫情发生地的区(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双拥办、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青岛海关、青岛港集团、青岛警备区、济南铁路局青岛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统一领导全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除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应对Ⅰ级、Ⅱ级疫情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对I级、Ⅱ级疫情的应急除治工作;
  (4)协调与上级和驻青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分析总结年度应急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疫情应急除治工作;
  (2)收集分析国内外和各区市报送的信息、重大突发疫情预警信息,并报指挥部;
  (3)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采取应急措施;
  (4)定期组织修订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应急准备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疫情应急除治信息网络系统;
  (6)及时提供疫情信息、预案、咨询和除治措施;
  (7)组织协调有关疫情除治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负责疫情除治基础设施建设。
  23指挥部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鉴定组、疫情除治组、后勤保障组:
  231综合协调组由林业局牵头,与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主要职责:
  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疫情应急除治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和各区市报送的信息、重大突发疫情预警信息,并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采取应急措施;定期组织修订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疫情应急除治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提供疫情信息、咨询和除治措施;组织协调有关疫情除治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疫情除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
  232专家鉴定组由林业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及时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最新动态,为青岛中长期疫情预防规划提供科学的意见和建议;发生疫情时,迅速对疫情的种类、发生面积、危害状况进行鉴定、评估,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并在24小时内报指挥部;向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疫情除治方案。
  233疫情除治组由林业局牵头,由市农业、城乡建设、青岛海关、公安、工商、双拥、城管、安全监管、环保、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警备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具体负责疫情除治方案的实施;及时报告疫情除治的进展情况;负责对疫情的传播途径、发生原因和疫情损失进行调查。
  234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商务、卫生、气象、宣传、广播电视、济南铁路局青岛站、青岛国际机场集团、青岛港集团、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拨付疫情除治所需经费,保障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到位;负责疫情除治药械等物资的运输,保障通信畅通;负责疫情除治现场的伤员伤亡救护工作;负责及时提供疫情发生地的天气情况;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宣传口径。
  2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林业局:负责防控工作除治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及检查监督,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鉴定,组织实施监测预警。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疫情发生区除治项目立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疫情除治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有效开展。
  市公安局:协助林业部门及时封锁灾害发生区域;负责搞好交通管制,保障实施应急处置任务的车辆、人员畅通无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进出交通要道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及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市场内检疫把关,对凡进入流通领域的应施检疫物品,需凭林业(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应急除治的新闻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做好新闻媒体宣传把关工作,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疫情普查及除治工作,及时向林业部门反馈情况。
  市农委:负责做好涉及职责范围内的植物检疫执法,防止疫情传播,做好职责范围内疫情普查、除治工作,及时向林业部门反馈情况。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各自管护范围公路沿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灾害发生区进出车辆进行监测检查;保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车辆畅通。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进出口检疫把关工作,防止疫情传入,并定期向林业部门通报情况。
  青岛海关:负责做好相关进出口物品的把关。
  市双拥办:负责做好与驻青部队协调,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落实好各驻青部队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的配合。
  青岛警备区:负责协助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的人员支持等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相关工作的协调配合。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疫情除治现场的伤员伤亡救护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提供及时、准确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的相关气象数据资料。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除治的新闻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涉密的要做好保密工作。
  济南铁路局青岛站:负责做好调运检疫把关,凭林业(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做好疫情除治药械等物资的运输。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负责做好承运检疫把关,凭林业(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做好疫情除治药械等物资的运输。
  青岛港集团:负责做好调运检疫把关,凭林业(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做好疫情除治药械等物资的运输。
  3预测、预警
  31预测
  311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联系报告制度,规范疫情报送、发布程序。
  312加强预测预报,定期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各种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整理、研究国内外重大疫情信息,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313当预测将有较大疫情发生时,要密切注视疫情的发展态势,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根据疫情的发展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各有关单位。
  314每年定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普查工作。设立市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点,定时、定点、定人、定质、定量对Ⅰ级、Ⅱ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和普查,一旦发现疑似疫情,立即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在接报后7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指挥部。
  疫情确定后,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指挥部的统一要求,立即进行应急普查、监测、除治,并将普查、除治情况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
  321指挥部应根据疫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22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本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或疫情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及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已严重发生,事态进一步扩大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黄色等级(Ⅲ级):国际Ⅲ类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已入侵我市;或国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面积达到一定数量;或风景名胜区疫情危害较为严重,事态发展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
  橙色等级(Ⅱ级):严重威胁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的国外Ⅱ类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已入侵我市;或国外已传入的Ⅰ类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危害面积已达到一定程度。
  红色等级(Ⅰ级):严重威胁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的国外Ⅰ类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在我市已发现疫点并随时可能扩散蔓延。
  332预警的发布和取消:Ⅵ级或Ⅲ级,由市林业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Ⅱ级或Ⅰ级,由指挥部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按照以下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发生Ⅰ级疫情,由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Ⅰ级疫情响应。指挥部、疫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除治疫情。
  发生Ⅱ级疫情,由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疫情响应,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组织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指挥部、疫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除治疫情。
  发生Ⅲ级疫情,由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疫情响应,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组织处置较大突发事件。指挥部、疫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除治疫情。必要时,请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发生Ⅳ级疫情,由市林业局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以上各级别响应,均按制定的所发生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方案程序要求进行。
  42信息处理
  421各部门上报的各种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应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
  422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后,各区(市)要立即上报,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超过疫情发生后的24小时。
  423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24对确有必要向社会发布的,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43应急结束程序
  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工作即告结束,由宣布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应急除治结束后,指挥部要及时做好调查总结,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除治成果进行客观评估,评估报告要在20日内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建立青岛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和储备库,储备相应的应急防治物资。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和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治物资。
  62设备保障
  指挥部及各区市政府要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扑灭应急工作需要,确保各种相关机械能迅速到位,及时开展灭杀工作。
  63资金保障
  市财政和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治所需资金经费纳入预算。
  64技术保障
  加强市级和各区市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测实验室诊断等基础设备建设。
  65应急队伍保障
  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警队伍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人员为主,疫情除治队伍以全市森林管护大队为主。
  66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疫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以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积极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宣传教育。
  72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基层业务人员的培训。
  73演习
  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能力,为保障突发应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奠定基础。
  8附则
  81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4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预案》(青政办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流程图
  2青岛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重点预警区域表附件1:
  青岛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除治流程图
  附件2:
  青岛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重点预警区域表
  序
  号疫区名称行政区域区市镇(街道、林场)1崂山崂山区中韩街道、沙子口街道、王戈庄街道、北宅街道城阳区流亭街道、城阳街道、夏庄街道、惜福镇街道崂山风管委崂山林场2大、小珠山黄岛区黄岛街道、薛家岛街道、辛安街道、柳花泊街道、长江路街道、红石崖街道胶南市隐珠镇、王台镇、灵山卫镇、黄山经济区、积米崖港区、环海林场3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各有关区市各有关镇(街道)4高速公路、国道、铁路、省道、主要旅游沿线各有关区市各有关镇(街道)5沿海防护林各有关区市各有关镇(街道)6国家生态公益林各有关区市各有关镇(街道)

青岛市大雾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任务
  21青岛市大雾天气预警指挥部
  22预警指挥部办公室
  23预警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大雾预警信号的分类
  31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32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33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4预警信息的发布
  5应急响应
  6应急终止或解除
  7灾后调查评估
  8宣传培训与演练
  9预案修订
  10奖惩
  11附则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在大雾天气条件下我市相关部门应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合理安排应急工作的人力、物力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防御大雾天气条件下的各项应急工作,预防突发事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机场、道路交通、海上运输、海上捕捞、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
  13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地开展应急工作。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3)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大雾灾害监测预警能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大雾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任务
  21青岛市大雾天气预警指挥部
