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08年,为规范船舶的生产建造,维护船舶生产市场秩序,提高船舶建造质量,根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防科工委《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航务海事中心制定了《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为我省船舶建造行业提供了有效的法规保障,很好的保证了上述行业在我省的蓬勃发展。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定期修改或更新,对《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便提上了日程,省航务海事中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管理工作在近年来遇到的实际情况,同时,随着国家“简政放权”、“放管服”工作的开展,原有规定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现有工作要求,为更好的服务办事群众,提高审批效率,所以开展此次修订工作。

二、需要修订的内容

《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管理规定》在以下内容中简称“《规定》”。

(一)《规定》第一条为使表述更为准确,删除了“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因为修改后本规定将成为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故去掉“暂行”二字,同时,规范了制定依据的用语表述。具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造、改造、改装、维修的船舶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船舶生产经营者)、船东和船舶生产资质证书管理机构。”删除了“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船舶生产经营者)、船东和船舶生产资质证书管理机构”的表述,保留了“企业”,因为原有的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和船舶生产企业所表达的意思相近,为了表述更精确,故去掉了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船东和船舶生产资质证书管理机构与本规定关系不大,所以进行了调整删除,同时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建议表述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建造、改造、改装、维修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三)原《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的航务海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船舶生产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因为后续条款有对管理层级的重新表述,故建议此条删除,此条删除后法条序号依次顺移。

(四)《规定》第三条,该条对管理的层级和主管单位进行了重新表述,明确了各层级的管理重点,同时对有关证书管理的表述进行了修订,然后根据工作实际,取消了市、州航务管理局(处)对船舶修造点的船舶生产资质证书的颁发工作。具体表述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为我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船舶工业管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生产企业的船舶生产实施日常技术监督管理。

(五)《规定》第四条,明确了我省船舶生产企业的具体分级分类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的依据,删除了船舶修造点的表述。具体表述为:按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等级原则上根据船舶材质分级分类管理,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二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三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一级Ⅰ类、Ⅱ类,二级Ⅰ类、Ⅱ类。

(六)《规定》第五条,将“船舶生产经营者”改为了“船舶生产企业”,删除了“证书”的表述,同时将申请资质所具备的七点条件,修订成和《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所要求的条件一致,然后删除了有关注册资本的表述;同时,由于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并非客观标准,也进行了删除。修订后具体表述为:

船舶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船舶生产资质方可从事船舶生产。申请船舶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所申请生产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装和试验检测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参加船厂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四)具备与所申请生产船舶相适应的标准、规范及其它技术文件;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环保、质量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七)新增《规定》第七条,原规定中没有对环保工作做出明确要求,已不能满足现有的工作需要,故新增加一条有关环保工作要求的专门条款,用以推动船舶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向好发展。具体表述为:

船舶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在当地环保部门登记,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料等的排放或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并按照政府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八)《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将“船舶生产经营者”改为了“船舶生产企业”,同时原有的逐级上报审批的模式不符合现有的行政审批工作要求,故不再需要企业主管机关或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只需直接将纸质和电子资料报省厅审查。具体表述为:船舶生产企业应填写“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申请表”(附件1),并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书面申请,纸质与电子文档资料需同时提供。

第二项内容,根据现有的工作程序,收到申请资料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具体表述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项内容,一是对原有的市级机构初审再报省级部门受理的工作模式进行了修订,同时因为取消了船舶修造点,所以不再需要市级机构受理相关业务;二是按照现有工作程序,形式审查结束后,应组织专家现场评价;三是按照现在的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对工作流程做了进一步细化;四是增加了专家选取的标准。具体表述为: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对船舶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价,并提供评价意见。专家按照“船舶生产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推荐表”(附件2)的标准选取。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在受理后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颁发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四项内容,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资质有效期变为4年,对原有的文字表述做了更加明确的修订,同时根据现有的工作要求,增加了“实地复核”工作,并对资质到期不申请和资料审查不合格的情况分别做了明确说明。具体表述为:

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和实地复核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期满不申请的原有资质不再延期,申请资料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换证。

第五项内容,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订,让意思表达更明确。具体表述为:

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资质条件其它内容发生变更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船舶生产资质。

第六项内容,根据现有规定取消了收费,明确了在资质有限期内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具体表述为: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对资质有效期内的船舶生产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检查过程中不满足资质条件和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船舶生产。

(九)《规定》第九条,严格了临时证书的申请,删除了有关“船舶修造点”的表述。具体表述为:

船舶生产企业无船舶生产资质不得承接船舶生产业务。

船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船舶生产资质等级承接船舶生产业务。因特殊情况临时承接高一等级船舶生产业务,应提出相应生产条件补充方案,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临时资质,审批合格后方可承接相应生产业务,临时资质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船舶生产企业不得改建或修理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十)《规定》第十条,因为公平性竞争的要求,取消了外省外市的表述,同时因机构改革,相应管理主体已变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表述为:船舶进行异地建造,应先向建造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十一)原《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内容属于船舶建造质量的相关要求和船舶检验的内容,与船舶生产资质管理没有太多联系,超出了资质管理的范围,建议删除,上述四条删除后法条序号依次顺移。

(十二)原《规定》第十五条,前面已有条款对环保工作做了专门要求,已包含此条内容,建议删除,此条删除后法条序号依次顺移。

(十三)原《规定》第十九条,本条内容已在前述条款中已有表述,建议删除,此条删除后法条序号依次顺移。

(十四)《规定》第十三条,原有“国家相关规定”表述较为模糊,无法表达是什么规定,现明确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五)《规定》第十四条,部分文字修改,表述更为明确,具体表述为:船舶生产企业申请船舶生产资质,其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布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执行。

(十六)《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本规范性文件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十七)增加《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原规定的废止日期,让本规定更加规范、合理。具体表述为:《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川船检〔2008〕2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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