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低保、特困到其批准地的镇、街民政所(社会事务科)申请;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到户籍地的镇、街民政所(社会事务科)申请。
◆办理地点:
济南市所辖161个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
◆办理时间:
工作日(具体以各区县政府规定为准)。
◆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可申请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提出申请之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4)区县确定的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人员。
备注:“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具体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第十三条执行: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慈善救助、社会帮扶救助后剩余的合规门诊、门规及住院医疗费用实施救助。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③户口本原件、复印件,④病例、诊断书、住院(门诊)单据、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⑤家庭情况证明,⑥医疗救助家庭诚信承诺书,⑦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⑧医疗救助申请书。
相关表格资料,在户籍地镇、街道民政所(社会事务科)领取。
◆办理程序:
各区县参照以下程序执行(因医疗救助目前以区县为范围统筹,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对具体程序进行调整)。
1.申请。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到户籍地申请,需居住地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时,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病例、诊断书、住院(门诊)单据、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书》和《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订《医疗救助家庭诚信承诺书》和《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2.评议。村(居)委员会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对当事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就当事人的申请召开听证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5天(提供公示照片),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初审主体,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条件的录入社会救助系统,进行信息核查。对申请人上报材料严格审查,入户调查核实,准确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其他必需开支等困难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审批。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在接到街镇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签署同意批准的意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符合救助条件,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同意批准,给予救助的, 直接通过银行发放申请人账户,进行社会化发放。
备注:低保、特困人员不需要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经济核对等身份认定环节,由其低保、特困批准地的街镇对相关资料审核确认后,直接上报区县医保部门审批,按规定进行救助。
◆办理时限: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16〕127号);《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济医保发〔201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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