  青岛市大雾天气预警指挥部(以下简称预警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委、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青岛海事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轮渡公司、市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定我市大雾灾害预警指挥及相关应急工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决定是否启动全市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大雾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对预警信号的发布及各有关部门所启动的分部门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预警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作为日常运行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职责是:承担预警指挥部的大雾天气预警业务;为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提供科学依据;统一发布大雾预警信息,向预警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社会及时通报大雾天气变化情况,提供防御指南;做好大雾天气的预测、预报和监测工作。
  23预警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预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预警指挥部的协调下,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别负责其主管部门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按预警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能,及时向预警指挥部提供市内路面、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气象实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工作程序,组织参加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在应急行动中,向预警指挥部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预警指挥部做好大雾预报信息的接收、宣传工作。
  3大雾预警信号的分类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大雾天气并达到下述标准时,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相应预警信号。
  31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32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33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4预警信息的发布
  41气象部门对搜集到的气象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根据可能引发的大雾天气严重程度、可能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何种信号的预警信息等。在大雾天气来临之前,及时向市预警指挥部及市预警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42气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12121气象声讯自动答询电话、手机短信、气象门户网、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大雾预警信息。
  43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设有电子显示装置的单位在收到气象部门提供的大雾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等媒体收到大雾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5应急响应
  预警指挥部根据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可能受到大雾灾害威胁的部门和单位做出灾害预警。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大雾预警信息通报后,根据本部门和主管行业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在各自主管的部门和行业内,组织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要及时通知下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并认真研究预报预警信息,分析、评估大雾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1)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大雾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2)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市应急行动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大雾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做好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项工作,充分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公安部门根据其部门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4)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其部门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管理。
  (5)海事部门应根据其部门应急响应预案,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必要时,对海上船舶实施交通管制。
  (6)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大雾灾害造成的海上生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7)民航部门根据其部门应急响应预案,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8)环境保护部门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9)卫生部门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做好群体性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治工作或按照预案程序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0)电力部门根据其部门应急响应预案,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11)烟尘排放企业在接到大雾天气预警信息后,要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应急工作。同时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最大程度减轻大雾造成的危害。
  (12)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要利用各种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并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3)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应减少车辆出行,最大程度减轻大雾造成的危害;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6应急终止或解除
  大雾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大雾天气减轻或消除,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大雾天气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预警指挥部督促各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和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7灾后调查评估
  大雾天气结束后,预警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大雾灾害造成的损失及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预警指挥部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应对大雾天气条件下突发事件能力。
  82预警指挥部的有关人员及参加应急行动的有关人员应接受适当的应急专业培训。
  83预警指挥部应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大雾天气条件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84预警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预案修订
  91预警指挥部应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正文部分的修订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92下列情况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国家相关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的调整;
  应急行动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或对其它应急行动案例进行总结,认为需要进行修订。
  10奖惩
  101对于在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预警指挥部将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102对于在应急工作中拒不执行本预案,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预警指挥部将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附则
  111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11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2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浓雾天气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灾害级别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
  22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准备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分级响应
  43部门响应
  44分灾种响应
  45应急处置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应急响应终止
  48气象灾害信息公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技术保障
  63资金保障
  64社会动员保障
  65培训与演练
  7预案修订
  8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13灾害级别
  气象灾害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气象灾害。
  13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I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洪涝、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涉及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的天气,可能出现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气象灾害。
  132重大气象灾害(II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洪涝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出现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气象灾害。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133较大气象灾害(III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出现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气象灾害。
  134一般(IV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出现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的气象灾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和青岛市管辖海域范围内大风、大雾、暴雨、雷电、台风、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干旱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它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5工作原则
  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信息公开,灾情与行动相协调的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青岛海事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轮渡公司、市广播电视台、青岛报业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青岛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2)组织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应急响应启动或终止;
  (4)组织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5)指导各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处理有关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各区(市)政府要成立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制定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与救灾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服务工作;
  (2)负责督查指挥部重大决定的落实;
  (3)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实况信息、灾情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4)组织气象灾害调查和评估;
  (5)成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职责
  (1)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针对不同种类气象灾害防御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2)组建本部门、本行业的气象灾害应急抢险队伍,每年开展一次以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3)明确本部门、本行业的气象信息员,定期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接收和快速传递;
  (4)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气象灾害有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5)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有效地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加强气象探测系统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完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力。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建立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房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海事、卫生、电力等部门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13灾害普查
  各区(市)政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信号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信号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预警信号级别。通常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信号
  大风: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大雾: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暴雨: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雷电: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台风: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高温: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冰雹: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道路结冰: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暴雪: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寒潮: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干旱: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市(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雷电: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2)橙色预警信号
  大风: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大雾: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暴雨: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雷电: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台风: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高温: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冰雹: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霜冻: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道路结冰: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暴雪: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寒潮: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干旱: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3)黄色预警信号
