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鲁医保发〔2021〕5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对新纳入《国家药品目录 (2021年)》的乙类药品,根据参保人员参保性质和药品分类,执行不同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其中参保职工使用乙类西药、中成药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20%、15%;参保居民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25%、20%,同时将我市现药品目录中个人先自付比例超过上述标准的乙类西药,个人先自付比例下调至职工20%、居民25%;治疗性院内制剂、严重精神障碍用药、中药颗粒的个人自付比例按现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国家药品目录 (2021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区市医保和人社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协议期内,若国谈药品存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国家医保局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四、对目前剩余的原省增补药品,将按照省医保局统一部署完成调出工作。对大病保险特定药品,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 2021 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做好政策衔接;未纳入的暂按现规定执行。
五、中药饮片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在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前,暂按现规定执行。
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落实好药品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合理配备和优先使用目录内药品,各级医保和人社部门将通过完善管理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情况的协议管理等,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特别是对国谈药品,医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压实医疗机构首要责任、健全管理支付政策、完善“双通道”机制等措施,提升供应保障合力,切实保障药品落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凡例
2.西药部分
3.中成药部分
4.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5.中药饮片部分
6.山东省暂时保留的非国家药品目录品种
7.治疗性医院制剂部分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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