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权力内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局研究决定,现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南充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机构
(一)按照中共南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充市环境保护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委编办发〔 2016〕51号),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承办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二)政策法规科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8.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9.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0.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1.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12.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魏嗣贵 李继红
政策法规科人员发生变动,另行确定。
二、案件受理与审查
(一)政策法规科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向市环保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工作人员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将简要案情和申请复议的要求、理由及是否立案的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案人员应当从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并督促当事人签署送达回证。向被申请人送达文书时,应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政策法规科提交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
三、案件复议程序
(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二)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出示证件,并且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注明来源。
(三)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在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四)办案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应当在距结案日期前十日,起草延期审理审批表,由分管局领导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四、案件审定制度
(一)法律规定六十日内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在受理之日起五十日内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草稿,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定签发。
(二)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局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向当事人送达复议决定书。
五、案卷管理制度
(一)办案人员应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文书等保存完好,不得损坏、丢失。
(二)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归档立卷,并在办结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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