  大风: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大雾: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暴雨: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雷电: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高温: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霜冻: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道路结冰: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暴雪: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寒潮: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蓝色预警信号
  大风: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暴雨: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霜冻: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暴雪: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寒潮: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4发布途径
  根据《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工作机制,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预警准备
  各区(市)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评估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区(市)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的,可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2分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气象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指挥部根据国家、省级启动的应急响应和本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即将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将对本市公共安全、城市运行、重大社会活动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程度,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的市、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宣布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3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以及本部门、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防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切实加强应急值班,及时汇总信息、分析研究灾情,综合协调各部门,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台风
  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当台风外围影响本市时,定时报告台风的位置、强度和可能的行进路径,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及时通知渔船进港避风,组织海上养殖人员上岸。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警及渔港堤坝的巡查。
  海事部门要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通知海上救助人员集合待命,及时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库调度,加强河道、水库堤坝的巡查。组织抢险人员和物资,及时应对险情。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组织对地质灾害易发点的监测,及时通知相应区域的地方政府组织人员的撤离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防汛值班巡查,组织协调市内四区的城市防汛工作,及时应对市区险情。
  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城市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城市内涝的处置工作。
  各有关责任单位应会同公安部门在沿海旅游景点、人员聚集区及其他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隔离带,劝离现场群众,确保人员安全。同时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教育部门应做好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停课准备,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应对群体性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治工作。
  民政部门应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各种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暴雨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组织对地质灾害易发点的监测,及时通知相应区域的地方政府组织人员的撤离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防汛值班巡查,组织协调市内四区的城市防汛工作,及时应对市区险情。
  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城市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城市内涝的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教育部门应做好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停课准备,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应对群体性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治工作。
  民政部门应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和故障。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各种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暴雪
  气象部门加强暴雪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积雪清扫和融化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依法对发生事故的交通路段实行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高速公路等公路主干道积雪的清扫和融化工作。
  农业、林业部门组织对农业、畜牧业、林业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民航部门根据暴雪天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卫生部门做好应对群体性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治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各种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大雾
  按照《青岛市大雾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445大风、雷电、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寒潮、干旱
  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本部门、本行业制定的不同种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45应急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本行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防御工作。
  灾害现场的应急处置指挥与协调以事发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个人要遵照指挥部的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当地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政府;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通报。
  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抢险救助,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邻近的区(市)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应急响应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的信息,由市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要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向社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48气象灾害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统一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区(市)政府及各成员单位应在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52总结评估
  521气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性质、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
  522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11气象部门依托现有的气象通信网,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的迅速传输,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当受到气象灾害影响,气象通讯中断,气象部门应立即启用备份通信设备,同时通知维修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排除故障,恢复工作。当气象资料不能满足气象应急救援的需要时,应从上级气象部门或周边气象台站获取所需气象资料,以保证气象信息的及时发布。
  612各成员单位要确保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注重通信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当遇到气象灾害,通信设备遭到损坏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启用备份通信设备,并立即组织人员抢修有关通信线路,排除故障,恢复工作。
  62技术保障
  各成员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综合应急响应和处置联动能力。城市规划中的重点工程建设充分考虑规避气象灾害风险。
  63资金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经批准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演练等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4社会动员保障
  各区(市)政府建立应对气象灾害的社会动员保障机制。
  65培训与演练
  651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气象灾害相关培训,逐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652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增强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7预案修订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气象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8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9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8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
  3预测、预警
  31监测与预测
  32预警
  4疫情报告与应急响应
  41疫情报告及确认
  42分级响应
  43基本响应程序
  44应急处置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1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原则
  62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管理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设备保障
  73人员保障
  74物资保障
  75资金保障
  76法制保障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宣传、培训
  82演练
  9表彰与奖励
  10附则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动物疫情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动物疫情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动物疫情分级
  依据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四个级别。
  13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连片发生;或者与我市相邻的地区有10个以上县(区、市)连片发生。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连片发生,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流行区域范围。
  (3)我市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我市。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市连片发生;或者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2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区市发生;或者出现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在1个潜伏期内,所有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或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农业部或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区市发生;或者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区市发生;或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或者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区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或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畜牧局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34一般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一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呈点状发生。
  (2)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出现未知的新发动物疫情。
  (4)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的突发性动物疫情。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以人为本、群防群控;资源共享、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防治。
  2应急组织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青岛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青岛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委、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民政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济南铁路局青岛站、青岛警备区、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市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组织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在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协调中央、省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
  (4)当动物疫情危害程度超出青岛市处置能力时,依照程序请求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援;
  (5)分析总结年度全市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212市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市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2)定期组织修订青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3)维护指挥平台,确保其正常运转;发生重大、较大动物疫情时,及时提供信息、通信、咨询平台和指挥场所等;
  (4)负责对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负责向上级报告及向有关方面通报动物疫情预警、应急工作信息和情况;
  (5)组织协调应对动物疫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13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动物疫情的确认、疫情分析等;
  (2)对动物疫情的流行趋势、扑灭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发生动物疫情时,为市指挥部提供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的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畜牧局
  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制定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协助组织实施;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负责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并进行技术培训。
