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社局局长褚志高解读《枣庄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办法(试行)》


11月25日,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枣庄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办法(试行)》(枣人社发〔2021〕1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目前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尚未建立相关人群工伤保障制度,但用人单位有现实需求,为更好地化解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的伤风险。们借鉴青岛市(《青岛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试行办法(试行)》)依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我局研究制定了《枣庄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试行办法》(简称《办法》),按照逐步纳入的原则,本办法将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和两委工作人员人群纳入工伤保障范畴,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工伤保障问题,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减轻工伤风险。

二、决策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三)《实施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五《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20〕15号)

确保政策出台的合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办法草案在内部征求局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仲裁科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仲裁院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在外部征求了市财政局、市税务意见通过枣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并合理采纳了相关意见。并通过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核。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四、主要内容

(一参保原则

1.自愿参保原则。办法》规定,按照自愿参保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为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独参加工保险与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相比,办法适用人员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属于非法定工伤保险范畴。本办法本着从业单位以下均含两委)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基础之上的参加原则,为用人单位化解工伤风险,同时也保障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

2.告知承诺制原则告知,是指社经办机构在相关从业人员伤参保手续时,明确告知从业单位和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所承担的保障责任该责任不涉及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其他赔偿约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介入双方约内容纠纷解决承诺,是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之,应当确认了解社险经办机构告知内容,不得将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且“已另行就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且该约定与社险经办机构无关

(二办理主体

1.由用人单位到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两委”工作人员由村(居)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也可由“两委”所在镇(街道)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2.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特定从业人员所在的从业单位或“两委”负责,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费率标准及缴费手续

考虑到目前工伤保险已实行省级统筹,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从业单位对用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利率规定制定;村(居)两委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分类中的“居民服务业”标准确定。

(四)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规定

1.参保的特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2.参保的特定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业病形要与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行业类型、职业身份、实际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同一个从业人员的同一个事故或职业病不能重复认定工伤。

(五在两个单位同时业的缴费及工伤保险责任

1.特定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从业单位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应分别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2.特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其实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从业单位或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工伤保险关系及工保险补缴和退费有关规定

1.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规定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或“两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生效,自办理工伤保险减员手续时或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失效。

2.工伤保险补缴及退费规定:特定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期间发生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的工伤,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适用工伤保险补缴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不予退费。

(七)待遇项目及标准

1.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由特定从业人员与从业单位或实习学校按照事先约定协商解决。

2.工伤五级至十级离职、实习期结束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级伤残特定从业人员,如申请领取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办理工伤保险减员手续或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如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的后治疗该工部位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金、审核同意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住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八)争议处理

1.工伤保险基金外的工伤待遇由从业人员与从业单位或实习学校按照事先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选择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将此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3.被依法确认有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责任。

五、涉及范围

办法》从两方面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

1.参保单位:用人单位主要是指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所雇用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可以为其所属的“两委”工作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2.参保人员:实习学生是指在枣庄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参加实习的国(境)内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在校生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在校生。见习人员是指在枣庄市辖区签订见习协议的人员;家政人员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的且在我市从业的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城乡劳动者(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村(居)两委工作人员”),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办企业经营实体作人员

3.参照办法执行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执行标准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三类人员,实习、见习学生,包括与单位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家政服务机构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非劳动关系劳动者;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村(居)两委工作人员”),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为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委员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委员会所办企业、经营实体内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首席解读顾问:马兆民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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