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09年,为规范船舶设计经营活动,维护船舶设计市场秩序,提高船舶技术性能和质量,保障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航务海事中心制定了《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为我省船舶设计行业提供了有效的法规保障,很好的保证了上述行业在我省的蓬勃发展。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定期修改或更新,对《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便提上了日程,省航务海事中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了船舶设计资质管理工作在近年来遇到的实际情况,同时,随着国家“简政放权”、“放管服”工作的开展,原有规定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现有工作要求,为更好的服务办事群众,提高审批效率,所以开展此次修订工作。
二、需要修订的内容
(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制定依据的用语表述,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市、州航务管理局(处)是船舶设计资质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称“监管机关”)。”,因为设计资质的审批权限在省本级,为减少管理层级,本款表述建议删除。
第二款内容中,个人并不能申请设计资质,设计资质的申请与船东(船舶所有权人)也无关系,因此,对此款进行修订,建议表述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船舶设计资质,实施对船舶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款内容“外省设计单位在我省从事设计业务的,应将其获得的设计资质报主管机关备案,经主管机关认可后可从事船舶设计。”该内容涉及不公平竞争,建议删除本款内容。
(三)原《规定》第三条“船舶设计单位和人员应诚实守信并承担船舶设计质量的主体责任。”,本条内容与设计资质管理的关系不大,建议删除,此条删除后法条序号依次顺移。
(四)《规定》第三条,取消了资质等级中最低一级的丁级资质,因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船舶的安全、舒适等各项要求越来越高,原有的丁级资质仅能设计船长不大于20米或主机总功率不大于36.75KW的船舶,该尺寸的船舶市场需求过小,无法支撑丁级资质设计公司发展,具体表述为:船舶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见附件2)。资质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制订和颁发。
(五)《规定》第四条,简化了申请条件,在原有九个条件的基础上,删除了其中的(五)(七)(八)(九)条,以及第(二)条中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同时对条件中(三)(四)两条不符合逻辑和实际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修订,具体表述为:
(二)具有法人资格以及申请船舶设计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设备、办公场所。
(三)具有与船舶设计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设计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设计人员受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具备独立承担船舶设计任务的能力。
(四)具备船舶设计的各类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文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所设计的船舶能达到国家规定和规范要求。
(六)《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简化了申请材料的要求,故删除了原有11个材料中的2、3、4、8、9、11项,增加了电子文档,并修订了直接报送主管机关的要求。具体表述为:
船舶设计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申请表(附件3);
2.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目录表;
3.设备、软件清单;
4.主要设计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需经本人签字);
5.主要设计人员从事船舶设计简历。
以上材料纸质与电子文档资料需同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二款,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做了部分修订,并明确了受理时限,具体表述为: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30日内,根据评估意见和有关规定对合格者颁发船舶设计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增加了第三款内容,因为取消了丁级资质,所以初次申请设计资质,只能申请丙级资质。
(七)《规定》第六条,实际工作中对船舶设计企业开展的不定期抽查并没有进行认可,而且船舶设计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并停止船舶设计业务,这一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有效掌握,对相关表述进行了修订,具体表述为:船舶设计资质有效期4年。在资质有效期内,主要设计人员离职或主要软件失效,应及时补充和更换,以满足设计需求。
(八)《规定》第七条,对资质到期不申请和资料审查不合格的情况分别做了明确说明,具体表述为:设计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换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新的船舶设计资质证书,期满不申请的原有资质不再延期,申请资料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换证。
(九)《规定》第八条,日常工作中,实际采用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船舶设计机构进行监管,根据实际工作中的情况,对抽查的内容进行了优化,增加了船舶图纸档案这一重要内容,具体表述为:主管机关在船舶设计资质有效期内对设计单位开展不定期抽查,主要对设计单位的人员设备情况、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图纸档案保存情况等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暂停船舶设计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设计资质证书。
(十)《规定》第九条,增加了资质升级的具体要求,并且明确规定不能越级升级。
(十一)《规定》第十条,删除了人员变更的相关表述,为规范设计市场,明确了技术负责人不得兼职,同时明确了船舶检验在职人员不得从事船舶设计业务,具体表述为:设计单位所聘用的技术负责人不得兼职,船舶检验在职人员不得从事船舶设计业务。
(十二)《规定》第十一条,删除了“经监管机关签署意见”这一表述,因为设计资质不需要逐级审批,可直接向主管机关申请。
(十三)《规定》第十二条,机构改革后,船舶设计图纸审批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已上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故受理单位也由“船舶检验机构”变为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四)原《规定》第十四条,本条内容属于船舶图纸审查的相关要求,与船舶设计资质管理没有太多联系,建议删除,删除后法条序号顺移。
(十五)原《规定》第十五条,该条内容说法有点前后冲突,且在实际工作中,船舶设计单位基本不存在越级设计和申请临时高一级资质的做法,故本条内容不再适用,进行了删除,删除后法条序号顺移。
(十六)原《规定》第十六条,原有内容主要是船舶设计图纸的相关要求,和设计资质管理没有关系,故建议删除,同时对外省船舶设计单位在我省开展设计作了明确要求,后因涉及到公平性竞争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故对整条内容进行了删除,删除后法条序号顺移。
(十七)《规定》第十四条,将“船东”改为了“船舶所有权人”。
(十八)《规定》第十五条,原有“国家相关规定”表述较为模糊,无法表达是什么规定,故进行了调整。
(十九)《规定》第十六条,部分文字修改,表述更为明确,将原有的“船舶设计单位申请船舶设计资质等级资质”这一表述改为了“船舶设计资质等级”。
(二十)《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本规范性文件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二十一)增加《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原规定的废止日期,让本规定更加规范、合理。具体表述为:《四川省船舶设计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川交航函船检〔2009〕97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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