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根据威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年度立法项目计划工作安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起草了《威海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经多次会议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经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为96.8万辆,其中市区机动车保有量为39.4万辆,市区配建停车位共计31.88万个,在建或续建的停车位3356个,缺口约为7万。停车泊位供需矛盾日趋严重,“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愈发凸显,受到社会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制约了城市品质的提升。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着缺少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配建标准低,停车场泊位不足等问题;管理方面,经营性停车场未备案未年审情况突出,停车场标线不清、路面破损,缺乏管理手段,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混乱,影响交通安全。而现有《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为规范文件,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我市亟需以立法的形式,从体制机制、规划建设、执法管理等方面对停车工作加以规范,以提升停车综合治理水平,为解决停车管理问题提供法律支撑。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以及沈阳、郑州、南平等外地立法例。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计四十五条,分为总则、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车辆停放规范、法律责任、附则6章。
(一)总则。共7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和部门职责等内容。明确条例规范的是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区域的停车管理和服务活动,而公共交通和道路货物运输场、站等专用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对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推进智能化停车管理和服务,倡导绿色出行。(第一条至第七条)
(二)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共12条。明确了应当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的要求。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定了需要按照规定补建或者改建停车场的环境条件。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按照改变后的使用功能需要提高停车配建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后对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设停车泊位。对停车场的设计方案提出了要求,要符合国家、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场所依法设置停车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增加停车供给。对临停快走区域的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等内容也进行了规定。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便于管理的条件下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同时单独划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第八条至第十九条)
(三)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共8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停车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实施停车指引服务。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停车综合服务平台开放数据端口。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要按照条例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变更备案事项内容的,应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备案。政府投资建设的距离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三百米以内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免费向接送车辆开放。鼓励专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价格,并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指导价在解决城市停车困难方面的价格调节作用。(第二十条至二十七条)
(四)车辆停放规范。共7条。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场停车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如在公共停车场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无障碍停车泊位,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等;在道路停车场要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等。对非机动车停放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禁止非机动车停放在机动车车道、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车通道、盲道等,要求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建设固定停车设施或者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
(五)法律责任。共9条。本条例对上位法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停车场未配置停车管理数字化信息系统,或者不及时上传停车管理信息,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未设置停车场公示牌、占用停车泊位从事非停车活动、未保持停车场内标线清晰、路面完好等,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在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内擅自设置、毁损、撤除停车设备设施,在停车泊位设置栏杆、地桩以及其他障碍物等,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设置的专用停车场影响公共通道通行,拒不改正的,由城市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确了可以拖车的情形,对未在规定时间将车辆驶离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或者是违反住宅小区相应停车规定,且不听从劝阻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如将废弃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居民住宅区非专有位置等场所停放,拒不改正或者无法联系到所有人的,将车辆拖移至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明确了非机动车停在禁停区域,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占用盲道、损毁绿化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将违法停放的共享非机动车搬离现场,并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将违法停放的共享非机动车搬离现场,并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
(六)附则。共2条。对本条例的停车管理和服务、停车设施、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非机动车停车点用语的含义进行了阐明,明确施行时间。(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
政策解读人: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停车管理科 党荣国
联系电话:0631-5276266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