  (2)市卫生局
  负责人畜共患病在高危人群中的监测、预防和治疗工作,及时与兽医主管部门互通疫情情况。
  (3)市公安局
  负责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疫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市畜牧局做好疫区内动物强制扑杀以及受威胁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
  (4)市财政局
  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会同市畜牧局研究制定动物扑杀补偿、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户的扶持政策等。
  (5)市工商局
  负责关闭规定区域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负责各集贸市场、批发交易市场入市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严禁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上市;协助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中的动物宰杀点,规范宰杀行为。
  (6)交通运输部门
  协助兽医主管部门设立动物防疫监督道路检查站,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协助兽医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疫情封锁区动物检疫消毒站。
  (7)林业部门
  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根据全市野生动物迁徙和栖息情况,负责相关场所的防疫和消毒工作。
  (8)宣传部门
  负责协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及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
  (9)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依职责协助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5必要时,市指挥部可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统一行使各部门的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
  市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预测、预警
  31监测与预测
  311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预测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布辖区内的动物疫病监测、预测计划。
  312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测;根据监测、预测结果提出预警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依据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预警级别的确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22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市畜牧局发布。
  323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各自职责,进入相应的工作状态:
  (1)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实行重大动物疫情零报告制度;
  (2)依法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对动物饲养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存储的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
  (3)强化消毒,对出入动物饲养和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加工、存储等场所的交通工具、人员、物品等进行全面消毒。必要时,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必要时,建立动物及其产品调入事前审批制度,防止疫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
  (5)必要时,在码头、车站和空港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并在已设立的道路交通检查站派驻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对运输的动物及其产品和运输工具进行监督检查和消毒;
  (6)检查物资储备情况,备足相应的应急物资;
  (7)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与外地区接壤的区域或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紧急免疫,设置免疫带。
  4疫情报告与应急响应
  41疫情报告及确认
  411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或疑似患有动物疫病的动物时,都有义务向所在区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其他部门或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
  (2)区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初步认定。
  (3)区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初步认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必要时,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可派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协助疫情发生地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进行初步认定。
  (4)疫情报告的时限应当符合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并初步认定后,应立即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12疫情的确认
  不同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规定的确认程序确认。
  42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疫情(Ⅰ级):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启动。
  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由市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组织处置重大、较大动物疫情。
  一般疫情(Ⅳ级):由市畜牧局宣布启动,并组织处置一般动物疫情。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1)发生动物疫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做出响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先期开展控制、扑灭行动。
  (2)参与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疫情处置规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动物疫情的级别和种类,选派专家赶赴现场,与当地的技术专家共同做好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
  (4)发生涉外动物疫情时,市政府外办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32扩大应急
  当动物疫情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防控能力,需要国家或省提供支持时,市指挥部应当提请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33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确定是否实施社会动员。
  (2)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区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市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
  44应急处置
  441流行病学调查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组织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44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区市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443根据动物疫情种类,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封锁。区市以上指挥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政府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2)设立道路动物防疫消毒检查站。在疫点出入口、疫区和受威胁区交通要道设立动物防疫消毒检查站,严禁人员、动物、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3)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必要时,将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地域扩大。
  (4)扑杀。确认发生动物疫情时,当地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灭疫预备队,按规定对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
  (5)无害化处理。对所有病死、被扑杀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污染的饲料、粪便等,严格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处理。
  (6)紧急免疫。按规定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
  (7)消毒。对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8)人员防护。对所有参加疫情处置的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9)疫情监测。按规定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10)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并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后,经过一个潜伏期,未再次发生动物疫情的,由当地指挥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
  444处理记录
  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
  45应急结束
  451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潜在的危害因素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52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疫情处置工作的各级指挥部,应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总结报同级政府,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53应急结束宣布级别与分级响应级别相同。
  454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512市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动物疫情损害核定工作,对疫情情况、扑杀染疫(含同群或疫区范围内确定扑杀的)动物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发生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因动物疫情导致生活困难的困难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522各级接受救灾捐赠的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为社会各界捐赠提供方便。对接受的捐赠款物要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向”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53保险
  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等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在动物疫情处置结束的同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疫情处置评估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
  542市指挥部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1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原则
  611对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依法实行管理。
  612引导人民群众在充分了解动物疫情危害性的基础上,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613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人民群众的恐慌心理,引导人民群众放心消费。
  62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管理
  621动物疫情的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主管部门管理。
  622全市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2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动物疫情,其对外报道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道。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1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通信的畅通。
  712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突发公共疫情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3各级指挥部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应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畅通。
  72设备保障
  市及各区市指挥部要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配备疫情处置指挥车、挖掘机、封闭运输车、喷洒消毒车、防疫物资运输车、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有关机械设施。
  73人员保障
  731各级政府要分别组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预备队由兽医管理人员、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
  732预备队培训
  预备队组建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和人员防护等方面的知识,灭疫、治安与环境保护以及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733预备队演练
  预备队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习,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734预备队调动
  动物疫情发生时,由各级指挥部按照疫情和应急级别调动预备队处置疫情。
  74物资保障
  741建立青岛市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储备库,并根据需要储备充足应急防疫物资。
  742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储备库,并根据需要储备足量的防疫物资。
  74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确保在相关物资短缺时,能迅速调入补充。
  75资金保障
  751市和各区市政府财政部门要保障动物疫情防控经费,用于指挥部办公室在灭疫预备队培训和演练、物资储备、设备维护、疫情预测(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强制免疫、动物扑杀补偿、疫情处理和日常办公支出等。
  752坚持“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应急资金拨付程序,确保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53鼓励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财产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重大动物疫情提供资金援助。
  76法制保障
  761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市政府依法发布的紧急决定和命令。
  762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有关义务的相关措施,不能按照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决定、听证等法定程序的,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或采取有关措施。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宣传、培训
  81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制定防控动物疫情应急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动物疫情专业技术教材和手册。
  812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动物疫情防控常识的宣传教育。
  81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控动物疫情应急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掌握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814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动物疫情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公职人员应对动物疫情的素质和能力。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动物疫情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
  82演练
  821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检验预备队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确保各部门在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实现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规范化、程序化。
