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主要依据
为了深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起草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音像设备配备和记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音像记录细则》)。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如下: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执法机构利用音像设备对有关执法活动过程进行的同步记录,是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的重要方式。完善音像设备配备和记录工作制度,是深入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举措。制定《音像记录细则》的主要依据有:《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山东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近日,组织起草了文件“初稿”,经过多次集中研究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向省局各处室、单位和省药监局、16市局征求了修改意见,并赴基层调研座谈,听取关于装备配备的情况及相关建议。通过修改完善,形成了文件“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事项
《音像记录细则》共五章二十八条及两个附件,主要对设备定义、职责分工、配备比例、配备标准、音像记录情形、重点记录内容、音像记录保存与使用等事项进行了规定。规定办案机构一般按照不低于执法人员编制数60%的比例配备单人音像设备,其他执法机构可参照比例适当配备。梳理出8类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形和10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音像记录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音像记录工作的具体要求。考虑到市县不单设药监局的实际,根据省药监局意见,明确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执法音像设备配备和记录工作,适用《音像记录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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