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数据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对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环节作了部署和安排,提出要“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2019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川办发〔2019〕67号)专项改革方案。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研究建立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集聚。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有关精神,落实国家、省科学数据改革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科学数据管理,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及应用水平,结合成都实际,制订《成都市科技数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19〕67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29条,主要包括科技数据的管理组织架构、管理平台、采集汇交与保存、共享与利用、保密与安全等内容。在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基础上,针对科技数据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工作实际,从数据的管理范围拓展、管理平台建设、采集汇交细化、市场化应用四个方面开展创新探索。
一是在数据管理范围上,根据数据赋能使用需求将科学数据拓展为科技数据。在国家、省以R&D数据为主的科学数据基础上,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活动以及科技创新资源数据(包括创新平台、创新载体、创新企业、科技成果、科技人才、仪器设备、科技文献、专利数据等)。
二是在数据管理统筹上,以建设科技数据中心为抓手打破科技数据管理分散现状。建设全市科技数据管理、开放共享、应用、服务一体的数据中心,实现三大功能:一是数据管理服务,为科技数据主管部门提供业务管理工作支撑,为有关职能部门和法人单位数据采集汇交提供培训、咨询与技术服务支持;二是数据汇集与交换,向下采集汇聚全市数据,向上向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汇交数据;三是数据应用共享,对全市原始科技数据分类挖掘、整理加工后,对外呈现或提供可用性好、易用性强、价值高的结构化数据资源。
三是在数据采集汇交上,明确组织架构、细化实施方式。在国家、省明确的采集汇交组织原则、汇交范围基础上,以应用需求为导向,细化采集目录编制原则与方式;明确数据汇交的牵头组织部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所依托的渠道平台;强调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数据必须汇交,社会资金形成的科技数据鼓励汇交,丰富原始科技数据来源。
四是在数据开放共享上,突出市场化增值开发应用。国家、省实施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重点在数据的规范采集、管理、公共共享,本办法除落实国家、省的要求外,明确提出通过市场化运营推动科技数据开放共享;明确以科技创新券支持方式,鼓励数据拥有单位向科技型企业、产业功能区、高品质科创空间提供数据使用(增值)服务;明确以科技项目支持方式,鼓励数据分析研究单位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公共决策研制提供数据支撑方案。

解读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解 读 人:孔祥川
联系电话:028-61881758
相关链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数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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