  822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预备队,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表彰与奖励
  对在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按奖励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0附则
  10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市指挥部可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发布单病种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103本预案由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10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10月25日、11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5〕45号)、《青岛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5〕48号)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青岛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青岛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
  22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救援工作处置组
  3预测、预警
  31预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分级响应
  43现场处置
  44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事故救援的善后处理
  52事故处置工作总结
  6应急保障
  7新闻发布
  8预案管理
  81预案演练
  82预案的更新
  83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9附则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快速、有效的爆炸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规范爆炸事故的处置行动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爆炸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重大爆炸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较大爆炸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爆炸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在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及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且造成后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超出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市)行政区的事故;
  (3)市政府认为需要市级预案处置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处置爆炸事故应遵循“统一领导、以人为本、迅速行动、果断处置、依法规范”的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青岛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
  青岛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所在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络办、市委台办、市政府应急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外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各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重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启动、实施和结束重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响应;
  (3)负责对重特大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指定现场抢险指挥组的分管领导;
  (4)必要时,向省请示启动省级重特大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中央、省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受理重特大爆炸事故报告;
  (2)请示总指挥启动和结束应急预案;
  (3)迅速下达指挥部的相关决策,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督查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情况。
  23应急救援工作处置组
  应急救援工作处置组下设9个小组:
  (1)现场抢救指挥小组:由总指挥指派的分管领导和市公安局负责人负责,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青岛供电公司及事故所在地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是:召集参与应急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工作;负责现场爆炸事故的扑救和现场伤员的搜救工作。
  (2)安全警戒小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事故所在区(市)政府及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并积极参加救护及事故调查等工作;对现场及周围居民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3)医疗救护小组:由市卫生局负责,所在地区(市)卫生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医疗单位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事故现场指定的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及时转移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
  (4)事故调查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监察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区(市)政府参加。按规定属国家、省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家、省调查组决定参加单位和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确认事故原因及责任。
  (5)善后处理小组:由市民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理赔工作;负责转移、安置因爆炸事故受到侵害造成伤亡的人员,并临时解决吃、穿、住问题。
  (6)后勤保障小组:由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抢险器材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运输;负责安排事故影响范围内疏散人员的衣、食、住问题。
  (7)信息宣传小组: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络办、市委台办、市政府外办和市公安局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现场采访记者,协调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有序地进行信息发布,协调媒体搞好信息公开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通信保障小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有关通信公司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当地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抢救处理期间指挥部与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
  (9)专家评估小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参加。对发生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储存过程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中的爆炸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迅速联系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和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研究采取应急措施,制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3预测、预警
  31预测
  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可能导致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的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
  32预警
  321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储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预警制度。各级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烟花爆竹和易爆物品生产、经销、储存企业各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风险分析,力争预测准确,预警及时。
  322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爆炸事故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前两项由指挥部发布,后两项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事故报警与报告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110报警,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要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原因、导爆物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12接警后的处理
  (1)市安全监管局接到报告之后应迅速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2)市公安局或市政府应急办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指挥部,并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工作建议;
  (3)市公安局或是政府应急办接报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前往事故现场,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
  42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421Ⅰ级响应: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指挥部宣布启动。现场抢险指挥组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时,必须立即报告指挥部,建议启动上级预案。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小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上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各小组按照上级预案要求实施救援。
  422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并负责应急响应救援,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各小组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
  423Ⅳ级响应:由所在区(市)政府负责按照各区(市)分预案和爆炸事故专项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救援,同时向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现场处置
  (1)各小组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积极、高效、有序地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后援工作准备;
  (2)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小组;
  (3)现场抢救指挥小组要会同区(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及时向总指挥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4)安全警戒小组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5)通信保障小组要保证通信畅通,尽快恢复损坏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6)医疗救护小组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7)现场抢险指挥小组发现事故危害危及周边居民,需要疏散时,经报告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
  (8)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现场抢险指挥小组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督促部门协调解决。
  44响应结束
  经现场抢险指挥小组组织专家及事故发生单位确认事故危险源已消除,可以终止现场抢救,现场抢险指挥小组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建议终止本预案实施。指挥部应及时报告总指挥发出终止本预案的指令。
  终止指令发出后,现场抢险指挥小组停止现场抢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少量人员予以监护。
  5后期处置
  51事故救援的善后处理
  (1)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要求进行;
  (2)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3)市政府和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2事故处置工作总结
  全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过程中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6应急保障
  61通信和信息保障: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要确保值班电话和传真24小时有人值守,800M电话全时开机。
  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建立处置重特大爆炸事故专家库;专业队伍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
  63事故现场专用抢救机械车辆准备:灭火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由市城乡建设委、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委、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64医疗卫生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解决。“120”应保证在接到事故伤亡人员报告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抢救,同时各医疗救护单位做好准备。
  65物资保障:相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由事故发生单位自备。
  66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后,现场抢救指挥小组应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
  67抢险人员所需食品饮用水保障:各区(市)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68经费保障:由市、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建立处置爆炸事故经费保障制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新闻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正面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经相关部门核实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前期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基本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新闻发布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视情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必要时可允许记者采访处置救援过程。
  8预案管理
  81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演练。演练时,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单位应做好演练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和总结。
  82预案的更新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有涉及本预案的新规定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
  83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是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下级预案包括区(市)分应急预案及重特大爆炸事故专项预案、企业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接到爆炸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危害影响波及范围的大小,依次启动企业、区市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9附则
  91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9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爆炸事故预案》(青政办发〔2006〕6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等级
  15基本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青岛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22指挥部办公室
  23现场处置指挥部
  24现场应急处置组
  3响应与处置
  31分级响应
  32现场处置
  4后期处置
  41响应结束
  42新闻发布
  43善后工作
  44事故处理
  45社会救助
  46保险理赔
  47总结备案
  48事故调查
  5培训与演练
  6附则1总则
  11编制目的
