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印发《李沧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李沧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李沧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5年12月修订)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

  目    录
  1 总则 - 6 -
  1.1 编制目的 - 6 -
  1.2 编制依据 - 6 -
  1.3 适用范围 - 6 -
  1.4 工作原则 - 7 -
  1.5 风险评估 - 7 -
  1.6 事故分级 - 8 -
  2 组织指挥机制 - 9 -
  2.1 李沧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 9 -
  2.2 李沧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10 -
  2.3 应急工作组 - 11 -
  2.4 主要成员单位 - 14 -
  3 预测预警 - 17 -
  3.1 预测 - 17 -
  3.2 预警 - 18 -
  4 信息报告 - 19 -
  4.1 信息报告的原则 - 19 -
  4.2 事故报警与报告 - 20 -
  4.3 接警后的处理 - 20 -
  5 应急响应 - 20 -
  5.1 分级响应 - 20 -
  5.2 现场处置 - 21 -
  5.2.1 先期处置 - 21 -
  5.2.2 预案启动 - 21 -
  5.2.3 响应和处置要求 - 22 -
  5.3 扩大响应 - 22 -
  5.4 响应结束 - 23 -
  6 恢复与重建 - 23 -
  6.1 善后处理 - 23 -
  6.2 社会救助 - 23 -
  6.3 保险 - 24 -
  6.4 总结评估 - 24 -
  6.5 事故调查 - 24 -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 24 -
  8 应急保障 - 25 -
  8.1 队伍保障 - 25 -
  8.2 物资装备保障 - 25 -
  8.3 资金保障 - 26 -
  8.4 通信和信息保障 - 26 -
  9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 27 -
  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 27 -
  10.1 宣传、培训 - 27 -
  10.2 演练 - 27 -
  11 附则 - 28 -
  11.1 预案制定 - 28 -
  11.2 预案修订 - 28 -
  11.3 预案实施 - 28 -
  11.4 备案 - 29 -
  11.5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 29 -
  11.6 责任追究内容 - 29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化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化品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一步增强李沧区对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结合李沧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4]15号)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4]15号)
  《李沧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9月1日施行)
  《山东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3]101号)
  《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发[2012]57号)
  《李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李沧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爆炸、火灾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以上危化品事故的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公共危害。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李沧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部门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据规范,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4)快速反应,科学救援。在李沧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要求,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保证事故抢险工作有效地实施。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和预评工作。
  1.5 风险评估
  李沧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中:生产企业16家,储存、气体充装企业9家,经营企业174家。涉氨企业10家,加油站35家,还有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
  该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使用的原料有的是易燃液体,如二甲苯、溶剂油、汽油、甲醇、乙醇等,若发生泄漏,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而且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生产消毒剂企业使用的原料为液氯,氯气是剧毒化学品,液氯钢瓶及液氯管道若发生泄漏易造成人员中毒事故,甚至人员伤亡事故。液氯钢瓶在使用储存过程中有发生物理爆炸的可能。
  氨是有毒气体,液氨泄漏至环境中会立即气化形成氨气,氨是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味。在使用(制冷)氨过程中,因企业的安全责任不落实,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到位,尤其是液氨罐的过量充装等原因,有可能导致氨的泄漏,而造成人员中毒,甚至伤亡事故。
  1.6 事故分级
  危化品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分为四级:
  (1)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危化品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李沧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成立李沧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实施。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9个应急工作组。
  2.1.1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公安李沧分局局长及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人员组成:宣传部副部长、区财政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卫计局局长、区执法局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交警大队大队长、环保李沧分局局长、崂山气象局局长、李沧运管处处长、区发改局局长、区建管局局长、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人社局局长、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任等单位领导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2.1.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事故预案及现场情况,统一部署、协调、督查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事故应急抢救处理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统一调度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
  (4)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事故应急、善后处理及求援等重大决策;
  (5)必要时,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2.2 李沧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李沧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区安全监管局和公安李沧分局有关领导担任,成员有区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受理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根据总指挥决定,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及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共同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3)负责及时下达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相关决策;
  (4)督查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情况;
  (5)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6)根据指挥部指令,负责事故情况的上报和统一事故的宣传报道;
  (7)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联系对外求援。
  (8)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及演练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区安全监管局代理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各有关单位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办公室电话、住宅电话、手机号码档案及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咨询电话。
  2.3 应急工作组
  2.3.1 现场抢险指挥组
  人员组成: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派的分管领导或公安李沧分局负责人任组长,区安全监管局、环保李沧分局、公安李沧消防大队、交警李沧大队、有关专家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部门负责人组成。
  现场抢险队伍以公安消防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
  现场抢险指挥组职责:
  (1)组长召开参与部门和事故单位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迅速确定事故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性、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经审批的事故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堵漏、排险等);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
  (4)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5)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6)保护事故现场;
  (7)在事故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本预案可以终止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8)在事故抢救结束后,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泄漏危化品的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2.3.2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青岛市和李沧区危化品专家库成员组成,其职责是对应急事故现场灾情的危害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提出针对性措施,并对后期处置提出建议。
  2.3.3 监测组
  人员组成:由环保李沧分局负责,崂山气象局、事故单位参加。
  监测组主要职责:
  负责对事故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3.4 治安保卫组
  人员组成:由公安李沧分局负责,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单位参加。
  治安保卫组主要职责:
  (1)组织公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事故抢救的需要,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2)根据现场指挥组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
