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文件的起草过程
2000年,省航务海事中心印发《四川省各级港监、船检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川交航办〔2000〕59号),对省船检局及各市州船检机构职责进行了详细分工,并根据船检规定上报部海事局备案,此项分工推行至2015年。
2015年,为顺应我省船舶发展趋势,切实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省航务海事中心经过对全省船检分支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决定按照各地的技术能力水平和人员配置情况对我省各市(州)船舶检验机构船舶图纸审查及船舶检验业务范围进行调整,拟定并下发了《四川省船舶检验局关于调整业务范围的通知》(川船检函〔2015〕25号),并将分工情况报部海事局备案。
二、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
《四川省船舶检验局关于调整业务范围的通知》(川船检函〔2015〕25号)主要明确了各级船检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责任,自2015年发布以来,使用情况良好,因超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再有效,所以重新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以下内容:
因机构改革,船舶检验机构这一说法不再适用,同时机构主体发生了变化,现在是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检验,所以将原通知中的“船检机构”,全部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文件的名字也由“四川省船舶检验局”改为了“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业务范围的主体由原各市州的船舶检验局变为了交通运输局。
其他内容及业务权限范围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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