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1月20日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发〔2009〕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9日
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1.2制定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处置分工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报告
4.3应急处置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评估和总结
5.5公众心理干预
5.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2通信保障
6.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6.4应急队伍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物资保障
6.9财力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技术研发保障
6.12法制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演练
7.3考核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发布实施
9.附件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1.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青岛、文化青岛、和谐青岛、开放青岛、宜居青岛”的总体目标,积极防范、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对事故灾害的充分预防和有效控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实现以下目的:
(1)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优化应急资源配置,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和机制;
(2)规范突发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3)建立分工明确、优势互补、责任到人和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4)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指导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系统防范、科学决策、正确处置和高效快捷,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健康、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3.2按照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市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市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市的力量和资源即可处置的事件。
《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青政办字〔2009〕49号)是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及本市行政区划以外、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由市政府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人员伤亡。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坚持分级管理和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基本指挥主体,各专业部门是应急响应的基本处置力量。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化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跟踪、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引进和集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着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发挥驻青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区市、镇(街)、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公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委、市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
专项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
地方应急预案:是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各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社区、村(居)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和驻青部队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青有关单位、武警青岛市支队负责人组成。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相关副市长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指导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3)整合全市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各领导小组、指挥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补充其职能、强化其作用、规范其名称、完善其机制;
(4)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5)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国家部委、省、驻青部队等有关方面的关系;
(6)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省、国家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的应急预案;
(7)分析总结年度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3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
(2)执行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协助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3)定期组织修订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区市、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
(4)指导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5)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2.1.4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依托现有技术平台,整合全市的信息资源,建设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指挥平台。
2.1.5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并建立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库。
应急管理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跟踪国内外公共安全科学最新发展趋势,加强沟通与联系,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本市中长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决策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演练评估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2.1.6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和机制。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2处置分工
2.2.1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2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市民政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市安全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市卫生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市公安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调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2.3 各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3.监测与预警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整合已有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
3.1.2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风险隐患数据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所属地区、部门、系统造成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分析,及时将预测结果通报相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1.3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涉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有关区市人民政府。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3.2.2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2〕2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2.4预警信息发布后,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预警信息立即作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2.5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6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权依据突发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各区市人民政府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作出适当调整。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市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市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市分管领导到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整个事件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全权负责处置。
4.2信息报告
4.2.1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及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信息,并在1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将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处置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迅速向市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2.2 各单位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3.2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或者应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4.3.3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区市、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协助。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3)协调有关区市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驻青单位与区市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需要市政府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3.4 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次生(衍生)灾害预防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干预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伤亡人员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海域陆域水文组:由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防办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事发海域的海洋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事发地域的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涉港澳台工作组:由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市公安局、市金融工作办、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
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青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驻青部队和市武警支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市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5 区域合作
市政府加强与毗邻市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危害因素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事件损失情况、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作出评估,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对紧急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依据评估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灾或转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2.2法定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社会募捐动员机制,发动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5.3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评估和总结
5.4.1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适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事件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5.4.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省组织进行调查的,市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市政府、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5.4.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
5.4.4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5.5 公众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应邀请有关心理专家,对社会公众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的疏导。
5.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城市信息系统资源,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在应急状态下的指挥信息实时传输以及辅助决策功能,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
6.2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6.3.1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3.2 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4 应急队伍保障
6.4.1 应急队伍组成
(1)公安消防队伍、人民解放军驻青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
(2)公安、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卫生、环保、安全监管、人防、气象、地震、海事等部门和行业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3)厂矿企业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便在第一时间参与协同救援,减少突发事件的损失。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和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相关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
6.4.2 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调动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按照骨干和专业队伍为主体、专兼职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6.5 交通运输保障
6.5.1建立健全应急交通运输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
6.5.2突发事件发生后,铁路、桥隧、高速公路和机场等管理部门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市内道路、桥隧、铁路、空港、海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后续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市急救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卫生局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市卫生局、市食安办、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密切协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等安全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积极配合市卫生局,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3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网络、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必要时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居民自治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有关部门必须迅速办理。
6.8 物资保障
6.8.1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救灾物资储存、调拨体系和实施方案。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应合理规划、建设指挥处置物资器材仓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保障指挥、处置需求。
6.8.2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省市和地区应急救援物资调剂供应机制,以备本地区应急救援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8.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6.8.4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6.9 财力保障
6.9.1市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9.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支持、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6.9.3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9.4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9.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依据青岛城市总体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10.2 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
6.11 技术研发保障
由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和市电政信息办负责,依托驻青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促进物联网技术在突发事件预警环节中的应用。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定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承灾载体的脆弱性及预防技术研究,辅助指挥决策技术,多因素、多环节和多灾种的综合风险处置及救援技术研究。
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监测、预警、分析和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与能力。
6.12 法制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依法制定本市处置突发事件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7.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负责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公共安全应急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 演练
7.2.1 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做好联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2.2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3 考核奖惩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预案。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9.附件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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