  (3)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4)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防止其逃匿。
  2.3.5 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李沧运管处、区民政局、区建管局及事故单位参加。
  后勤保障组职责:
  (1)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机械、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2)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
  2.3.6 医疗救护组
  人员组成:由区卫计局负责,事故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参加。
  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
  (1)组织医疗单位、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事故现场对伤亡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
  (2)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化品性质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
  (3)当有大量人员中毒时,迅速确定接诊医院,并在医院安排专家确诊中毒人员的伤害程度,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并做好接诊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2.3.7 新闻发布组
  由区宣传部负责,区安全监管局、新闻媒体参加。
  新闻发布组职责:
  组织撰写危化品事故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新闻媒体人员接待;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2.3.8 事故调查组
  人员组成: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公安李沧分局、区监察局、环保李沧分局、事故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属国家、省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家、省政府调查组决定参加单位和人员)和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职责:
  (1)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
  (2)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3.9 善后处理组
  人员组成:由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事故单位参加。
  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2)事故影响范围内的人员衣食住行安排;
  (3)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
  (4)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2.4 主要成员单位
  2.4.1 区安全监管局
  (1)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
  (3)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决策的相关信息;
  (4)负责建立应急专家档案,根据事故需要,调动危化品事故应急专家;
  (5)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6)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7)负责本预案管理的其他工作。
  2.4.2 公安李沧分局
  (1)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3 区卫计局
  (1)确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建立下属医疗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设备、药品等档案;
  (2)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3)负责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实施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4)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4.4 环保李沧分局
  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5 李沧运管处
  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并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
  2.4.6 区市场监管局
  (1)组织专家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提供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
  (2)按规定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2.4.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障的处置或政策咨询;
  (2)参与事故调查。
  2.4.8 区民政局
  (1)负责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
  (2)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
  2.4.9 崂山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2.4.10 区宣传部
  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2.4.11 区建管局
  组织对危化品事故导致破坏的建(构)筑物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编制修复方案,调拨抢险所需的相关应急装备。
  2.4.12  李沧交警大队
  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
  2.4.13 区财政局
  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及组织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2.4.14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
  负责解决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人员安置、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2.4.15 事故发生单位
  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现场抢险指挥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事故发生有关单位在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
  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等单位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根据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程度或气象、地震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及时研究制订具体防控措施,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本预案所称预警,是指相关应急预案指挥部发出冰雪灾害、大风、雷雨天气等相应事件预警信息。预警级别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
  (1)气象等部门发布的蓝色预警;
  (2)危化品事故指挥部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危化品事故;
  黄色预警:
  (1)气象等部门发布的黄色预警;
  (2)危化品事故指挥部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危化品事故;
  橙色预警:
  (1)气象等部门发布的橙色预警;
  (2)危化品事故指挥部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危化品事故;
  红色预警:
  (1)气象等部门发布的红色预警;
  (2)危化品事故指挥部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大危化品事故;
  3.2.2 预警发布
  按《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执行;可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站等途径进行发布。
  3.2.3 预警响应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部署。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值班电话0532-87623520。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危化品单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有关部门安排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对危化品单位的相关应对措施重点监督检查,通知危化品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
  3.2.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的原则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安全监管局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信息调度设置在日常运行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
  4.2 事故报警与报告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区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单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区安全监管局按规定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②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③ 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⑤ 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
  ⑥ 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4.3 接警后的处理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
  (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请求青岛市危化品专项指挥部给予支援;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一般(Ⅳ级)危化品事故
  由事发单位启动应急响应,若事发单位的救援力量不足时,可请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1.2 较大(Ⅲ级)危化品事故
  根据接警了解事故的应急情况,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抢险处置。
  5.1.3 重大(Ⅱ级)危化品事故
  根据接警了解事故的实际情况,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抢险处置。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如果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时,现场总指挥请求上级支援,启动青岛市危化品专项应急预案。
  5.1.4 特别重大(Ⅰ级)危化品事故
  根据接警了解事故的实际情况,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
  5.2 现场处置
  5.2.1 先期处置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范措施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调查,并及时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5.2.2 预案启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危化品事故报告后,针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情况,总指挥下达救援指令,分配救援任务,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救援任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 响应和处置要求
