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城管办发〔2021〕18号
遂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数字城管工作考评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专业公司:
《遂宁市数字城管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城管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遂宁市数字城管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为实现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的客观评价,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监督指挥功能和作用,着力调动各责任单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积极性,切实推动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依据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国家标准,在充分考虑遂宁客观实际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评价机构
遂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二、考核评价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三、考核评价内容
遂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所涵盖的城市部件、事件管理。具体包括对巡查发现案件(信息采集监督员发现的案件、视频监控发现、噪音监测系统生成、油烟监测系统生成的案件)和公众举报案件(包括领导批示件、市民群众举报投诉件、媒体曝光以及其他投诉案件)的处置考核。
四、考核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30428.2-201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4部分:绩效评价(GB/T30428.4-2016)》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8部分:立案处置结案(GBT 30428.8-2020)》所涉及的标准和要求。
五、考核评价方式
由市城管办依据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数据,并参考社会公众对各责任部门评价,分月度、季度和年度对数字城管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体系分为A、B、C、D四类,A类为单独建设平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B类为市级平台覆盖的辖区及市直园区管委会,C类为数字城管涉及的市直部门,D类为数字城管涉及专业处置公司。
六、考核评价细则
(一)月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1. 船山区、市直园区、市直部门、专业公司得分分值=处置率×15分+按期处置率×30分+结案率×30分 +(1-返工次数/处置数)×20分+工作量得分-月扣分分值(每月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2. 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安居区得分分值=按期结案率×30分+结案率×20分 +(1-返工次数/处置数)×20分+工作量得分(最高15分)+事部件类别率得分(最高15分)-月扣分分值(每月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二)季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县(市、区)、市直园区、市直部门季度考核分值=本季度月考核平均值-现场考核扣分
现场考核扣分:每季度现场抽查案件不少于200件,发现案件处置不规范,存在错废、错立、错派、错结、轻微、重复等不符合数字城管标准规范要求的,每件扣0.5分(累计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县(市、区)、市直园区、市直部门年度考核分值=四个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值+加分分值(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扣分分值(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各加、扣分项目详见附件2。全年无应处置数的市直部门得分按照有应处置数市直部门年度得分的平均分进行核计,拒不接入数字城管平台的市直部门年度得分为零分。
七、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处置公司,并通过遂宁日报、遂宁新闻网、遂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遂宁市城管执法局网站、遂宁城管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
(二)月度考核连续二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在同类型中排位最后1名,且得分在85分以下的,由市城管委(办)领导对相应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同季度两个月在同类中排位最后1名,且得分在85分以下的,由相应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在全市数字城管工作相关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对约谈后或会议表态发言后仍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直接扣减城市管理年度目标考核分0.5分/次。
(三)考评结果纳入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数字城管在县(市、区)、市直园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中占20分,在城市管理责任部门(单位)考核中占10分,数字城管百分制得分与折合后得分关系详见附件3。数字城管在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中占比发生变化时,数字城管得分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
八、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遂城管办函〔2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遂宁市数字城管工作月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2.遂宁市数字城管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加扣分项目
3.遂宁市数字城管工作折合得分情况
附件1
遂宁市数字城管工作月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
工作开展情况(100分) 工作开展情况(100分) | 船山区、市直园区、市直部门、专业公司考核指标 | 处置情况 (15分) | 处置率为处置数占应处置数的百分比率。(应处置数:应派遣数中,派遣员实际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应该完成处置的案件数;处置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应按处置规范要求完成处置的案件数,为同期的按期处置数和超期处置数之和) | 得分分值=处置数/应处置数×15分 |
按期处置情况(30分) | 按期处置率为按期处置数占应处置数的百分比率。(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在处置时限内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 得分分值=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30分 | ||
结案情况 (30分) | 结案率为结案数占应结案数的百分比率。(应结案数:立案数中,应按照时限和处置规范结案的案件数;结案数:应结案数中已办结归档的案件数,包括同期的按期结案数与超期结案数之和) | 得分分值=结案数/应结案数×30分 | ||
