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李沧区外经贸工作促进奖励办法(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李沧区外经贸工作促进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3日

  李沧区外经贸工作促进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内在活力,促进我区外经贸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5〕23号)、《关于2015年支持外贸调结构稳增长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商贸字〔2015〕6号)以及《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李沧政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区政府设立外经贸工作促进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发展的使用原则,对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及条件
  奖励对象包括外贸企业、从事跨境电商运营的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
  企业申请奖励,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李沧辖区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2.在商务、财政、海关、国检、税务、外汇等行政管理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年进出口额、离岸服务外包收入额、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境外实际投资额须达到第四条规定的规模,且统计在李沧区;
  4.申请服务外包奖励的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注册,并通过审核,按时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数据信息;
  5.申请境外投资奖励的企业须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备案,并按时报送业务统计数据信息。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进出口奖励:
  对当年出口增量1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万美元),每满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下同)。
  对当年出口总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0万美元),每满10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不得与出口增量同时享受奖励)。
  对当年进出口增量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每满1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不能与出口增量、出口总额同时享受奖励)。
  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含1亿美元),每满10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不能与出口增量、出口总额、进出口增量同时享受奖励)。
  2.离岸服务外包奖励:
  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额达到50万美元的,每满50万美元奖励1万元。
  3.跨境电子商务奖励:
  电商企业跨境B2C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跨境企业B2B交易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每认定1家奖励3万元;每引进1家国内外大型知名电商企业奖励3万元。
  4.境外投资奖励:
  对当年境外投资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万美元),每满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企业的进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进口、出口增量指某一企业当年进口、出口额减去其上年进口、出口额的净值;服务外包收入额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数据和结汇单为准;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境外实际投资额以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条  奖励申请及资金拨付
  1.领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需由企业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奖励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申请进出口奖励的企业,还要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申请服务外包奖励的企业,还要提交对外签订的接包合同、合同执行情况表、离岸服务外包凭证以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奖励的企业,还要提交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境外投资奖励的企业,还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以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每年年初,区财政安排上一年度奖励资金,并于当年6月底前拨付。由相关企业向区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奖励申请及相关必需材料,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扣回奖励资金,同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曝光。
  第七条  本办法的执行不影响企业申报和享受商务部、山东省、青岛市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与区政府制定的其他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有效期至2017年8月10日。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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