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成办发〔2021〕42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签发时间:2021-04-23生效时间:2021-05-26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科技数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3日
成都市科技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19〕6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科技数据管理,保障科技数据安全,提高科技数据开放共享及应用水平,服务科技型企业培育,服务产业功能区、高品质科创空间建设等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数据主要包括: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研发数据;
(二)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四)在科技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五)创新平台、创新载体、创新企业、科技成果、科技人才、仪器设备、科技文献、专利数据等科技创新资源数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本级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技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科技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机制
成都市科技数据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各主管部门、法人单位分工负责。
第五条单位定义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指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所称法人单位,指成都市境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遵循原则
科技数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数据共享、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提升应用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牵头单位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数据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科技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规划建设成都市科技数据中心;
(三)组织开展全市科技数据采集(征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科技数据资源目录;
(四)协调推动科技数据规范管理及开放共享。
第八条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在科技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各级科技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部门科技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细化本部门科技数据资源目录;
(二)统筹推进本部门科技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有条件的可建设本部门的科技数据中心,并为科技数据中心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三)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技数据管理,及时将有关目录和数据汇交到相关科技数据中心。
第九条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在科技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数据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技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保证科技数据准确、完整、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定科技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按照要求将本单位科技数据及开放目录向相关科技数据中心汇交,积极开展科技数据共享服务;
(五)保障本单位科技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资金和人员。
第三章 科技数据中心
第十条建设原则
市科技数据中心由市科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委托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法人单位建设。
支持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法人单位建立行业、区(市)县、产业功能区等科技数据中心,鼓励拥有较大体量科技数据资源或特色科技数据资源的法人单位建设单位科技数据中心,形成一体化的全市科技数据中心体系。
第十一条中心职责
市科技数据中心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市科技数据中心科技数据管理基本制度和有关技术规范;
(二)承担全市科技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
(三)负责全市科技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四)编制并公布成都市科技数据资源目录;
(五)建设并运行成都市科技数据管理系统;
(六)保障科技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全市科技数据开放共享;
(七)提供全市科技数据汇交、宣传、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服务;
(八)加强科技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建设保障
科技数据中心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所需建设、运维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三条采集组织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定期组织编制市科技数据采集目录,委托市科技数据中心对照目录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根据产业功能区、高品质科创空间建设等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对科技数据使用需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率先推进相关科技数据的目录编制和采集工作。
第十四条汇交组织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建立科技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汇交制度。各主管部门按照采集目录,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本部门非涉密科技数据汇交至市科技数据中心。涉密科技数据的汇交按有关保密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财政资金数据管理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加强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活动形成的科技数据管理,建立先汇交科技数据、再验收的机制,验收后产生的科技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十六条社会资金数据管理
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技数据向相关科技数据中心汇交。
第十七条数据保存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技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设施,保障科技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 共享与利用
第十八条开放原则
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数据规范
科技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应确保科技数据来源明确、一致、完整、可靠。目录明确界定各类科技数据资源的内容、责任部门、提供部门、数据共享属性、涉密属性、共享范围、获取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开发增值
支持法人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对科技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技数据产品。鼓励科技数据中心、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第二十一条支撑决策
聚焦重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以专项科技项目的方式,支持数据分析研究机构开展科技数据产品/解决方案研制,服务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公共事务决策支撑需要。
第二十二条引导赋能
科技数据运营服务按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有关规定实施。探索以科技创新券支持为主的方式,鼓励科技数据中心、法人单位向科技型企业、产业功能区、高品质科创空间提供科技数据使用(增值)服务。
第六章 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遵循法律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技数据,其采集(征集)、加工管理、汇交、保存、共享与利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加强内控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技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技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技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技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强化安全
科技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完善科技数据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对重要的科技数据进行异地备份,确保科技数据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工作评价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技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特殊数据
涉及国防领域的科技数据管理制度,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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