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城管发〔2021〕19号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综合执法局、区(市直园区)城管执法分局,局机关各科室、支队、中心:
经研究同意,现将《遂宁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30日
遂宁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树立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加快推进高素质专业化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在编人员(含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编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着装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岗履职期间须按照规定着制服,且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规范着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春秋(冬)常服时,制服内应着春秋常服配套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二)着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时,制服内应着春秋常服配套衬衫。
(三)着夏服时,夏装制式长、短袖衬衫与制式单裤(裙)配套穿着。制式长(短)袖衬衫下摆扎于裤(裙)内。
(四)着防寒大衣时,应与冬季制式裤配套穿着。
(五)除在办公室、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着春秋(冬)常服或执勤服时,男士戴大檐帽,女士戴卷檐帽;着夏服时男士戴大檐凉帽,女士戴卷檐凉帽。
(六)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时,除主管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七)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八)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臂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识,不同标识不得混戴。
(九)着制服时,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通常应着制式皮鞋(含凉皮鞋)、雨鞋。着便鞋时,只准着黑色或深色皮鞋;着凉皮鞋时,前不露趾,后不露跟。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不得穿拖鞋、赤脚穿鞋或者赤脚。
第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制服:
(一)执行与城管执法无关任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不宜着制式服装的,执行督查考核、暗访等工作可不着制服;
(二)非工作时间;
(三)女性城管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服的情形。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一般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时问,统一换装。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使用仿制、拆改的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非公务需要不得穿着制服出入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地。
第七条 退休、调离和辞职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将标志标识交回所在单位;被开除、辞退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由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第三章 仪容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姿态良好、精神饱满,充分展示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整洁。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头、蓄胡须,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执法人员不得散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装扮应当得体。着制服时,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手链、领饰、胸饰、戒指等首饰。女执法人员可适度淡妆,但不得浓妆艳抹。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佩带其他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徽章。出外勤时,执法证统一悬挂于胸前,非工作需要,不得背、挎包。
第四章 举止言行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时,应姿态端庄,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不得嬉戏打闹、大声喧哗,不得斜靠、倒卧、翘腿等。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制服,出外勤时,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步行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四人以上通常应整队行进。进入室内时,应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制服参加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整队带往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场时,依次退场。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饮酒,酒后严禁驾驶机动车辆。除执行公务外,不得将标有城管执法标志的车辆停放在餐饮、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门前,不得违章停放在人行道或车行道上。各级部门应加强对城管执法车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做到执法车辆专人驾驶,定点停放。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亮明身份,礼貌待人,文明用语;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态度和蔼、表述通俗准确,严禁使用生、冷、硬的执法忌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健全队容风纪检查制度,对本地区城管执法队员文明执法、仪容仪表和行为规范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市城管执法局开展不定时督查,督查情况列入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督查人员应当切实履行督查职责,严肃督查,不敷衍了事,不打击报复,不滥用职权。开展督查工作时要有两名以上督查人员在场,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发现违规行为后,现场指出违规事实。
第十九条 对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执法人员,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绝、阻碍督查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暂扣执法证件,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并视情况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取消当年评优授奖、提拔晋升、教育培训资格,并直接扣减所在单位(部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分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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