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济人社发〔2021〕13号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济宁市人社局等八部门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渠道,在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劳动用工不规范、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国家和省先后出台政策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济宁市人社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都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出台目的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通过厘清新就业形态不同的用工形式,明确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压实政府有关部门和平台企业的责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更好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41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主要包括规范劳动关系、合作用工形式和其他用工形式,明确了权益保障责任。对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与其他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二)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主要包括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和民主协商等权利。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保险或城乡居民保险;督促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

(三)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主要包括优化就业创业指导、社会保险经办、职业技能培训、城市建设配套和文化教育供给等服务内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渠道;优化城市配套设施,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四)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完善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拓宽工会组织维权服务范围、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等工作。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224

文件正文:http://www.jining.gov.cn/art/2021/12/24/art_59679_2748468.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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