  (1)各工作组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并将现场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证事故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实施;
  (2)当事故危及周边居民需要疏散时,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各组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
  (3)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并督促本预案确定的部门迅速予以调集解决;
  (4)当事故现场需上级支援时,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研究后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青岛市危化品专项指挥部给予支援;
  (5)现场做出事故抢救重大决策措施要迅速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拍照、摄像和记录,并妥善保护好现场;
  (7)事故现场抢救应以人为本,遵循“救人第一,减少损失,先控制,后处置”的原则。
  5.3 扩大响应
  现场抢险指挥组应随时跟踪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时,应立即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上级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前,本预案各小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上级预案启动后,各小组按照上级预案要求配合实施救援。
  5.4 响应结束
  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组织专家及事故发生单位确认事故危险源已消除,并经环保部门监测周边环境,确认危险化学品的浓度已降至标准规定值以下,可以终止现场抢救时,现场抢险指挥组应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本预案实施。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出终止本预案的指令。
  终止指令发出后,现场抢险指挥组停止现场抢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有关人员予以监护。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理
  (1)现场清理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
  (2)危化品事故处置结束,区政府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3)善后处理组负责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社会救助
  (1)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2)李沧区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危化品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3)李沧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3 保险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6.4 总结评估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等资料,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6.5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对较大事故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政府。
  对重大及以上事故,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工作。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新闻发布组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在危化品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危化品事故处置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危化品事故处置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重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处置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发布。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全面。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1)抢救人员:事故现场救援人员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调动救援力量为主;在各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指挥组后,现场抢救以区消防大队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2)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现场抢险指挥组提出要求,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视现场情况上报市危化品专项指挥部,并联系调动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组织。
  8.2 物资装备保障
  (1)灭火专用车辆由李沧消防大队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由李沧运管处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解决。
  抢救机械所属单位必须保证在接到支援命令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向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到,按照统一调动参加事故抢救。
  区安全监管局、李沧运管处应建立下属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应急救援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所在位置档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抄送市交通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抢救用客运、货运、翻斗等运输车辆由李沧运管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抢救用运输车辆所属单位必须保证在接到支援命令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向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到,按照统一调动参加事故抢救。
  李沧运管处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下属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抢救用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所在位置档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抄送市交通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现场医疗救护车辆、人员及药品由区卫计局负责协调解决。
  “120”应保证在接到事故伤亡人员报告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抢救,同时各医疗救护单位做好准备。
  区卫计局应建立下属医疗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医疗救护专业特长、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设备、药品等档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5)现场抢救专用器材由公安分局负责调配解决。
  (6)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单位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准备。不足数量,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大型企业解决。
  8.3 资金保障
  区政府每年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一定的专项资金保障,资金要专项专用,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8.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通讯手段,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9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危化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演练;定点配备事故抢救所必需的物资、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其完好。
  应急预案应报区安全监管局和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监控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非正常状态能及时报警。
  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 宣传、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熟悉各自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及应急救援队伍常规性技能培训,确保应急预案的落实和增强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10.2 演练
  本预案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
  本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演练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单位应做好演练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和总结。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
  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 附则
  11.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李沧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11.2 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下列情况下,应由李沧区安全监管局提出修改意见: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涉及本预案新规定的;
  (2)根据应急演练、事故救援、事故案例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
  (3)区政府提出修订要求的。
  修订后的预案应按照预案发布程序重新发布。
  11.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9年印发的《李沧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行废止。
  11.4 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区政府和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更新后的预案也应报区政府和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5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1)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时,本预案与李沧区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2)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次生灾害事故时,以环境污染事故预案为主,本预案为辅。
  (3)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以及在港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事故均不适用本预案。
  11.6 责任追究内容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责任心不强,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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