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6日 星期六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巴市国资发[2012]101


市属各出资企业:

《关于规范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已广泛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属出资企业意见,经201287日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17日

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

为规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以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属出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广告位、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下列情形除外:(一)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二)租赁期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五)企业住房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六)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市属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企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四、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定资产出租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资产出租方案应当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定依据、招租方式等。

市属出资企业资产整体出租或者主要设备、土地、建筑物等资产出租,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资产整体出租或者主要设备、土地、建筑物等资产出租,还应当听取股东(大)会的意见。

五、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单宗资产账面原值不超过50万元或者账面净值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由中介机构或者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六、市属出资企业单宗资产账面原值超过50万元或者账面净值超过10万元的资产出租方案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企业主要资产出租应报市国资委核准。

    七、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鼓励由中介机构进行网上公开招租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现场竞租,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委托中介机构机构进行网上公开招租。

    八、特殊情况下,由市属出资企业自行组织招租的,招租信息应当通过中介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和信息公开栏、拟招租物业现场、报刊杂志等对外公开披露。资产招租公告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进行:

(一)承租方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市属出资企业与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产出租;

(三)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金额小的房屋建筑物,以及确实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

(四)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

(五)其他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上述(一)和(二)采取协议出租方式进行的,其出租价格可以以经备案的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由出租方、承租方协商合理确定。

    十、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8年。出租期限超过8年的资产出租项目,市属出资企业应将资产出租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

    十一、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承租人签定资产出租合同,按规定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十二、市属出资企业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招租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本企业进行公示,听取职工意见。公示时限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三、市属出资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档案和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出租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

    十四、中介机构应加强与市属出资企业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属出资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中介机构的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十五、市属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市属出资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的相关条款,确定企业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制定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七、各市属出资企业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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