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

个人自负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每人年内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二、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期间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按照下列标准实施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区县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费用按40%救助比例给与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3)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难以承担的,也可适当给予救助。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在核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慈善救助、社会帮扶救助和医疗救助资金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具体标准为: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救助;5-7万元(含7万元)的,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进行救助;7万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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