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恪守行政复议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2.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3.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4.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南充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930


附件1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充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推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工作,审查、议决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局政策法规科。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八)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二)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决定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等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具体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拟决意见。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始得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以文件形式印发。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分别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每次应有一半以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拟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局行政复议委员会。

 

附件2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南充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市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及重要工作制度;

(二)研究决定关于全市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事项及复杂疑难问题;

(三)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市环境保护局复议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

第三条 市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经市复议委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决定,在全体会议召开的3日前,将会议议程、日期、地点等通知市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全体会议由市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全体会议结束后,由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制作《会议纪要》,报送市复议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局行政复议委员会。


附件3

 

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议: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

(二)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存在分歧及专业性较强的复杂、疑难案件;

(三)申请人、第三人提出议决要求,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市复议委主任或副主任认为有必要集体议决的。

案件审理会议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

第二条 案件审理会议一次可以议决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案件审理会应有7名以上单数委员参加,包括主任委员和一般委员。

参会的委员由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根据案情和委员专业、特长提出人选,报市环境保护局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

经市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允许有关人员列席案件审理会议。

第三条 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审理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由市环境保护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提交证据情况、案件争议焦点问题、案件初步审查情况等。

第四条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案审小组补充提供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的,可以向市复议委办公室提出,市复议委办公室应当提供。

第五条 参会委员可以在案件审理会召开前,向市复议委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参会委员认为案件审理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一并提出。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案件审理会召开前,向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审理会召开前,将参会委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报送会议主持人。

第六条 案件审理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审查人员汇报案情,汇报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提交证据情况,案件争议焦点问题,案件初步审查情况等;

(二)参会委员向案件审查人员询问案件相关情况;

(三)参会委员对案件进行认真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五)主持人对参会委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归纳审议意见。

第七条 案件审理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案件有必要进行听证或者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意见的,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结束后继续审议。必要时,主持人可以指定参会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在表决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并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审议意见。分歧意见较大时,以案审会议的意见为审议意见。

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根据审议意见提出案件最终处理意见。

第九条 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做好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笔录》。

参会委员应当在《审议笔录》上签名。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案。

《审议笔录》属于办案秘密,归入案卷副卷,不得公开。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查阅。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报市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办公室主任允许可以查阅。

第十条 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结束后,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案件审理会议最终处理意见拟定相关法律文书,经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报市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签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市复议委员会员主任认为案件审理会已经议决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重新议决的,应当责成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不少于7名委员参加的案件审理会,进行重新议决。

经重新议决拟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签。

第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局行政复议委员会。


附件4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和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案件审议、表决情况,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查情况;

(三)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宴请、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

(四)以市复议委员会委员或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与议决案件无关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五)其他可能妨碍复议案件受理、审查、议决的行为。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复议委员会委员和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本案的代理人或对于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介绍过代理人;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议决的。

市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审查拟参会委员的资格,如有上述回避情形的,应当通知其回避。参会委员具有上述回避情形的,应当在接到参会通知的两日内向市复议委办公室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由市复议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条 市复议委员会委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和本规则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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