  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能够统一步调、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做好交通事故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和处置发生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14事故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力等情况,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含)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需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并逐级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成特大事故调查组,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现场勘查的。
  重大(Ⅱ级):指死亡、失踪人数在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危险化学品已发生泄漏,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或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的;需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并逐级上报省政府,并由市政府组织、协调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力量和资源联合处置的。
  较大(Ⅲ级):指死亡、失踪人数在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的;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必要实施Ⅲ级应急救援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需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并逐级上报省政府,需要市政府总协调,区市政府组织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力量和资源联合处置的。
  一般(Ⅳ级):指死亡、失踪人数在1-2人的,或者重伤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涉外、涉警、涉军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军队副师级以上、我市及驻青单位副局级以上领导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通事故;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联合处置的。
  15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市政府统一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信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理顺体制、机制,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属地为主: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所辖区域内的职能部门就近处置,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专业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由总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类指挥、分别处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青岛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青岛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2)研究应急处置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确定对策;
  (3)评估事故的损失与影响,建议或确定将应急处置升级并组织实施;
  (4)确定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建设、演习方案与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事故信息接收、分析、评估、传递等处置工作;
  (2)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组织、实施预案的启动工作;
  (3)协调各相关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动员联动单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掌握、报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情况,通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和检查各区市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习,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3现场处置指挥部
  按照事故情况,成立相应的现场处置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任指挥;在其未到达现场之前,由先期到达现场的公安部门职务最高者临时任现场指挥。主要职责是:
  (1)确定应急处置级别和方案,负责现场统一指挥;
  (2)协调参加应急处置行动各单位,组织和获取所需的资源、设备,及时支援现场应急处置;
  (3)监督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作;
  (4)提出现场应急处置采取的减缓事故进一步恶化的意见;
  (5)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6)制定实施现场安全维护措施;
  (7)指派交通事故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8)维护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
  24现场应急处置组
  现场应急处置组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处置工作,下设11个小组。
  (1)情况信息小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及时了解、控制现场情况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保持联系、沟通,确保上传信息及时、准确。
  (2)医疗救护小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区市卫生部门参与。主要任务是指定救治医院,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受伤人员抢救工作,及时转运受伤人员。必要时设立现场临时救急站(点)。
  (3)现场保卫调查小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区市公安部门参与。主要任务是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视情提出邀请检察机关和保险公司派员参加现场调查的意见。
  (4)抢险救援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委(公路)或市城乡建设委(城区道路)负责,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市政公用、电业、电信、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对因事故引发火灾、爆炸遭受破坏的道路路面、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进行抢修;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已发生泄漏、燃烧、爆炸或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时,环保部门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评估,提出消除环境污染和对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安置小组。由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政府参与。主要任务是转移安置因交通事故受损失的群众,接待安置前来参加事故处理的遇难者家属,并临时解决吃、穿、住问题,协助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工作,在公安等司法部门出具意见后,做好善后事宜。
  (6)涉外、涉台小组。由市委台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负责。市委台办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台湾相关机构妥善处置台籍伤亡人员;市政府外办的主要任务是协调联系相关国家驻华使馆或港、澳特区驻京机构妥善处置伤亡人员。
  (7)信息(新闻)发布小组。由事故发生地宣传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按照总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8)财务小组。由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道路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9)专家小组。由市公安局负责,邀请有关单位和专业机构专家参加。主要任务是指导处置事故现场救援、处理工作。
  (10)善后处理小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由保险公司和事故车辆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做好事故处理善后工作。
  (11)事故调查小组。营运车辆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当地政府等单位参加;营运车辆一般事故由当地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青岛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青政办发〔2010〕19号)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非营运车辆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响应与处置
  31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交通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指挥部宣布启动。市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Ⅱ级响应:指挥部宣布启动,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并向市主要领导汇报。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Ⅲ级响应:指挥部宣布启动,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并向市分管领导汇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必要时分管市领导应到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处置工作。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经营运输交通事故,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到现场协助处理。
  Ⅳ级响应:市公安局宣布启动,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由市公安局调度相关部门、警种开展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事故信息。
  32现场处置
  321现场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现场保卫调查小组、抢险救援小组、医疗救护小组开展工作,对受伤人员、物资、车辆等进行救援和抢险。救援抢险时应尽量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证,确需移动现场物品或者由于抢救人员造成现场变动的,应当做好标记和记录,准确、有效地标明原物品、人体、车辆的位置及相互关系。
  322现场秩序维护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现场划定警戒保护范围,按规定设置现场保护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内。必要时对现场实行封闭,开辟临时通道,指引车辆缓速通过现场或绕行分流。
  323现场勘查、调查
  现场勘查、调查工作应依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细致的进行。
  4后期处置
  41响应结束: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事故影响消除后,应急工作实施完毕,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补充应急所需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42新闻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小组负责。新闻发布应在市政府应急办的指导下,坚持正面引导和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向社会发布,并视情做好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结果等工作的后续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小组可在应急处置行动进行中和处置工作终止后,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3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小组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具体负责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44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45社会救助: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暂无力解决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垫付。
  46保险理赔: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47总结备案: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48事故调查:按照事故等级和性质,营运车辆事故分别成立市、区(市)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对事故涉及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非营运车辆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5培训与演练
  51指挥部应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预案培训或演练,保证应急人员具备相应的应急能力,熟悉自己的职责,具备完成指定任务所需的相应技能,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工作程序和应急准备中的缺陷与不足,理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检验应急人员对应急预案、程序的了解程度和操作技能,评估应急培训效果,分析培训需求,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52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工作所需软件和硬件的建设,定期检查落实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设备等应急资源的准备情况,识别额外的应急资源需求,保持所有应急资源的可用状态,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6附则
  61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6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青政办发〔2006〕6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处置投毒案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制定依据
  13案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青岛市处置投毒案件应急指挥部
  22指挥部办公室
  23现场处置指挥部
  24专家咨询组
  3预警机制
  31预警
  32信息报告及处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现场处置
  43应急处置力量使用
  44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
  45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46应急结束
  47新闻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治安保障
  65物资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72培训
  73演习
  74会议制度
  8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投毒案件应急机制,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我市发生投毒案件时,能够统一步调、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做好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案件分级
  131特别重大投毒案件(Ⅰ级):投毒案件一次致死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在我市发生的具有外交身份或政治影响的外国人、港澳台侨犯罪或被侵害的投毒案件。
  132重大投毒案件(Ⅱ级):投毒案件一次致死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伤亡、危害严重的投毒案件。
  133较大投毒案件(Ⅲ级):投毒案件一次致死人数达到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134一般投毒案件(Ⅳ级):投毒案件一次致死人数达到1人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处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投毒案件,主要包括:
  (1)在我市城乡饮用水源、食品源等民生设施中大量施放毒物;
  (2)在河流、海洋生态敏感区、水库区及其他地表、地下水源地大量投放毒物;
  (3)在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投毒,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
  (4)在重要、敏感的涉外场所投毒,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
  (5)攻击生产、贮存、运输有毒物质的设施和交通工具;
  (6)其他形式的重特大投毒案件。
  15工作原则
  处置投毒案件应遵循统一指挥、依法规范、以人为本、资源共享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青岛市处置投毒案件应急指挥部
  青岛市处置投毒案件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武警青岛市支队、市国家安全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驻青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2)研究处置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确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或方案;
