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 索引号:11370000004504679L/2021-16240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水利厅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责任编辑: 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时间:2021-12-24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我厅2014年11月印发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鲁水政字[2014]18号),该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2018年6月29日进行了修订。《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保证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依法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该办法继续发挥作用,现拟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征求多方意见后,修订印发实施。

   二、征求意见过程

为了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3月3日分别在省水利厅内网和省水利厅官网下发了征求意见通知,征求范围是各市水利局、厅各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和部分驻济招标代理企业,同时通知要求各市局负责征求辖区内相关从业单位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我处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对合理建议进行了采纳在。

    三、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

近年来,水利工程投入资金量大,工程项目多,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程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我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实施以来,实现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章可循,为招标投标的规范开展,特别是对招标投标准备、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更好的发挥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需要继续延续实施、

四、主要内容修改说明

近年来,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量剧增,其中恶意、虚假投诉随之增多,为维护质疑和投诉双方及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和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拟将原办法中“第十三条”变更为: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投诉。投诉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投诉人在全省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同时推送信用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于超出投诉时效的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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