返工情况 (20分) | 1减去返工次数除占案件处置数的百分比率的差。(返工次数:因未通过监督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所有案件返工的次数之和) | 得分分值=(1-返工次数/处置数)×20分 | ||
工作量 (5分) | 当月结案案件数量 | 在3000件(含)以上得5分;在2000件(含)至3000件得4分;在1000件(含)至2000件得3.5分;在500件(含)至1000件得3分;100件(含)至500件得2分;在50件(含)至100件得1.5分;在50件以下得1分 | ||
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安居区考核指标 | 按期结案情况(30分) | 按期结案率为按期结案数占应结案数的百分比率。(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结案的案件数) | 得分分值=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30分 | |
结案情况 (20分) | 结案率为结案数占应结案数的百分比率。(应结案数:立案数中,应按照时限和处置规范结案的案件数;结案数:应结案数中已办结归档的案件数,包括同期的按期结案数与超期结案数之和) | 得分分值=结案数/应结案数×20分 | ||
返工情况 (20分) | 1减去返工次数除占案件处置数的百分比率的差。(返工次数:因未通过监督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所有案件返工的次数之和) | 得分分值=(1-返工次数/处置数)×20分 | ||
工作量 (15分) | 当月每平方公里立案案件数量(快速上报案件5件折合为立案案件1件纳入计算,折合后的快速上报案件数不得高于正常立案案件数的30%)。建成区面积:安居8平方公里、射洪25平方公里、大英20平方公里、蓬溪10平方公里 | 每平方公里立案案件数等于或高于150件得15分,每少1件(不足1件按1件核计)扣0.1分。该项实行倒扣分制,直到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
事部件类型立案情况(15) | 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立案类别率,事部件立案类别率=立案5件及以上类别数/事部件总类别数*100%;部件立案情况,部件立案比率=部件立案案件数/事部立案案件总数*100%。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2013)》确定事部件小类数核计;快速上报案件不纳入本项核计 | 立案类别率等于或高于45%不扣分,每低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核计)扣0.2分;部件立案比率等于或高于15%不扣分,每低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核计)扣0.5分。该项实行倒扣分制,直到分值扣完为止 | ||
扣分项(累计扣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承办情况 | 承办单位对派遣案件拒不受理、处置;或因处置不到位,导致数字城管案件形成书面督办催办 | 每件次扣0.5分 | |
督办后仍未按时完成,形成二次督办的 | 每件次扣1分 | |||
承办单位不按派单要求规范填写处置过程、处置结果等内容;或回退工单未准确说明理由及建议;或回退案件中,经核实为不应回退的 | 每件次扣0.5分 | |||
缓办情况 | 当月案件缓办率(缓办数/应处置数)不得大于7% | 每超过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核计)扣1分,该项最高扣5分 | ||
平台工作 | 受理、立案、派遣、结案、核查不及时,存在超期或是集中批量处理等问题 | 每件次扣0.1分 | ||
协调情况 | 涉及单位、部门职能交叉或责任不明的案件,由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在案件涉及单位中指定处置部门或牵头处置部门,指定处置部门或牵头处置部门拒不处置或处置不力的,或协办单位拒不协助或协助不力的 | 每件次扣0.5分 | ||
举报投诉情况 | 群众举报问题处置不到位,当月应处置结案而未结案的 | 每件扣0.5分 | ||
处置不彻底,市民反复投诉(不包含处置期内的反复投诉),形成二次派单的 | 每件次扣1分 | |||
信息报送情况 | 未按时报送当月数字城管工作开展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及其他要求报送的信息资料的 | 扣0.5分/次 | ||
多次催缴,仍不报送的 | 扣1分/次 | |||
通报曝光情况 | 承办单位案件处置不力,被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形成督查督办交办件的案件;或是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 每件次扣2分 | ||
落实领导签批情况 | 对市级领导批示指示未有效落实的 | 每件次扣3分 |
注:若被考评单位某月应处置案件数为零,则该月不计得分,且该月相应从季度、年度考核计算的月数中剔除。
附件2
遂宁市数字城管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加扣分项目
项目 | 项目内容 | 分值 |
加分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 1.数字城管工作获得市级(含)党委政府以上表扬或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 加2分/次 |
2.数字城管案件处置通报被县(市、区)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 加1分/次(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 |
3.经验做法在市级(含)新闻媒体登载的 | 加1分/次 | |
4.经验做法被省级(含)以上新闻媒体登载的 | 加2分/次 | |
5.数字城管工作在市城管委(办)每月和季度通报中被点名表扬的 | 加0.5分/次 | |
6.工作经验或典型做法受到市城管委(办)通报表扬的 | 加0.5分/件 | |
7.积极向市数管中心报送信息资料,并被通报或简报等采用的 | 加0.5分/件 | |
扣分项目(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 1.未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或科室负责数字城管工作的 | 扣2分 |
2.未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案件受理、处置、反馈、协调工作的,或未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数字城管工作,或分管领导未组织研究数字城管工作的,或未配备数字城管工作必要办公设备的 | 扣1分 | |
3.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安居区等单独建设有数字城管平台的县(市、区),未建立专门的信息采集队伍的,或采集队伍人数配置低于0.7人/平方公里的 | 扣2分 | |
4.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安居区等单独建设有数字城管平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事件类型涉及责任单位,每少接入一个 (城市管理主责部门、街道社区、通信运营商、水电气、涉及城市管理的其他国资企业等,有派遣处置案件视为接入) | 扣0.2分/个 | |
5.工作机制不完善,运行制度不健全,内部流程不规范的 | 扣2分 | |
6.数字城管工作被通报批评的,或不积极参加各类数字城管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的 | 扣0.5分/次 |
附件3
遂宁市数字城管工作折合得分情况
数字城管百分制得分 | 县(市、区)及市直园区折合后得分 | 市直部门折合后得分 |
95分(含)以上 | 20分 | 10分 |
90(含)—95分 | 19.5分 | 9.7分 |
87(含)—90分 | 19分 | 9.5分 |
84(含)—87分 | 18.5分 | 9分 |
80(含)—84分 | 18分 | 8.5分 |
77(含)—80分 | 17分 | 8分 |
74(含)—77分 | 16分 | 7分 |
70(含)—74分 | 13分 | 6分 |
65(含)—70分 | 10分 | 4分 |
60(含)—65分 | 5分 | 2分 |
60分以下 | 0分 |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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