  (3)组织评估案件造成的损失与影响;
  (4)确定处置运行机制建设、演习方案与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案件信息接收、分析、评估、传递等处置工作;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督查总指挥部重大决定的落实情况;
  (2)协调有关单位,加强各方联系沟通,动员有关单位参加处置工作;
  (3)掌握、报告案件处置情况,通报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4)建立和完善处置工作制度、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和检查各区(市)重特大投毒案件处置预案演习,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提出考核和奖惩建议。
  23现场处置指挥部
  根据案件分级,成立相应的现场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或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任指挥;在其未到达现场之前,由先期到达现场的公安部门职务最高者临时任现场指挥。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总指挥部关于处置重特大投毒案件工作的命令、决策,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统一指挥;
  (2)向投毒现场各参战单位部署处置重特大投毒案件的工作任务,协调、监督各方行动;
  (3)指挥各有关单位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救护伤员及实施紧急避险措施等;
  (4)组织开展重特大投毒案件的侦查、取证、抓捕投毒犯罪嫌疑人;
  (5)掌握投毒现场有关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提出建议,传达上级指令。
  24专家咨询组
  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处置投毒案件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
  (1)对投毒案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影响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发生投毒案件时,对整个投毒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处置措施,向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预警机制
  31预警
  市反恐办负责全市重特大投毒案件信息的搜集、监督和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及时收集在我市发生或可能发生投毒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的信息或其他与投毒相关的信息等。
  32信息报告及处置
  321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发生投毒案件后,应立即向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报警,“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接警。
  322市公安局接警后,在迅速报指挥部或市政府应急办的同时,在最短时间内调集“110”警车和现场所在地的警力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然后根据现场情况再视情调集增援力量。
  323各有关单位发现投毒案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案发地管辖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直报市政府。
  324市政府应急办将接报的重大以上投毒案件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案件发生后,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投毒案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指挥部报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启动;市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对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Ⅱ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请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分管副市长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对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请市政府应急办备案。由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市领导到场指挥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区(市)政府宣布启动,并组织处置。
  42现场处置
  42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指挥部命令后,立即按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就地就近参加投毒案件处置工作,并保证同指挥部的联络畅通。
  422投毒案件发生后,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有关领导及成员单位要立即赶赴现场或指定地点集结,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主动地投入处置工作,按分工分组,各负其责地开展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公安局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封锁投毒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周围的治安秩序;开展侦查破案,缉捕犯罪嫌疑人;参与投毒现场人员施救等工作;
  (2)市卫生局负责对中毒人员实施紧急救护,转移和指定医院抢救治疗;参与投毒案件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工作,组织对相关饮用水、食品等现场取样和实验室检测,及时确定毒物性质;负责组织开展消杀灭行动;
  (3)市民政局负责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现场群众;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被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进行监测;提供环境污染的现状;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与建议;参与处置投毒案件环境污染处理事宜;
  (5)市公安消防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侦毒、洗消工作,协同开展救护伤员、施救被困人员、疏散现场群众等抢险救援工作;
  (6)武警青岛市支队配合公安部门搞好投毒案件现场的控制工作,协助缉捕犯罪嫌疑人;
  (7)市国家安全局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投毒案真相,并协助公安机关缉捕犯罪嫌疑人;
  (8)市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有序地进行信息发布,协调媒体搞好信息公开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市委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重特大投毒案件的涉外、涉台工作,负责涉外、涉台记者的采访安排并制定对外报道意见;
  (10)驻青部队根据市政府的请求,发挥本单位优势,做好准备工作和参与投毒案件处置。
  43应急处置力量使用
  就近调派处置力量,优先考虑使用专业处置力量。必要时,请求驻青部队予以支援。
  44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单位要为参加应急处置人员配备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
  45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指挥部负责为中毒人员和投毒案件可能影响范围内其它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出安排,指导相关单位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协调有关单位予以支持,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6应急结束
  461当投毒案件处理工作已基本完成,案件危害和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投毒案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案件,由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重大案件由市政府应急办或指挥部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同时报市主要领导;较大或一般案件,由指挥部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
  47新闻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正面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经相关部门核实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前期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基本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视情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必要时可允许记者采访处置救援过程。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对获救伤员的救治,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
  512对获救其他人员的安置,由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承担,获救的外国人及港澳人员如需安置,应本着“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由邀请、接待单位负责;对于无邀请接待单位的,应参照国内人员进行安置,市政府外办可协助有关部门联系港、澳特区政府驻京办或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台胞、华侨的安置由市委台办、市政府侨办协调接待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
  513对死亡人员的处置,在公安等司法部门出具意见后,由民政部门协调所在地区(市)政府和所在单位办理,其中外籍和港澳侨胞死亡人员的处置,由市政府外办协调所在单位或接待部门负责。台胞、华侨由市委台办、市政府侨办协调接待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
  5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指挥部办公室对整个投毒案件处置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各参与单位针对职责分工,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材料档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由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确保在处置投毒案件过程中通信联络畅通。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及其他一切可用的联络手段。
  组织和协调相关单位,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投毒案件现场与市委、市政府间的联系。
  62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应急行动的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同时,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协调各有关单位明确医疗咨询、医疗救治或中毒人员转运和收治伤员以及卫生防疫等任务。并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紧急处置投毒案件的能力。
  6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建立处置投毒案件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65物资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为参战单位人员的培训、个人防护装备及日常维护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市卫生局确定常见投毒类型,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根据确定的常见投毒类型储备各种应急处理有关物资,并依据最大单体投毒案件所需数量的六倍以上储存。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处置投毒案件知识的宣传工作,使市民了解投毒案件的应急、报警、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2培训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对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进行适当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73演习
  市公安局会同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处置投毒案件的演习,加强各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提高指挥能力和处置水平。
  74会议制度
  本预案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应每年由市公安局主持召开一次相关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相互学习,保持本预案的有效性及可行性。
  8附则
  81对在处置投毒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投毒案件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批评。
  82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处置重特大投毒案件预案》(青政办发〔2006〕5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指导方针
  15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领导机构
  22运行管理机构
  3预测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42响应分级
  43基本响应程序
  44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赔付
  6教育培训和应急演习
  7监督检查
  8奖励与处罚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92实施时间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全市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
  14指导方针
  141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142各级政府应当把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物资;要加强防震宣传,动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要发挥驻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广大民兵和红十字应急志愿者等快速反应力量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青岛市区及其周边地区或海域,应由青岛市处置的地震灾害。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成员:指挥部下辖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报组、抢险救灾组、宣传报道组、社会交通治安组、后勤保障组、灾民安置组、次生灾害防御组,由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成,承担全市抗震救灾的组织协调与方案实施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
  (1)向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2)建议省政府宣布进入应急或临震应急状态,并视震情建议省政府决定在灾区采取特别管制措施。
  (3)决定启动预案,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决定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辖区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4)协调解决抢险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省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5)组织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协调跨市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2运行管理机构
  221指挥部办公室
  组长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成员单位:市地震局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由市地震局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协调各组开展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应急与救援工作精神和各位指挥的指示;起草审核指挥部的各类文件;汇总及起草震情通报、简报、信息、会商意见等;组织有关会议和接待工作;督查指挥部领导批示、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贯彻执行情况;整理指挥部的文书档案;安排指挥部值班及各项服务工作。
  222监测预报组
  组长单位:市地震局
  成员单位:市地震监测中心、市工程地震研究所、山东省青岛地震台、市勘察测绘院
  主要职责:地震监测预测、地震速报、灾情速报;收集地震信息,组织震情会商,提出地震预报意见或趋势判定意见;派出现场工作组,开展地震烈度、宏观异常现象、社会影响调查,编写地震调查报告。
  223抢险救灾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成员单位: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市公安消防局、市地震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青岛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指挥、调度驻青部队及医疗机构、应急志愿者抢救伤员;组织调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224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网络办、市文广新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市地震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教育局
  主要职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确定报道口径,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信息;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稳定社会。
