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南充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成员
主 任:吕兴伦 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高先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国金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伟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彪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伯乐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中轩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勖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委 员:魏嗣贵 政策法规科科长
莫 雷 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
杨积军 水环境管理科科长
李加梁 大气环境管理科负责人
庞 旭 土壤环境管理科科长
梁本瀚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李德盛 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科科长
袁永举 综合环境管理科科长
何财元 开区环境保护局负责人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魏嗣贵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
2.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3.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
4.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3.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
南充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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