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市国资〔2017〕110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企业董事会报告行为,保障出资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畅通,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巴委发〔2014〕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一)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企业董事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
(二)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题会议制度。市国资委于每年6月底前组织召开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题会议,选择3—5家企业,听取企业董事会上年度的工作报告。企业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企业董事及相关人员作补充发言。市国资委和企业监事会对年度工作报告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董事长和其他董事予以说明、解释。
(三)董事会日常工作报告制度。企业应明确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专人负责董事会与市国资委的沟通,并向市国资委报告董事会工作。董事会应将企业董事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修订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将董事会会议议程、讨论事项、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存档备查。董事会决议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国资委报备,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进行检查。董事会认为应当与市国资委沟通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其他董事会建设方面的事项,可随时沟通、报告。
二、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董事会运转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及其机构设立、人员调整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董事会决策事项、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情况。
(二)企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主业发展及调整情况;年度预算执行及主要经营指标完成及分析情况;企业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
(三)重大投融资情况。投资总额增减变动情况,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预期收益;持有的证券、期货等金融类资产及其变动情况;融资的方式、数额、用途、资产负债及变化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情况。主要包括对企业中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会(内设)负责人、经理层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薪酬兑现情况。
(五)企业改革重组和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变动情况;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产权变动情况;董事会通过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破产、注销、关闭情况;公司内部资产、业务重组及与其他企业间的并购重组等情况。
(六)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决定的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情况及分析;职工收入水平增长变化情况及分析等内容。
(七)重点关注事项。
1.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情况。关联方指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重大担保事项。包括年度内已经履行和尚未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
3.重大涉诉事项。主要包括涉诉、仲裁等法律风险事项的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和执行情况。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说明进展情况及产生的影响。
4.重大信访维稳和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置情况。主要包括重大安全事故和信访事件的性质、损失及责任落实、责任者处理情况;安全事故、信访事件与上年度比较变化情况。
(八)董事会新一年度的主要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保障措施及重点工作,董事会的工作计划,经营层的主要经营指标。
(九)市国资委要求董事会落实事项以及监事会要求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
(十)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报告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年度工作报告要实事求是。企业董事会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附有董事会作出该报告的决议、解释性说明、主要财务报表等资料,其中财务数据须经按规定聘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年度工作报告既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又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要求。
(二)报告年度工作要简明扼要。除本实施意见有明确要求外,年度工作报告仅报告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上一年度董事会的工作。专题会议上报告年度工作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一般情况下,专题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
(三)日常工作报告与沟通范围。仅指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和已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况和内容。
四、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
(一)报告审查。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后,根据本意见对报告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企业补充完善。
(二)意见反馈。市国资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后,将最终书面审议意见印发企业董事会,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三)意见整改。企业董事会收到书面审议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意见涉及问题(如有)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市国资委将根据情况实时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其他事项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作为董事会年度履职情况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企业董事会、董事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企业领导人员的年薪和评先评优相挂钩。对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视情况扣减相关分值。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应就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报市国资委审查。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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