  225社会交通治安组
  组长单位:市委政法委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经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政府口岸办、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火车站、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社会治安防控、消防灭火、实施特别管制措施;恢复被毁坏的铁路、道路、桥梁、港口、空港等交通运输设施及供电、通信设施,保障交通通信畅通。
  226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制定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筹集、预算和支出管理办法;及时拨付抗震救灾所需专项资金和救灾物资;管理救灾的捐赠款项和物资;监督救灾物资、善款的使用。
  227灾民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统计局、市地震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市商务局、市外办、市侨办、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安置疏散灾民,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统计受灾人员伤亡,评估灾害损失情况;拟定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需求援助方案。
  228次生灾害防御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凯联(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职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包括水灾、火灾、爆炸、毒品(气)泄漏、放射性污染、山体滑坡及其它次生灾害等。
  3预测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或者相应机构,要重视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收集、传递、分析、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进行科学预测。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一)地震临震预警Ⅰ级(红色):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测。
  (二)地震短期预警Ⅱ级(橙色):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测。
  (三)地震中期预警Ⅲ级(黄色):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测。
  (四)地震长期预警Ⅳ级(蓝色):对未来十年或稍长时间内存在发生60级或稍强地震的危险的区域做出预测。
  322预警发布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地震中长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省人民政府在发布临震预警的同时,可以宣布地震危险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在省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警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前兆观测系统
  市地震局负责采集电磁、形变、流体等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和震后趋势判定提供依据。
  332数字地震遥测台网
  青岛市数字地震遥测台网实时监测市区范围内发生的15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0级以上及邻近区域(包括海域)25级以上地震,10分钟内确定地震三要素(时间、震中位置、震级),为震后地震应急工作和趋势判定提供数据。
  333地震会商制度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召开全市范围的周、月、半年、全年震情会商会,遇紧急状态及时组织震情会商会,提出震情趋势预测意见,向市政府领导提供预报决策意见。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本市内陆地区及海域发生M≥50级以上的地震;
  (2)因灾死亡300人以上;
  (3)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万人以上;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4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本市内陆地区及海域发生M≥50级的地震;
  (2)因灾死亡5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4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本市内陆地区及海域发生M≥50级的地震;
  (2)因灾死亡50人以下;
  (3)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5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4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内陆地区及海域发生35≤M≤50级地震,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42响应分级
  421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2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权限
  Ⅰ级响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决定。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临震预警响应程序
  在已经发布临震预警的地区,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下列应急与救援准备工作。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响应程序
  1召集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部署应急与救援准备工作,适时发布命令、决定和公告。
  2加强震情监测,收集汇总地震前兆与宏观异常信息,随时报告震情趋势变化。
  3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答复群众咨询。
  4组织应急与救援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工作。
  6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设施准备工作。
  7组织撤离和疏散危险区人员。
  8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
  9及时妥善处置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指挥部各工作组响应程序
  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432Ⅰ、Ⅱ、Ⅲ级响应程序
  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受灾区(市)政府,按照下列响应程序开展工作。
  (一)市指挥部响应程序
  1召集紧急会议,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震情、灾情;建议省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建议省政府采取交通管制和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
  2迅速派出由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组成的灾情、险情航空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调查核实,对灾区房屋和桥梁、水库、道路、铁路等重要设施及大型企业损坏情况进行调查,确定应急救援方案。
  3派遣由各组人员组成的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灾区区(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自动并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4因救灾需要,确定社会力量参与紧急救助事项。
  (二)指挥部办公室响应程序
  1迅速汇总震情灾情,向市委市政府、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险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事项及内容。
  2编制《震情灾情快报》和《抗震救灾通讯》,供各级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报道依据;组织慰问团,拟定和发布《给地震灾区人民的慰问信(电)》、《告全市人民书》。
  3视震情,部署向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三)监测预报组响应程序
  地震速报、灾情速报、震情趋势判定,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站)。震后6小时内提出早期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初步确定地震类型;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科学考察工作。
  (四)抢险救灾组响应程序
  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提出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方案;开展卫生防疫,防治传染病疫情发生与蔓延。
  (五)宣传报道组响应程序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信息,及时澄清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稳定社会。
  (六)社会交通治安组响应程序
  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毁损的道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
  (七)后勤保障组响应程序
  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八)灾民安置组响应程序
  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安置疏散灾民;设立救灾物资供应点,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物品;统计与评估灾害损失,提出灾后恢复重建方案。
  (九)次生灾害组响应程序
  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闭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十)受灾区(市)政府响应程序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采取下列紧急救援措施:
  1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矿山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抢救被压埋人员。
  2卫生部门迅速派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测队伍抢救伤员,采取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疫病暴发流行,监测灾区水源、食品卫生,确保灾区饮食安全。
  3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道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设施,公安交警部门迅速组织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4通信部门、电信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畅通。
  5电力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生产、生活供电。
  6民政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被服、食品等救灾物品,转移、安置灾民。
  7商务、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和单位迅速调运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物品的供应。
  8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市政公用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设施进行抢险排险;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鉴别可用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9公安部门及驻受灾区(市)武警部队要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和金融、仓储、救灾物资集散点以及监狱、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10公安消防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次生火灾的发生,及时组织灭火施救。
  11环保、安监等部门和石化、冶金、建材等企业要严密监视、预防和处置地震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露、辐射事件。
  12国土部门做好地震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3水利、矿产等部门和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塌坝、河岸决堤、矿井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4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灾情速报,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宏观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15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及时提出救援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及时接受紧急援助。
  16地震、文广新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安定民心,稳定社会。
  17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应急预案要求,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33Ⅳ级响应程序
  (一)市地震监测中心震情值班室在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第一时间,立即通知监测预报组组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和宣传报道组组长。
  (二)必要时由上述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成员单位。迅速到达指挥部待命。
  (三)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最短时间内,将震情信息,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通知震中所在地的区(市)政府。
  (四)发生地震的区(市)政府,立即启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地震范围;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震社会影响调查情况。
  (五)监测预报组迅速判断地震三要素,进行紧急会商,尽快判断震情趋势;立即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和社会影响调查。
  (六)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宣传有关地震、防震知识,及时澄清地震谣言、谣传。
  434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响应程序
  当出现地震谣言、谣传,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时,市地震局视情上报市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谣言发生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平息谣言、谣传,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市地震局。
  44应急结束
  44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指挥部对救援工作全面评估。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结束应急救援行动,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参加救援单位和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助工作结束的有关情况。
  442临震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告指挥部有关领导。指挥部办公室确认临震警报撤销后,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443一般地震和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局要及时报告指挥部指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444震后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应将应急处置总结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因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12灾区政府应当根据震灾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部署灾区重建工作。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灾区重建规划。
  52保险赔付
  驻青各保险公司应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6教育培训和应急演习
  宣传、地震、教育、文广新、红十字会等部门应积极开展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应急避险等地震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应教育学生掌握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动员居(村)民做好家庭应急准备,储备必要的食品、药品、工具等自救物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整合应急救援力量,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地震应急演练。
  7监督检查
  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正确实施。
  8奖励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行为进行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文中“M”为magnitude震级的英文缩写,是指按国家标准(GB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92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6月29日印发的《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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