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促进存量工业土地转型升级的意见(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集约化发展,加快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14〕11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盘活城区老工业区存量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青政办发 〔2015〕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30号)等要求,经区政府研究,现就促进存量工业土地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转型发展,以蓝色高端新兴为导向,积极盘活存量工业土地, 加快“腾笼换鸟”步伐, 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突出重点区域和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完善产业布局,制定支持政策,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统筹协调、集聚发展
  结合区域定位和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城区功能,划定重点转型升级区域或园区范围 ,逐步实施盘活改造目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充分挖掘存量用地资源,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高效集约利用水平。
  (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严格用地标准,强化城市空间形态,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坚持积极实践和稳妥推进相结合,以楼山片区为重点,有序推进城市更新。
  三、发展方向
  鼓励在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发展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先进制造、现代物流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总部及营销、研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有关机构总部,或者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先导,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为内核并相互融合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四、适用范围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权属清晰、四至清楚、无争议的存量工业用地,报李沧区促进存量工业土地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型升级办”)同意,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查通过的转型升级区域或园区。
  五、开发方式
  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通过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联合开发、政府主导开发等模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型升级。
  (一)不改变原土地用途
  1.利用原有建筑,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进行升级改造。
  2.利用原有建筑,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3.拆除原有建筑,通过重新建设方式进行升级改造。
  (二)改变原土地用途
  1.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改变原土地用途,转型发展服务业。
  2.通过土地收储改变原土地用途,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
  六、支持政策
  (一)资金支持政策
  1.转型升级专项基金。利用转型升级企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建立企业转型升级专项基金,统筹用于企业转型升级工作,优先解决补交土地出让金企业转型实际困难。
  2.创新转型专项资金。设立6000万元的创新转型专项扶持资金,对于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园区)以及区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债权或股权投资。
  3.优先推荐政策性贷款。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在产业集聚、科技创新、总部经济等方面具有引领性、示范性作用的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贷款。
  4.产业园区支持政策。经区转型升级办认定的各类产业园区,由区政府按照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度,给予园区一定补助。
  5.其他配套政策支持。对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在创客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企业上市挂牌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的相应政策,优先争取支持。
  (二)土地支持政策
  1.不改变土地用途转型升级。经批准利用原有建筑兴办生产性服务业的,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拆除重建转型升级后仍保留工业用途的,不需另行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及房屋登记用途。转型升级为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指导目录中确定的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新设立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继续实行按工业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暂不补交地价。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土地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2.改变土地用途转型发展服务业。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转型发展服务业的,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原土地为划拨用地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规划变更后土地评估价格与原用途土地评估价格总额50%的差额;原土地为出让用地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规划变更后土地评估价格与原出让土地剩余年期评估价格的差额。土地评估时点按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间确定,出让年限按照法定用途出让年限确定,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3.利用存量房产转型升级。转型为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城融合的生产性服务、体育、文化、旅游、养老、商服等服务业的, 土地用途和权利人可暂不变更,如需增加容积率或拆除重建的, 以协议方式办理。
  4.鼓励成片联合开发。相邻地块,鼓励企业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联合进行开发;或由政府按照统一容积率,收储后进行开发。转型升级项目周边符合规划的边角地、插花地 、夹心地等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土地,可采取存量补地价或收储方式纳入转型升级项目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改造。
  5.房屋可分割转让。转型升级项目,除教育、医疗、养老等用途的,可分割转让。
  6.土地手续办理费用补助。对于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手续办理过程中缴纳的费用给予补助。
  (三)其他支持政策
  1.净空发展规划预留。对经规划论证、但超过当前净空限高的项目,可一次性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在机场搬迁后的限高要求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阶段建设,待机场搬迁后,完善相关手续。
  2.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0号)“工业用地建设厂房,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执行,即工业用地建设厂房,配套费第一层按照400元/平方米征收,第二层按照200元/平方米征收,三层及以上免征配套费。对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李沧区促进存量工业土地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区促进存量工业土地转型升级工作的政策制定、检查监督、协调调度等工作。区转型升级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名,作为全区促进存量工业土地转型升级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转型升级工作。
  (二)实施程序
  1.申请。土地权利人向区转型升级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土地情况、企业情况、房地产权属证明、改造升级内容、预期目标、进度安排等,并提报规划论证方案(设计方案)、使用功能。 规划论证方案(设计方案)和使用功能,原则上应符合控规确定的土地用途;保留工业用途进行升级改造,需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如配建人才公寓、建设孵化器应严格执行市政府相关规定,并提供立项文件和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审查。按照职责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在产业规划布局、资源能源利用、房地产权属、土地利用效益、规划指标、使用功能、科技创新体系、市政基础配套等方面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区转型升级办公室。
  3.服务。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区转型升级办公室负责,将项目升级方案报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同时,指导项目完善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三)职责分工
  1.区发展改革局是转型升级工作的牵头实施单位,负责编制转型升级规划,统筹产业发展引导,制定完善扶持政策,协调推进项目实施,统筹组织涉及政府支持政策兑现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同市财政局对接土地出让金返还事宜,并做好各专项基金和其他政策支持的监管、保障等工作。
  3.区建管局负责协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市政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保障、人才公寓建设等工作。
  4.李沧国土分局负责协调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房产分割转让等工作。
  5.规划李沧分局负责协调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等工作。
  6.李沧国税局、地税李沧分局负责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7.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工业用地盘活改造的配套政策,做好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加快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转型升级项目须符合《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楼山片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及李沧区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
  2. 除保留原工业用途及利用原有建筑物转型升级的项目外,要预留统筹规划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公共绿地等的土地 ,并按原土地用途有偿收回。
  3.企业应当是在李沧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法人单位。对于企业或园区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或园区当年经济社会贡献度。
  4.经认定的村改居社区集体发展用地及危旧房改造腾出的部分国有土地等非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可享受除转型升级专项基金和土地支持政策外其他政策。
  5.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调整,致使本意见与调整后的依据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为准。
  6.本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修订调整。

  李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9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